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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通信信字(2001)第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管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顺利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宴请评审工作,提高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强建设行业信息化管理,根据建设部党组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建建发函[2001]22号文件《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采用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和结合办法的通知》要求,在资质就位工作中,建筑业企业在进行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从网上进行申请。现将有关网上申请评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申请、评审的步骤和主要内容
  1.企业上网访问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
  2.通过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首页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系统,进行申请材料的录入工作。申请材料应与书面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内容一致,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简历、企业负责人情况、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的机械设备情况、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这些资料均按照计算机系统的提示进行填写,填写的数据要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
  3.通过系统的上传功能将申请材料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直接从网上接收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请材料,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附件材料原件,与网上申请的数据或内容核对,核对无误后再上传给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人员、业绩、设备的重复及虚假情况,违法违纪情况、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所申请的资质等级标准等。

  二、网络申请及评审工作计划
  网络申请及评审工作计划与书面申请同时进行。从2001年7月1日开始,2002年6月30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2001年5月-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由建设部信息中心派人对网络申请评审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培训对象主要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的工作人员、所有申报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资质申请的工作人员。培训后,统一发放企业身份认证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软件等。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网络申请评审阶段。所有企业资质材料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应在这个时期完成。其中,对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申请、审批按照《就位意见》的安排,与书面申请分四批同时进行。
  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网络申请、评审时间安排,在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网络申请及审批流程
  流程为:企业申请材料通过网络上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可以被否决或返回企业修改,审查通过的再逐级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三级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其中对涉及有关专业部门的资质送有关专业厅局初审),对申请一级资质的情况要上报到建设部进行审批(其中对涉及有关专业部门的资质送有关专业部门初审)。

  四、计算机系统要求及注意事项
  1.企业及审批部门均至少有一台能够访问INTERNET网浏览信息的计算机,计算机要有USB插口,通过拨号或专线方式上网;
  2.企业需要填报的数据较多时,可以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的本地版本进行(随光盘发放或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下载),在本地的计算机中填好所有的资料后上网报送即可;
  3.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可直接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进行,也可将申请企业的资料下载到本地的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审批(通过本地版评审系统),审批完毕后再上网将资料上传;
  4.各级审批部门需要多人同时在计算机上进行审批时可以通过建立计算机局域网络来实现;
  5.详细操作说明详见用户使用演示光盘(另附)。

  五、电子身份认证锁的使用及管理
  1.申请审批系统采用电子身份认证锁的方式进行用户身份安全管理;
  2.企业进行资质申请时使用的电子身份认证锁由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编码,建设部信息中心和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仿造;
  3.企业认领电子身份认证锁时要认真填写建筑业企业电子身份认证锁认领申请表,并加盖企业行政专用章与法人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建筑业企业电子身份认证锁发放登记表,并将该表及时上传至建设部信息中心;
  4.每个企业只发放一只电子身份认证锁,该锁被认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申请的所有资料承担责任;
  5.电子身份认证锁是企业的永久性电子身份证,除在本次资质申请评审中使用,在以后的企业年检、统计、招投标等多项业务中仍需使用;
  6.电子身份认证锁不得转让、出借,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若企业不慎将电子身份认证锁丢失或损坏,要及时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由部信息中心重新编码下发,原锁编码同时作废。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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