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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6]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5年12月26日起对天然气出厂价及分类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城市公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243元; 
  2、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1.91元; 
  3、商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2.05元调整为2.21元; 
  4、加气站原料气由原每立方米0.916元调整为1.173元。 
  鉴于市政府办公厅[2000]69号文件规定的煤改气工程中锅炉用气价格给予3年优惠的政策已执行到期,现将集体锅炉、商业锅炉用气分别并入集体、商业用气类别价格执行。 
  (二)城市专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经重庆燃气(集团)公司转供和结算的专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792元调整为0.983元(含管理费每立方米0.048元)。 
  2、经重庆燃气(集团)公司转供和结算的化肥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657元调整为0.798元(含管理费每立方米0.048元)。 
  以上调整后的气价除商业、集体用气外,均含原价外加收的天然气城市附加费每立方米0.0128元。 
  凡天然气管输价格为四价区的区县,其销售价格在以上调后的分类销价基础上提高每立方米0.01元。 
  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 
  考虑天然气与煤矿瓦斯气的比价关系,决定中梁山、天府煤电气公司瓦斯气分类销售价格统一为:工业用气每立方米0.735元,集体用气每立方米1.435元,商业用气每立方米1.685元。 
  三、居民(含学校学生食堂及学校锅炉)用天然气、瓦斯气价格暂不作调整,待按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另文下达。 
  四、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压缩天然气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原每立方米1.55元调整为1.83元;二价区由原每立方米1.56元调整为1.84元。 
  区县价区划分仍按渝价[2002]174号文规定执行。加气站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8%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价格。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自2006年2月20日抄表气量起执行,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06年2月20日起执行。 
  六、执行范围 
  (一)本《通知》中天然气和瓦斯气销售价格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内的城市燃气企业(含厂矿、企事业转供部分),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物价局审批。 
  (二)主城九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燃气企业供加气站原料气价和重庆市辖区内的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除主城九区外的其他区县城市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七、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城市燃气企业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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