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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核发工作奖励金细部支给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5781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5781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激励所属消防人员士气,提升工作效率,以加强防救各项灾害,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及维护公共安全,特依消防机关核发工作奖金支给要点第五点第二款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核发对象如下:

本局执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险犯难任务,执行各项勤(业)务有具体贡献、特殊绩效之消防人员。

三、经费来源:本要点之各项奖励金所需经费,由本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四、核发项目及金额:如附表「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奖励金核发标准一览表」。

五、核发作业规定如下:

(一)核发本奖励金,应于每年度编列预算经费支应。如因经费不足,得视情况予以酌减或不予发给。

(二)各单位应于案件结束后三个月内,详叙具体事迹,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人事室、会计室依规定从严审核,签奉局长核准后核实发给。

(三)同一案件如有其它奖金申请规定,不得重复核发工作奖励金,如有查报不实经发现者,一律从严议处,并追缴重复领取之奖励金。

(四)以团体名义申请核发奖励金者,必须转发至各实际执勤人员,并视各员贡献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五)执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关规定议处。

六、本要点陈报高雄市政府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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