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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皖卫科[2006]28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及驻皖有关单位: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规定》)已由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卫生部令第45号颁布,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我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运输管理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行政区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管理。各市、省及驻皖有关单位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六条规定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附后)一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厅直单位直接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十条规定,申请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请卫生部审批。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应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程序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各市、各单位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在事后5日内补齐。 
  五、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省内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按《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办理,期满需要继续运输的由审批单位复核验印。 
  七、申请单位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由不少于两名、并且经过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的专人护送。通过民航运输的应按照《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八、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将运输情况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运输管理规定》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并依法加强监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的预防、医疗、卫生、科研、教学以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认真组织学习《运输管理规定》,准确理解《运输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近期组织对从事生物安全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认真对照《运输管理规定》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重点是健全生物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物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有关申请表可从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下载。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材料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点:合肥市芜湖路377号,联系电话及传真0551-2874717)。凡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申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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