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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农村新风貌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水保企字第093184886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水土保持局  水保企字第0931848863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4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营造优质农村生活、发扬地方特色及推动农村永续经营之目标,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期间:

(一)配合乡村新风貌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中长程计画办理,并依年度预算经费核定情形,分年审查及核定计画执行。

(二)计画执行期间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于各年度前一年之八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请,作业流程及期程图,详附图一。

三、实施地区:非都市计画地区。

四、统一申请窗口: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五、申请单位:乡(镇、市、区)公所、农会、社区发展协会及相关立案之民间团体等。

六、为达成计画目标,鼓励地方自主提案参与,符合下列事项予以补助:

(一)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与人文资产之调查及保存。

(二)自然环境生态之调查及保育。

(三)社区空间及场所之特色营造。

(四)特色景点与景观轴线之联系、强化及宣导。

(五)以「蓝带」(河川水域)为主轴的整体规划营造。

(六)以「绿带」(生态廊道)为主轴的生态规划营造。

(七)以道路轴线为主轴之生活环境改善、规划及营造。

(八)地方产业文化与庆典活动之辅导及创新。

(九)农村发展、生态、社区营造及地方特色之观摩及教育训练等。

七、补助项目:

(一)软件项目:

1.多元文化产业活动。

2.人才培训、研习及观摩活动。。

3.农村资源调查、研究及建置。

4.生活地图制作。

(二)硬件项目:

1.生态及景观环境维护。

2.生态栖地保护措施。

3.农村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改善。

4.环境整理及绿化美化。

5.营造农村特色环境之相关工程。

八、补助原则:

(一)每年度每一案件软件项目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为原则,软体及硬件补助总额以不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为原则;每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每年度最高补助经费以不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为限。

(二)本项补助款应专款专用,计画研提应提列配合款。

(三)多元文化产业活动补助金额每一日以不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为原则,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六十万元。

(四)研习及观摩活动每一日以不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为原则,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

(五)如属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得优先补助。

九、申请程序:

(一)为落实农村社区总体营造之精神,由下而上的社区自主提案,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确实转知辖内符合本要点第五点规定之机关团体,以举办说明会等适当方式提高参与,并积极辅导该等机关团体依据其环境资源及地方特色研提申请计画。

(二)符合本要点第五点规定之申请单位应于计画年度前一年度八月十五日前,拟具申请补助计画书(附件一)及土地同意书(附件二)并同相关附件,向所属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提出申请。

十、审核机制:(采二阶段审查)

(一)初审由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汇整申请案件后,邀集审查委员至少七人(包括学者专家、府内有关业务单位、本局工程所等单位成员)组成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实勘及审查。初审应以是否符合当地整体发展、工程可行性及所提经费合理性为审查标准。工程部分需含本局工程所参与之现勘纪录(附件三)。

(二)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将申请案件依审查结果排列优先级,并同初审审查意见表(附件四),并汇整所有申请计画后,填列计画申请汇总表(附件五)于计画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局复审。未在期限内送件、未办理初审者不予受理;不符合补助原则者不予补助。

(三)本局将依前项初审排定顺序,择优通知申请单位提出演示文稿,复审由本局聘请学者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审查。

(四)复审结果将排列优先次序,并于本局年度经费筹额度内,依计画核定程序签报后核定办理。

十一、审核标准:复审评分项目及说明:依附表一之复审评分项目及说明表办理复审。

十二、经费核拨及核销:

(一)获补助之申请单位,各项经费之处理应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计画经费处理手册规定办理。

(二)获补助之计画应确实于本局工程管考系统填报进度资料及经费支出状况(最迟于每月五日前上网填报上月资料),各项执行情形列入日后补助审核之重要参考。

(三)获补助之计画于完成后一个月内应检送会计报告及执行成果报告(各补助项目均附二张以上成果照片)函送本局备查,逾期提报或未依限缴回余款者,列入日后补助审核之重要参考。

十三、补助经费注意事项:

(一)本计画除凉亭、步道、观景台及公厕外,不补助新建任何建筑物,请充分利用既有闲置空间或经营绩效不善之设施;补助新(改)建该等设施需事先评估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并详列于细部计画书内。改善闲置空间或经营绩效不善之设施者,应检附符合计画使用目的之使用执照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相关文件;兴建凉亭、步道、观景台及公厕者,应先办妥容许兴建该等设施之手续。

(二)本计画软件项目之观摩及研习等活动,须由本局或所属工程所人员随同参加。

(三)本计画符合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条规定,效益涵盖面广且具整体性之计画项目,或具有示范性作用之计画等为优先补助。

(四)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所订立之县(市)政府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率,第一级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级为百分之九十、第三级为百分之九十五。

(五)申请计画以软件及硬件计画能一并研提,具有相辅相成效果者为佳。

(六)计画内容非属农村发展,或系个人园区(使用),或属建筑物及其设备,或属其它机关办理权责者,不予补助。

(七)实际执行单位不限定一个,得视工作性质分别指定之。惟硬件工程项目,实际执行机关须为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或委由本局工程所负责执行,工程类别并依本局委办工程注意事项、本局主管工程品质抽验作业要点、本局工程品质抽验补充规定等相关工务处理规定办理。

(八)计画工程内容请各申请单位确认无重复向其它单位申请核定,若经查证重复申请者,除次年度停止该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外,该研提对象停止受理申请二年。

(九)经核定之补助案,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应即函报本局核备,本局保有撤销补助资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之权利。

(十)对于执行落后限期未能改善者,本局得视情形暂停拨付补助经费或予以调整、删减经费,并择优递补。

(十一)为配合政策需要或临时性紧急提案,本局得就年度预算保留部分经费,于年度内另案办理审查核定。

十四、督导考核:

(一)执行期间本局为掌握计画进度或视需要,得派员或邀请学者专家前往访视、督导、查核、评鉴,受补助单位应检具详细资料供参。

(二)经考评执行成效不佳者,除将执行评比结果函请受补助单位首长加强督促外,将列入纪录供日后补助审核之重要参考。

(三)受补助机关应依年度绩效目标达成情形及年度评核结果,对其所属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办理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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