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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6]3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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