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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7 生效日期: 1995-04-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人民警察法是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人民警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继续抓紧抓好。要把握重点,深入学习和理解人民警察法中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职权,关于人民警察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于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等重要规定,自觉地用人民警察法来规范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行动。
  要根据公安部的总体培训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体民警中深入开展人民警察法的教育培训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和各公安警察院校要集中一定时间,对每一个民警进行培训,尤其要对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警察院校的师资骨干进行强化培训,同时要组织关于学习人民警察法的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合格民警的一项重要标准。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长的培训由公安部负责,各地市公安处(局)长和县(市)公安局长、政委的培训由省(区、市)公安厅(局)负责,其余民警和领导干部由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培训。各级警察院校都要把人民警察法列为必修课程。
  要继续做好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人民警察法的工作。要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做好舆论宣传的同时,结合日常工作,深入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和居民群众之中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警察法的主要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人民警察的工作。

  二、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警察法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职责的同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作了许多重要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公安工作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正确理解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定,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的头脑。
  要始终高宪法法律的旗帜,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密切掌握敌社情动态,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依法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为保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要继续加强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要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坚决制止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刑讯逼供。
  要进一步加大各项治安管理的力度,要在管严、管住上下功夫。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和交通管理,避免重大特大火灾、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的管理,减少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行动,净化社会环境。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全面正确理解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和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三、严格纪律,加强管理,依法从严治警。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执法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相适应的队伍管理制度,实现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
  要严格把住人民警察的招收、录用关,择优录用人民警察。要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严格考核,选拔、配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对现职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达到规定的条件,经过培训达不到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调整。要运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人民警察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公安业务等教育培训。
  要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在公安机关内部必须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警令畅通。这是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也是人民警察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纪律,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下级公安机关和下级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要严格按照着装规定,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要把集中整顿和开展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不定期组织警容风纪纠察,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举止不端正的人民警察要严肃处理。要依法加强对警服、警械和警用标志的管理,严厉打击假警察和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械、警用标志的行为。
  要尽快建立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对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查处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要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和全体社会公民的监督。

 

  四、加快制订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严格执法。
  人民警察法是建立公安法规体系的基本依据。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
  要在全体民警中进行依法行使职权的教育,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又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违反和超越法律法规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杜绝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办案中搞以罚代刑,以案谋私,徇私枉法。

  五、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坚持专门工作与依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开拓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要依照人民的支持。时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要在全体民警中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贯穿到日常的所有工作之中。要热爱群众,相信群众,自觉地为群众服务,把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础扎根于群众之中。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情形时,要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要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要及时查处。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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