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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6]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对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进行了划定,《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已于2004年7月29日下发,现将《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 
 
  地区 
  所在地 
  饮用水源 
  保护区名称 
  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 
  面积 
  (平方公里) 
  辽源 
  东 辽 县 
  聚龙潭水库 
  库区范围即房屋退赔线,高程为265米范围,面积2.35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以上的汇水区,面积65.55平方公里。 
  67.9 
  通化 
  梅 河 口 市 
  海龙水库 
  水域范围为从海龙水库大坝下游100米上溯至大坝上游1000米的水域范围(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陆域范围为上述水域范围中河道部分向两侧外延100米,库区部分为海龙水库土地退赔线(高程392.5米)以下范围,面积为0.35平方公里。 
  水域范围为从海龙水库大坝上游1000米上溯至海龙水库库尾处;陆域范围为从海龙水库坝下100米的河道处开始,东西两侧以上述水域范围(库区部分从海龙水库土地退赔线高程392.5米处)向外延伸1000米为界,向南延伸至海龙水库库尾,不含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1.65平方公里。 
  从海龙水库大坝下游100米上溯至梅河口市姜家街乡新堡屯屯界处海龙水库的部分汇水区范围,不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19.32平方公里。 
  31.32 
  松原 
  松 原 市 
  第二松花江水源 
  水域部分为松原市自来水公司取水口上游10公里(粮窝断面)至下游200米(松花江大桥上游1300米)的水域内,要求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水体标准; 
  陆域部分:左岸以堤坝为界,右岸为上述第二松花江水域外延500米的陆域范围。 
  为一级保护区上界至其上游30公里水域内,即粮窝断面至哈拉毛都镇断面,要求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陆域部分:二级保护区内的第二松花江水域两侧外延500米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地范围的左岸仍以堤坝为界,右岸再外延500米。 
  延边 
  和 龙 市 
  松月水库 
  (调整后) 
  松月水库二期工程后水库土地退赔高程以内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的东、南部以公路为界,北部以第一道山脊为界,水库上游界线以土地退赔高程为界。 
  水域范围为海兰江入松月水库处沿河上溯到青山桥处; 
  陆域范围为以库区土地退赔高程以上及海兰江两岸纵深至第一道山脊线为界,迎水坡为松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松月水库上游汇水区全部划定为准保护区。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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