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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1 生效日期: 2006-02-1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3年,我市进行了市对区财政体制改革。这一改革调动了各区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今年底,现行的市区财政体制即将到期。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体制,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按照'总体框架保持稳定、部分内容必要微调、操作规程简化易行'的原则,在2003年市区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完善激励机制,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加大市对区的扶持和倾斜力度,实现市区共同发展。 
  二、体制范围和基期年 
  1、维持原体制范围,即: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以2005年为体制调整基期年。调整后的市区财政体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与新一轮省对市财政体制期限保持一致。 
  三、新下放企业税收征管 
  在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基础上,适当下放部分市保留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为'新下放企业'),对其收入实行增量共享。 
  1、对新下放企业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市区分税分成。 
  2、新下放企业仅涉及税收分成关系的变化,其行政隶属关系、财务关系等仍维持原渠道不变。 
  3、对新下放企业参考其近三年税收完成数核定基数,相应增加各区上缴基数,抵减各区2006年的既得利益补助基数,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 
  四、商品房销售契税分成 
  实行全市范围内各区、开发区(不含原五县)的商品房销售契税分成。 
  1、全市范围内契税征管、缴库方式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市区分成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2、按区域(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当年缴纳契税(收付实现制)的市级实际留成部分,区分成10%。 
  五、共享收入缴库方式 
  调整缴库方式,共享收入市级部分由原缴入市库改为直接缴入相应区库。同时,设定市本级资金留解比例,保证市本级资金调度。共享收入的市、区分成比例以及既得利益增量补助等政策均保持不变。有关市区体制分成,按政策规定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六、既得利益增量补助 
  完善既得利益增量补助与市区共享收入增幅挂钩的激励机制。以基期年(2005年)相关数据计算调整后确定的各区既得利益补助数(考虑新下放企业基数)作为2006年的市对区补助基数,实行超率累进补助。具体为: 
  (1)共享收入增幅低于16%(含16%)的部分,挂钩比例为80%。 
  (2)共享收入增幅在16%──24%(含24%)的部分,挂钩比例为90%。 
  (3)共享收入增幅在24%──32%(含32%)的部分,挂钩比例为100%。 
  (4)共享收入增幅在32%以上的部分,挂钩比例为110%。 
  (5)共享收入增幅超过40%的,市对超过40%的部分,按市实际留成财力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财政转移支付 
  按照'科学、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市对区县(包括三区两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市对区县转移支付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困难性转移支付方式,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南京市区县财政实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算,确定转移支付方案;困难性转移支付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和市级财力,确定转移支付方案。 
  八、关于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 
  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上述政策的同时,对其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1、调整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的管理形式,调整后的管理形式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致。 
  2、取消'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在开发区内所产生的契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开发区'的政策,统一执行商品房销售契税比例分成的政策。 
  3、继续维持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补助政策。 
  九、其他 
  1、在体制调整中,有关政策涉及到的原体制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县,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未涉及到的有关市区财政体制政策,包括市保留重点企业(集团)再投资成立的企业税收归属问题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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