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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合肥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文号: 合造价字[2006]02号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在施工及竣工结算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因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工程停工、工期延长、结算久拖未决导致影响工程质量、投资效益、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大量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投资环境,为能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利益,现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5]1075号)文件精神,我站将加强对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是指工程建设中当事人因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变更签证、定额执行、调整文件等不同认识引起的造价纠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介入调解,除对定额解释权外,其它均为行政作为。 
  二、市造价管理站将组建一支由资深造价师、造价员组成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组,对重大、复杂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专家会议调解。 
  三、调解对象是工程项目中具有合同关系的: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 
  四、申请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须的相关资料。 
  五、造价咨询审核是依法的中介行为,其与委托方、审核方可能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调解范围,纠纷各方可单方提出报告,造价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管理。 
  六、市造价管理站自受理纠纷调解申请二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应予解决,如认为不可调解的纠纷,将及时告知并建议提请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调解失败的,其前期如形成的调解意见随之撤除,且不作任何有效证明。 
  七、本通知自公布起实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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