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建管[2006]14号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发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等清单组成。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签定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情况、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完整、严谨、表述清楚。工程量清单以外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等七部分组成。
1、"封面"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2、"填表需知"相关表格的签字、盖章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3、"总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施工现场、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等。
(2)工程发包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缺项的,由编制人作相应补充,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表示。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对项目特征进行详细、准确的表述,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必须描述清楚。
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遵照《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只列出措施项目名称。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按常规的施工方法,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列项。如遇缺项的,由编制人作相应补充,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表示。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现场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量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列项。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分为发包人及承包人两部分。发包人部分包括:预留金、发包人拟供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表等。承包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等。如出现以上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1、预留金指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预留金所需金额由发包人视工程及市场情况而定,并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
2、总承包服务费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业主进行的工程分包等,收取的施工配合费用。
3、零星工作项目表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发包人如需列出"暂定价格"项目,则应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价格"。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做出说明,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纸等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承包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企业定额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省、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依据,并参照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采价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的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承包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费的计取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人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填写数量和价格,遇清单缺项的项目,承包人应依据清单编制的办法进行补充,并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二十一条 其他项目费用,如总包服务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分包项目,按规定或自主确定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投标人应根据"零星项目清单"所列人工、材料、机械,分别编制综合单价,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用,均为估算金额。投标时计入报价,竣工结算后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是完成工程必须保证的费用,费率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规费、税金是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不可竞争费用,承包人必须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足额计取并上缴。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工程数量。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措施项目应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承包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应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第四章 合同价与竣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下列约定: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数量和综合单价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
2、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超过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1、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
2、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3、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第三十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凡单项调整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不含2%),且工程量增减超过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其增减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照"计价依据"中的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第三十一条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市场要素价格(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仅下列因素可以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其他有关市场价格波动需调整合同价的,应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第三十二条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的变动,合同价不作调整;
2、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处理的程序、索赔费用计算的方法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合同条款,凡违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发承包的计价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均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按合同解决争议的约定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