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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大力发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每年外派劳务3万多人次,常年在外7万多人。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外派劳务人员已达28.6万人次,外派劳务业务规模居全国前列。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不仅拓宽了就业渠道,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而且对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外派劳务年均收入6万元以上,全省劳务人员总收入超过40亿元。外派劳务人员通过出国务工学习了先进技术,提高了自身素质,回国后成为当地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力量,形成了"走出一人,致富一家,带动一方,造福一片"的社会效应,带动了地方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发展前景广阔。目前,全球每年流动的劳务约3500万人。抓住机遇,积极拓宽外派劳务领域,扩大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规模,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在积极扩大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规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打着外派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幌子,以非法渠道欺骗人员出国务工;部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企业在招选、培训、收费、外派和在外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把关不严,甚至违规操作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组织,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经营资格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行为 
  (一)加强对外派劳务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资格的管理 
  1.从事外派劳务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申领资格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外派劳务咨询服务、培训等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外经贸部门。 
  3.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 
  (二)规范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1.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商务部确定的敏感行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派劳务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经营公司可直接招选劳务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代为招选时,经营公司应向中介机构出具《授权书》,并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报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外经贸局备案。省外经营公司在我省招选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项目,须到省外经贸厅备案。 
  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发布的外派劳务招选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在服务场所须明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标准、项目内容、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等,并向劳务人员出具《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授权书》和《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3.经营公司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内容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从事的工作; 
  (2)合同期限; 
  (3)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4)食宿和交通(含国际交通); 
  (5)保险和税款缴纳; 
  (6)工伤、亡及病故处理; 
  (7)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经营公司服务费、劳务人员出国费用的收取内容和收费标准; 
  (9)争议解决条款; 
  (10)其他条款。 
  《外派劳务合同》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4.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用于组织外派和管理在外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的12.5%;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25%。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考试费、国内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5.经营公司只有在劳务项目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后,方可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的,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代理费,中介机构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6.经营公司应为外派劳务人员申请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办理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劳务人员在外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预案。当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争议、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营公司应积极协调解决,并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二、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劳动保障厅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出具境外就业确认书。 
  三、加大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管理。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公司或没有经营公司授权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广告,各新闻媒体要认真核查相关证照。 
  (二)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出国护照审批管理工作。省外经贸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将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时向省公安厅通报。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部门提交由经营公司出具的、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部门在受理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出国申请时,须面见申请人并加强询问,防止弄虚作假、骗办护照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对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外经贸、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法操作出现问题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督促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报请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外派劳务中介机构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外经贸、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管理、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或涉及本区域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突发事件的协调应急处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免事态扩大。外经贸、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外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加大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外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政策、法规、常识的宣传,及时公布年审合格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使广大群众了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的政策规定、通行做法和正规派出渠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同时,要建立健全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的培训机制,指导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驻在国社情、法律、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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