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人事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组织编制、任务编组、分层负责、综合性人事规章、人事人员管理等及其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考试、分发、任免、迁调、志(义)工服务等及其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考核、奖惩、考绩(成)、保障、服务、出国、训练、进修等及其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待遇、福利、休闲活动、保险退、休、抚恤、人事数据管理等及其有关事项。
五、秘书室:综合业务、施政计划、研究发展、公文时效管制、法制、事务、出纳、文书、档案管理等及其它不属各科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秘书、视察、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下设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总干事。
五、专门委员。
六、科长。
七、主任。
八、会计员。
九、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