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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的要求,加快我市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分离企业办学校职能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强化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优先的职能;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构建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施“科教兴昆”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从合理调整我市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出发,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市区先行,分步实施”的工作方法,加快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工作。 
  二、分离企业办学校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述的企业办学校,系指中央、省和市属国有企业自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企业开办的独立设置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工学校以及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教育法》规定,以企业自办为主,由有关部门指导,实行内部分离。企业开办的幼儿园根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行多种办园模式,或由企业自办,或与社会团体合办,或交个人承办。 
  三、分离企业办学校的目标和步骤 
  总体目标:全市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企业办学校分离任务。具体步骤为: 
  2001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试点单位为:盘龙区1所(待定);五华区2所,昆明汽车经贸总公司子弟学校、宏华集团学校(云纺子校);官渡区5所,昆明卷烟厂学校、昆机集团公司学校、昆船集团公司子弟学校、云南省建筑工程公司第五中学、小坝工人子弟学校;西山区2所,云南光学仪器厂学校、云南仪表厂学校;安定市2所,云南省建工四中、云南磷肥工业总公司学校等12所学校。 
  2002年,五华区、盘龙区和安宁市基本完成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任务;官渡区、西山区建成区以内基本完成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任务。 
  2003年,基本完成官渡区、西山区全区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任务。基本完成东川区、晋宁县城区范围内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任务。 
  2004年,其余各县基本完成城区范围内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任务。 
  2005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任务。 
  四、分离企业办学校的方式 
  分离企业办学校,采取4种方式进行。 
  1.整体移交。企业将自办学校成建制(包括资产、人员)移交所在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与企业脱钩。 
  2.政府与企业共建共管。对距城较远、企业有继续办学要求的,或者户口在城区但学校设置于远郊县、不便移交且办学经费又有一定困难的,可实行政府与企业共建共管,即企业自办学校教学业务交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教职工和资产仍由企业管理,地方政府对办学经费给予一定支持和补助。 
  3.继续由企业自办。对部分特殊行业的企业和少数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山区的企业,因分离其所办学校会给职工子女就学带来极大不便、企业和职工有办学要求,且企业也有条件继续办学的,维持现状,仍由企业自办。但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把教学管理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实行主辅分离,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学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补助。 
  4.交社会承办。为推动办学体制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工作,对部分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区,其属地内企业办学校,可试验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承办,或由校长、教师领办。企业可将学校资产和教职工管理使用权以合同方式移交承办者,所有权仍属企业。学校办学经费由承办、领办者自筹,地方政府和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和补助。走“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的办学路子。 
  五、分离企业办学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分离企业办学校职能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相结合的原则,使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逐步完善;坚持与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教育改革深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企业自主选择分离方式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实行“一厂一策”;坚持在分离中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原则,对需安置的教职工,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按《教师法》的规定妥善安置。同时也允许企业教职工自谋出路,自主择业;坚持与企业改革、改制、脱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保护学校资产的原则,在分离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教育法》和《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明晰和确保企业办学校的资产,防止教育资产转移和流失。 
  六、分离企业办学校的工作程序 
  1.经企业主管部门与市教委协商后,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分离的时间、方式、学校资产清单、教职工名册及人员相关证书、学生基本情况及名册、近三年经费情况等。申请整体移交的还需报送移交方案;申请社会承办的,应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报送相应资料。 
  申请书和移交方案,要同时抄报市教委、市经贸委、市人事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和移交方案、办学申请后,在3个月内组织专人深入企业调研,与企业讨论、会商确认分离方案后联合拟文报市教委。 
  3.市教委接到分离方案后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组织移交仪式,办理移交手续。 
  5.整体移交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校舍、房屋、车辆等资产变更手续。 
  七、分离企业办学校的有关问题 
  1.整体移交方式学校资产的处理。 
  企业所办学校的一切资产,包括校舍、房屋、教育教学设施、图书、仪器、器材、车辆、流动资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一切与办学有关的学校资产,由企业无偿全部移交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办学。属于企业与学校共用的运动场(馆)等设施,应明晰产权,协商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后,各地应根据“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区域内学校布局调整。调整中涉及人员调配、校产处理、学生转移等,企业应服从全局,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干预。 
  2.实行整体移交分离方式的学校教职工安置办法。 
  专任教师(含学校领导),以移交时本企业在校生数为基础,按省编委、省教委规定的普通中小学师生比定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考核后接收聘用,或经培训后考核聘用。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多余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移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仍由企业负责管理、安置。 
  实行社会承办分离方式的,教职工的聘用办法由企业和承办者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精神商定。 
  在安置教职工工作中,坚持自主择业原则,不愿划转、不接受聘用的教师、职工,可留企业转岗,亦可自谋出路。 
  3.分离企业办学后办学经费的筹集。 
  ⑴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各级政府要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有计划地安排分离企业办学的经费。 
  ⑵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后,各地可根据“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可将处置厂办学校的资产变现、置换收入,用于分离企业办学支出。 
  ⑶省、市、县政府安排和拨付的资金。 
  ⑷按有关规定企业上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可部分用于分离企业办学经费。 
  4.各级财政和企业分担办学经费的比例。 
  ⑴采取整体移交分离方式的办学经费,实行5年过渡期。分离当年,办学经费仍由企业按前三年经费的平均数全额拨付,从第二年开始,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不足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第六年开始企业即不再承担办学经费。三年过渡期中,如企业发生破产,在清理资产中应保证一定的办学经费;如企业被兼并,应由兼并方继续承担办学经费。 
  ⑵分离企业办学后应由昆明市承担的办学经费,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接收的学校数、学生数和各县(市)区的财力情况,分别确定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承担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强对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对分离企业办学校社会职能的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以市教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并设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全市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与此同时,相关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保证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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