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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增强人民体质,营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全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一项根本举措,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全民健身不仅可以强健身体,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超越自我的品质、迎接挑战的意志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创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对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是'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这充分说明全民健身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作为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设置和落实全民健身专项资金,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普遍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推进群众体育的社会化发展进程等方面,切实做到管理有序、服务有方和保障有力。 
  (二)地方各级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各界、协调各方'的作用,使各部门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群众健身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其成员单位都要落实工作职责,做到有分工,有计划,有目标。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每年要定期召开全民健身工作专题会议和开展专题调研。各级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调整和补充。 
  (三)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体育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管理体育社团、发展社会体育、促进国内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各级体育总会的组织建设。各级体育总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各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 
  (四)各级民政、体育等部门,应当依法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成立各级各类体育协会,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各类健身、休闲式体育俱乐部,提高群众体育的组织化程度。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群众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五)各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辖区单位参加的社区全民健身体育组织,辖区各单位对体育健身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文体站或健身指导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积极支持群众和各类体育组织开展文明和科学的健身活动。由此,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 
  三、加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规范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辅导能力,使其成为全民科学健身的骨干力量;劳动部门应按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已录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待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加基层文化站的体育服务职能,乡镇文化站可更名为文体站,更好地满足广大农牧民对文化体育健身的需求。 
  (二)各级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和谐的环境和氛围,不断增强人们强身健体的意识。通过开设专栏、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健全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国民体质测试。各级财政部门要解决国民体质测试的经费问题,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有适当比例用于国民体质测试。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国民体质健康状况。加强测试队伍、测试点的建设,全区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都要设立国民体质监测站,鼓励企事业单位开设测试站点,组织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人民群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引导体育消费,培育体育市场;推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在政策鼓励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工商、税务、城建、金融、体育等部门,要在审查审批、市场准入、行业标准、证照发放、年度检审、银行贷款、减免税费等方面对从事体育健身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向社会开放。学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隶属的体育设施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对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应给予优惠。 
  (六)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要创建'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示范工程'、'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创建全区体育先进旗县、社区和苏木乡镇活动,培育一大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和民族民间文化体育活动的先进典型。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和完善各类群众体育先进评选标准和奖励办法。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向高水平发展。 
  (七)面向群众的体育经营场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要确保安全、卫生,公开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理论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切实抓好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将体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 3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资体系,增加全民健身的投入。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城市规划,加快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部门和土地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把全民健身设施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盟市应当建有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旗县应当建有包括体育场、灯光篮球场、游泳池、健身房在内的适当规模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公共球场和多功能体育活动室等公共健身场所。各城镇新建居民区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规定预留体育设施用地。各级各类学校、企业单位、行政机关等要从依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设施,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为学生、干部、职工提供健身方便。市政、园林等部门在广场、公园的管理中,要积极为群众创设健身条件。 
  (三)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60%用于全民健身工作,未达到这一规定的,应在2至3年内逐步达到。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支持的多渠道的全民健身设施投入机制。按照国家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兴建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举办群众体育健身项目展示大赛等。要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截留和挪用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和社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四)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的管理权,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受赠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严防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健身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方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健身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要加强体育法法规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设立'健康工作奖';对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 
  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每年6月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周日为全民健身日。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体育部门及各体育社团组织要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努力做到群众健身活动经常化、普遍化、多样化、科学化、品味化。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牧区体育以苏木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部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它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特别要重视挖掘、整理、培育、规范和推广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打造有传统、有基础、有影响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项目。大力扶持开展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赛马、搏克、健身安代舞、冰雪、长跑等活动。 
  (三)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目标,倡导每人至少掌握一项健身方法,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学健身活动。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和其长效机制,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地发展,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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