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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0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移交我市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其医疗保障在全市国家机关离休公务员全部纳入医疗统筹、退休公务员全部进入医疗保险之前,仍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休办)统一管理,执行市直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离休干部享受与我市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的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比照我市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即师职以上退休干部比照局级退休公务员,个人自付全部医疗费用的5%,团职以下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全部医疗费用的10%。 
  六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卫生、民政、劳动社保部门另行制定。 
  二、积极做好军休干部住房产权办证工作 
  要本着'方便休干,尊重历史'的原则,简化程序,完善审批手续,解决军休干部房改办证遗留问题。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房产、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军休干部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防火性能鉴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为其房屋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并分别减免相关费用,尽快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军休干部休养所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鉴定和市规划部门对原军队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罚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三、调整理顺市军休办机构编制 
  按照中办发〔2004〕2号文件关于'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安置任务重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行政编制'的精神,调整理顺市军休办机构编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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