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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活动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文明素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为推进我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区)、县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城市(区)和县城。根据创建工作的达标与评选情况,分三个等次对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进行命名表彰:"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标兵","四川省文明县城标兵";"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 
  第三条 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 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的标准 
 
  第四条 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的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二)党政机关廉洁高效。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坚持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为民办实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普遍满意;坚持勤政为民,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党政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三)经济持续发展。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连续两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扶贫帮困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到位,再就业工作成效突出。(四)诚信体系健全。各行业各系统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普遍推广优质服务,认真组织各具特色的系列活动,切实纠正不正之风,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大力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诚信体系,广泛开展"共铸诚信"等活动。"窗口"行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群众满意度高。(五)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积极实施科教兴市(县)战略和人才强市(县)战略,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按规定逐年增加。义务教育达到国家规定水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项教育成效显著。科普工作依法扎实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建立了疫病防治和应急机制。传染病发病率、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低于同类市(县),人均寿命和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同类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文化市场管理有序,繁荣健康。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得力。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积极推广普通话,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文明。社会公益事业得到积极有效扶持。社会福利设施完备。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六)社会秩序良好。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措施得力,制度健全。黑恶势力和"黄赌毒"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管理法规、制度健全,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管理、服务规范。普法教育效果良好。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城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对突发性事件处理得当。无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七)城市环境优美。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齐全,运行稳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城市环境清洁有序,绿化美化成效显著,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障碍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城市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节水工作达标。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八)创建活动扎实有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稳定,经费落实。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落实。创建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五好)家庭、文明市民、文明景区及文明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章 文明城市( 区)、文明县城的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全省符合标准的城市均可申报"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或"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地级以上城市所辖建成区以外的城郊区,可按照对县级市的规定单独申报;凡符合标准的县城,可申报"四川省文明县城"或"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 
  第六条 获得"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称号的城市(区)、县城可申报"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和"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的程序如下:(一)各市、县(市、区)在申报前,要根据《考核测评细则》(由省文明办根据本办法制定)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标准的可申报。(二)地级以上城市由市委、市政府向省文明委申报;县级市(市辖区)和县城向所在市(州)文明委提出申请,经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向省文明委申报。(三)由省文明办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团省委等部门对申报城市(区)、县城创建工作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省文明委确定其申报资格。(四)申报资格确定后,有关市(州)须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申报城市(区)、县城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五)省文明委组织考评组,采用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结束后,由省文明办汇总考评组意见,并提交省文明委审议。省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八条 "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九条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对连续三届保持"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称号的城市(区)、县城,由省委、省政府分别授予"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标兵"、"四川省文明县城标兵"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五章 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 
  第十三条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和"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的评选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区)、县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获得"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标兵"、"四川省文明县城标兵"称号的,以后每届不再重新申报,省文明委只对其创建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四川省文明城市(区)"、"四川省文明县城"和"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城市(区)、县城,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的首届评选表彰将在2007年进行。全省"三优一学"创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停止开展,不再进行评选表彰。在本办法实施前命名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和"文明县城"、"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应重新申报。经重新申报、评选,未被再次命名的城市(区)、县城,不得继续悬挂原奖牌和对外使用原称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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