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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卫字[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 
  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步伐,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在目前试点工作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加。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3、公开公正。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服务便民。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让农民受益,使参合农民获得比较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调动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省政府决定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原则上提高到年人均50元以上,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以上,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以上财政根据各市人均财力和农业人口比重状况确定参合农民年补助标准,沈阳市12元,鞍山市15元,抚顺市16元,本溪市14元,丹东市21元,锦州市24元,营口市21元,阜新市24元,辽阳市19元,铁岭市26元,朝阳市28元,盘锦市16元,葫芦岛市23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筹集。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可以分2年达到年人均50元以上筹资标准,但2006年要达到人均40元以上,且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不能低于2005年补助水平。大连市按中央财政确定的补助政策执行。 
  三、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各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适宜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可全部用于大额医疗费用的统筹补助,也可兼顾小额费用的补助。已建立个人或家庭帐户的,要逐步减少帐户金额或予以取消,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能力。 
  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逐步取消二次报销。经测算,建议起付线为定点机构门诊次均费用的2-3倍,乡、县及县以上定点机构起付线分别在100、300、500元左右为宜。建议在乡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3000元,3000元以上3段划分为宜,在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5000元,5000元以上3段划分为宜。建议封顶线1-1.5万元为宜。各县(市、区)可通过调整补偿比例等方式,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建议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县(市、区)每年按3%左右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基金节余较多的试点县(市、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左右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区)管理。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可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要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据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据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选择部分相邻市、县(市、区)的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做为定点医疗机构,比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县域边界乡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严格监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辽财社〔2004〕607号),将所筹资金全部存入县财政社保专户,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机构经办,财政监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合作医疗筹资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组织收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财政社保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和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由省财政厅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逐级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补助时间按参合农民报销之日算起。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拥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把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衔接工作 
  各地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待遇,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针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实际,各地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使全省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加强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当调配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做法,结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名称可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启动当年县(市、区)政府要为经办机构配备微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七、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与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首先要加强县医院建设,使之成为全县的医疗、急救和业务指导中心,使较疑难的患者在县医院可获得明确诊断与有效治疗;其次是加强中心卫生院、偏远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建设,使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内可获得良好的治疗服务;第三是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农民就医更加便捷。为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中央有关政策,于2006年内将其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要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作为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严格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辽卫字〔2004〕23号)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认真做好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千方百计地节约合作医疗费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八、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逐步实施网上审核报销与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结合国家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 
  九、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就诊程序和报销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区在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定期征求农民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 
  十、加强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尽快解决基层经办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流动性大等问题,定期组织对各级各类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班,帮助各级各类经办人员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掌握工作程序和管理技巧,逐步建立起专业的管理队伍,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组的作用,定期组织专家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帮助基层科学设计工作方案,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十一、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 
  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相结合,逐步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辽食药监市发〔2005〕36号)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诊所药品质量的管理,改善农民就医和用药环境,确保参合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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