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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职成[2006]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中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下同)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中职招生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任务 
  做好招生工作,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础性环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部署,首先要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统筹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大对高中段招生工作的宏观调控,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要清醒面对今年全省初中应届毕业生数减少给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带来的困难。各地要把中职招生当作高中阶段工作招生的重点来抓,在安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时,要以实际的初升高比率为基础,按1:1的比例来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2005年职普比已经达到1:1的市、县(市、区),要确保中职招生比例不降低;对未达到1:1的,要加大力度,尽快提高中职招生比例,争取每年都有明显升幅,力求2007年前达到1:1。 
  各地要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落实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政策。 
  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招生工作各个环节,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确保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1:1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健全高中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的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和充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确定招生工作专门机构,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中职招生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中职招生管理体制,为落实中职学校招生任务提供组织保障。要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宏观管理、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分结合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以就业为导向,积极调整招生专业设置 
  要认真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结构,努力适应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特别要适应我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需要,努力扩大为先进制造业等工程类和现代服务业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专业,尤其要扩大省级先进制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省级示范专业的招生规模;对开设社会急需但招生较困难的专业予以重点资助;加大对老专业的调整和改革力度,对部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以及在校生规模偏大社会需求不足的计算机、财会、文秘等专业,要坚决予以控制。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招收综合高中班学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校招生总数的10%;独立设置的综合高中不得举办普通高中班。 
  四、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推进城市对农村、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对口支援和合作办学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我省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力度,力求合作办学规模有明显增长。鼓励我省发达地区充分发挥现有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和联合办学等形式,为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鼓励我省中职学校积极利用自身的就业渠道,与省外中职学校合作招生;鼓励中职学校与当地企业合作,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形式,共同面向省外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的同时参加'双证制'教育。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确保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各地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职招生办法,落实中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办法,鼓励和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各地要建立招生学校资格审核制,并在招生前公示招生学校名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各招生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全面、准确的招生信息,不得封锁省里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计划。要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考生和所有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进行虚假、不实招生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对搞部门和地方保护的,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进行处理。 
  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校和招生学校的管理。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封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加强对招生工作督查的力度,确保中职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全省中职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教育强县必须做到中职招生比例超过50%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严格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并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规定,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达到比例的,要撤销教育强县称号。对申报教育强县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达中职招生比例的,不得申报教育强县。 
  今后,省级示范专业评审、省级实训基地评审、省级以上示范学校评评审、职教中心建设专项补助等项目将与各地普职招生比和中职招生完成情况直接挂钩。 
  实行中职招生计划报告制和招生情况汇报制。各地在公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前将计划报我厅备案;中职招生工作开始后,各地要建立中职招生情况周报制,每周五上午各市应将全市及所属县(市、区)中职招生情况汇总后电传我厅职成教处,便于我厅和各市及时掌握中职招生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中职学校招生工作通报制度。对于因措施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完不成任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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