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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关于演戏和拍摄电影使用武器、易燃爆炸物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1-07 生效日期: 1965-01-07
发布部门: 公安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戏剧演出单位和电影制片厂,为了演出和拍摄革命斗争题材的剧目和影片,搜集储存了大量的枪炮弹药和易燃爆炸物品。由于对武器弹药的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近来各地连续发生枪支被盗和炸死炸伤演、职人员的严重事件。为了保障广大观众和演职人员的生命安全,现对戏剧演出单位和电影制片厂储存、使用武器弹药和易燃爆炸物品作以下规定:
  一、今后戏剧演出单位排练、演出剧目中不得使用真枪实弹作道具,一律用假枪代替。各剧团现有的武器弹药应彻底清理登记,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如果有的特殊剧目,确实需要用真枪表达效果的,经过领导机关批准,可以留下小量的枪支备用。但对这些枪支的机件必须彻底加以破坏。

  二、戏剧演出单位排练、演出剧目中,需要的枪炮声,尽量用其他道具代替;必须使用易燃爆炸物品的,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政治上可靠的同志负责,并应严格控制用量,建立制作、试验、保管使用等安全制度。

  三、今后电影制片厂不得自己储存武器弹药,已经储存的可以仿照北京电影制片厂的办法:委托北京军区代为管理,拍片需用时,按照规定的制度提取。同当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协商解决。在未解决之前,各厂应彻底检查并指定可靠人员加强保管,严密使用制度。

  四、戏剧演出单位要对负责使用、管理易燃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对于政治上不可靠的人员,必须调离,防止发生意外。

  五、戏剧演出单位和电影制片厂的领导人,要经常注意检查对易燃、爆炸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作到责任到人,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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