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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豫国税函[2006]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1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将把总局下发的新出口退税率文库放在FTP服务器"进出口税处省局下发"目录下,请各市税务机关注意读取。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 
 
 
二○○六年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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