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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4 生效日期: 2011-07-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函[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考 评 说 明

  


  1.本标准适用于炼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单元及独立炼铁生产企业。

  2.依法生产的炼铁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不超过1人。
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家智力资源,广泛汲取社会智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确保专家库成员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库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库运转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要点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及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三)为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宣讲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省委、省府领导同志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工作要点包括:

  

  (一)研究制定专家库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制度,保障专家库工作正常开展和规范运转。

  

  (二)应邀参加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评选珠三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等相关工作。

  

  (三)提出及参与研究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四)围绕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应邀到省内各地、各部门及国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圈有针对性开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受委托组织开展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情况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指导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信息资料库建设,并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邀为省直和中央驻粤新闻媒体开设的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宣传专栏提供相关解读和评论文章。

  

  (八)参与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培训工作。

  

  (九)受邀参与《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修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由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珠三角改革发展进程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重点,结合专家专业研究领域,从专家库成员中遴选部分专家作为省政府聘任专家。

  

  省政府聘任专家作为专家库的骨干成员,是省政府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的政策和专业决策咨询顾问,应充分发挥专家服务的带头示范作用,主动关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大工作和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积极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如需增补省政府聘任专家,优先考虑专家库现有成员。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库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专家入库以自愿为原则,采取推荐方式。有关单位在个人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拟入库和拟聘任专家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领导小组确定。聘任专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两年,届满后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库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原因长期无法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发生与专家库成员身份条件不相称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库以如下方式开展日常工作:

  

  (一)每年择时召开专家库成员工作会议,研究安排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专项工作。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四)以年会形式组织召开专题论坛。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专家库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报送省领导小组或送有关单位。

  

  专家库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视情况在《广东省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工作简报》刊发。

  

  第十一条  专家库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严格依照本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库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下设秘书组,负责组织安排专家库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秘书组工作职责,视情况可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专家库日常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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