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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4 生效日期: 2006-01-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科财[2006]1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工作纪律,现将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川审发[2005]8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条例》,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法规。特别是各单位的领导干部、机关处室负责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熟悉各条款规定,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对照《条例》具体规定,逐条自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根据自查和厅系统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整改。 
  三、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要针对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各单位于2006年1月30日前将贯彻《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找出来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报送厅条财处、监察室。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 
 
 
四川省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川审发[2005]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为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的同时,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开展严肃财经纪律的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财政财务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财政财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改变传统上"只要不揣个人腰包"就不是问题、就不受责任追究的错误认识。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条例》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400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对2005年2月1日后所发生的这些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将适用于《条例》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应以今年办理年终财政财务收支决算为契机,围绕《条例》规定,对今年以来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凡通过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了纠正和认真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凡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条例》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条例》不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使执纪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而且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经济监督的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机关要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大执纪执法力度,提高执纪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 
  特此通知。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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