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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5]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经过相关单位近一年多的试点,对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现予以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按照省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税源精细化管理分行业监控指南》认真研究落实,使税收管理员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在税源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工作任务和方式方法,扎实稳妥地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大企业税源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省大企业税源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国家统计等部门新的企业类型标准划分 
  1、年末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末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年末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4、年末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 
  5、年末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 
  6、年末职工人数1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邮政企业; 
  7、年末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且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 
  (二)按年纳税额或利润额划分 
  1、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各地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规模或税收收入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汇总纳税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大企业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大企业税源管理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结合业务能级管理,优化配置税源管理人员。 

    第六条   税源管理工作一般划分为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环节。 

    第七条   信息采集环节负责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办法规定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负责纳税人已报送、备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三)负责纳税人已报送、备案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 
  (四)负责各项调查、核实信息的采集工作; 
  (五)负责对采集信息的初步评析工作; 
  (六)负责其他信息采集工作; 
  (七)负责企业涉税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核评析环节负责将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对比,全面审核、分析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信息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信息的比对、评析工作; 
  (三)负责税源预测分析工作; 
  (四)负责对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工作,归纳总结相应的征管规律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   调查核实环节负责对涉税违规疑点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各项实地调查、核实、日常检查工作; 
  (二)负责日常检查案件、评估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负责跟踪管理、纳税咨询解答及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条   同一县(市、区)内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一般应由同一税源监控机构管理。对跨县(市、区)及市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信息交流,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相互通报,交换及通报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税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数据处理、征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信息的整理与汇总,努力实现信息"一户式"、关联式查询共享;分税种、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汇总审核评析,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组织、指导处理。 
 
 
第三章 企业基本信息监控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是掌握企业全面概况、强化税源控管的基础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等特点,全面掌握、分析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为税源监控、分析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基本信息一般包括组织结构信息、生产经营流程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股市相关信息、历史数据信息等。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结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关联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企业登记、报送备案信息及通过调查、实地核实等方式采集的分支机构、关联单位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管理控制关系、享受优惠政策等信息,综合分析企业的组织关系、关联关系、投资比例等情况,并形成企业的组织结构示意图(图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状况,形成生产工艺流程图(图例见附件2)。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控制信息,分析企业内部计划、生产、调度、监督等各部门生产经营信息的控制方式和传输载体,掌握企业生产、财务控制运作流程和生产、财务制约或影响关系。 

    第十四条   财务核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 
  通过实地核实以上相关信息,分析财务核算实际情况与报备情况是否一致;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差异情况;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验证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银行账户情况;认真分析学习并根据企业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掌握并采集企业财务信息,及时对核算软件更换升级。 
  根据企业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内部生产经营控制方式,掌握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凭证、资料的传递、汇总方法,为监控其核算结果真实性提供路径。 

    第十五条   股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报告、公告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融资金额、投向及股票价格波动因素,进一步掌握税源发展变动趋势;分析企业股票市盈率、企业公告等信息,预测企业利润实现情况。 

    第十六条   历史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结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信息。 
  根据近3-5年的上述信息,分析相关涉税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动规律,为税收分析、预测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采集一次,并根据分析、预测情况,对相关内容定期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监控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按期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的, 
  核实认定为关联企业,并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附件3):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附件4),分户申报企业与 
  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则等。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二十二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对企业当期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实现税金等情况和去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全面、系统地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评价关联交易对企业总体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实现税金的影响和预测。 

    第二十四条   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分析 
  (一)购销业务的分析 
  将本期销售利润率和成本利润率与去年同期进行纵向分析,与同行业本期利润率进行横向分析,评价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和成本列支的合理性,注意分析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行政性指导、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产品(商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等因素。 
  结合关联企业的税收特点,分析关联企业之间的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等增值税退、免税企业有无向增值税应税成员企业低价采购原料、高价销售产品,虚增应税企业进项税和减免企业销项税等问题;分析消费税产品生产企业有无向关联的商业企业低价销售产品,人为操纵消费税计税依据;分析关联企业间的盈亏情况,评价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或者由所得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利润问题。 
  (二)融通资金的分析评价。分析关联企业间借贷关系,计算当期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关联企业借款利率,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较,评价关联方借贷利率水平高低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企业间通过融通资金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问题。 
  (三)提供劳务的分析评价。分析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的定价标准,与非关联企业间劳务定价标准及同行业相同或相近劳务定价标准比较,评价关联企业间劳务收入定价的合理性,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资产转让的分析评价。对关联企业间资产转让和提供资产使用权收取的价款费用,分析转让条件、转让成本、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价值、资产转让利润率是否符合一般性营业常规或使转让企业获利。 

    第二十五条   针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内容,调阅企业的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等资料。通过内部征管软件或者向计划、财政、经贸、统计等部门查询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产品、劳务等可比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综合分析关联方交易的基础上,形成关联交易信息分析报告,分析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内容;关联方企业间的组织、生产功能、产品营销风险等;各个关联企业的税收特点,包括关联企业的主体税种,行业、产品、地区等税收优惠;列明关联方交易分析的主要方法和分析过程,提出对异常关联交易的管理建议,预测关联交易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第五章 物流信息监控 
 

    第二十七条   通过对存货、资产等相关物流信息的定期采集,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物流信息,从而对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物流信息指标,可以从企业日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中取得。 

    第二十九条   存货去向信息指标分析 
  根据存货去向确定是用于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将用于应税项目和销售的账户列为"应税账户",如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类账户、销售及其成本费用类账户以及管理费用账户;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账户列为"非应税账户"。根据存货的增减,分析存货资产的去向,监控"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应计税未计税情况,监控存货转入"非应税账户"时是否按规定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或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存货率信息指标分析 
  存货率是指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一般工业存货率高于商业存货率。工业生产主要取决于在产品资金占用;商业经营一般是经营消费资料的高于经营生产资料的,经营笨重物资的企业甚至没有存货。正常情况下,工业存货率在20%-30%、商业存货率在5%-15%比较合理。 
  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存在存货发生转移而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率小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存在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问题。主要有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存货周转率信息分析 
  存货周转率是营业成本与存货的比率,用以测定企业存货流动性的大小。一般而言,存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存货管理效率越高,存货资金得以有效利用,销售收入相应增长较快。 
  通过对存货周转率监控,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强弱,监控销售收入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是否匹配,如存货周转率增长较大,销售收入增长偏低,可能存在应计未计销售额或虚列成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信息分析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分析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化,监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数小于或等于零,企业可能未发生流动资产损失;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数大于零,说明企业本期损失增加,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监控企业非正常损失核销及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信息分析 
  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分析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化,监控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数大于零,说明存在新购固定资产或新建工程,分析其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以及将自产产品投入在建工程是否计提销项税额;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额小于零,说明固定资产减少,分析是否存在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未计税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产品耗料信息分析 
  通过计算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分析材料发出和应产产品数量,监控非生产耗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大于上期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或者本期分析耗料总量大于本期实际耗料总量,核查生产过程中材料损失、销售材料或材料投入非应税项目;实产产品数量小于应产产品数量,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耗料、计量不实或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产品发出信息分析 
  通过对产品销售量和产品发出量比较,监控产品发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若产品销售差异量大于零,分析产品发出用于机构间移送、自产自用、投资、赠送、分配、以货易货、清偿债务或产销对转是否计提销项税额;若差异量小于零,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计收入问题。 

    第三十六条   综合以上分析,形成物流信息分析报告。 
 
 
第六章 资金流信息监控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流信息分析,是准确掌握企业核算真实性、营运能力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是评价企业税款缴纳能力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核算真实性监控,要重点加强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归还等真实性的监控,以防出现资金帐外循环、帐外经营。 

    第三十八条   资金流信息有关分析指标可从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相关栏目计算取得。 

    第三十九条   强化资金来源监控。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为基础,充分考虑销售额增长与资产增长和权益增长的关系,进而确认企业融资因素。销售额增长,相应资产增长项目,主要有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净额等;销售额增长,相应权益增长项目,主要有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缴税金、其他应缴款等。 
  计算企业外部融资量。外部融资量=(监控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监控期销售收入×(监控期相应资产增长-监控期相应权益增长)+(监控期固定资产投资-监控期固定资产折旧)-监控期销售收入×销售净利率×(1-股利支付率)+监控期零星开支。 
  将计算外部融资量与企业实际融资构成和总量进行比较,并就不同融资渠道进一步分析判定资金来源真实性。对向金融部门贷款融资,主要是通过核实贷款担保对象或抵押情况判定;对企业间拆借融资,主要是通过情报交换形式核实判定;对以入股等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融资,主要参考董事会决议,对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核实判定。 

    第四十条   强化资金用途监控。对固定资金,主要从分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项目招标、工程进度及预决算情况入手,对照其资金拨付和折旧提取记录,核实其是否有真实的资金应用、资金应用是否匹配、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正确核算以及折旧是否正确计提。对流动资金,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看其各项流动资产占用资金及结构是否合理;从较大金额业务入手,根据其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应分析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看其资金流动记录是否吻合、是否隐瞒开户银行账户以及是否存在帐外核算情况;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采用抽查法,对应核实其银行付款记录和材料入库记录,分析其材料购进和应付账款是否属实。 

    第四十一条   强化资金归还监控。根据企业融资合同或协议,监控其资金是否按期归还以及逾期归还原因。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净流入量和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率及计付股息、利息、占用费等情况,分析其归还资金的能力和筹措资金的合理性,并进一步监控其筹措资金是否纳入正常核算,是否存在虚假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分析 
  该指标一般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购销比率、营业现金回笼率。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主要源于对外销售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企业经营性债权、债务管理产生的现金流量两条渠道,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入比例越大,现金流量质量越好。 
  (一)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额大于零,表明企业经营活动质量较好;差异额结果小于零,表明企业经营亏损。 
  (二)现金购销比率应接近于商品销售成本率。如果购销比率不正常,企业可能购进了呆滞积压商品或经营业务萎缩。 
  (三)营业现金回笼率一般应在100%左右,如果低于90%,说明企业应收账款较大,资金回笼慢。 

    第四十三条   收益比率信息分析 
  收益比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收益比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通过对收益比率指标的分析,监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越大,表明企业通过销售获利能力较强,资产周转速度较快。如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说明所有者权益期末比期初有所增加;若小于100%,则意味着所有者权益期末比期初有所减少。 

    第四十四条   资本结构比率信息分析 
  资本结构比率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它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反映资产总额中,有多少资产是通过借债而取得的。通过分析企业资本结构比率,监控其偿债、税款缴纳等能力。 
  企业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以负债取得的资产越少,综合偿债能力越强。若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说明企业资不抵债,存在面临倒闭的危险。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资产负债率过低,说明企业运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较差。 

    第四十五条   流动比率信息分析 
  流动比率是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内容。通过分析流动比率及相关信息,监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和近期财务风险状况。 
  流动比率表明企业每百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后盾。企业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较小。但流动比率过大,则表明企业未能有效运用外部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比率为2:1较正常。 
  速动比率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通常情况下,速动比率为1:1较正常。 

    第四十六条   应收账款周转比率信息分析 
  应收账款周转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两个指标。它是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管理效率和营运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了几次,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越大,表明企业资金占用少,坏账损失可以减少,企业偿债能力强。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一次需要的时间,时间越短,说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快,资金营运能力较强。 

    第四十七条   综合以上分析,形成资金流信息分析报告。 
 
 
第七章 收入预测 
 

    第四十八条   科学预测大企业一定时期内税款实现、缴纳情况,对本部门宏观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具有重要作用。它既是大企业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税收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税收收入预测要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收入预测基本目标为,对增值税、消费税按月度、季度、年度预计其实现、缴纳情况;对所得税按季度、年度预计其实现、缴纳情况。 

    第五十一条   税收收入预测的主要信息资料有: 
  (一)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税款实现、入库、缓缴及欠税等有关税收信息资料; 
  (二)企业报送的《重点税源主要指标快报》、企业通过《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报送的《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全国重点税源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 
  (三)企业近年同期相关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 
  (四)企业基期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分析资料; 
  (五)评估、查补税款及采取的其他征管措施; 
  (六)企业改制、重组、增资、扩股、扩产、促销等生产、经营变化的信息; 
  (七)重大经济政策和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税收政策; 
  (八)通过经委、计委、统计、工商、地税、银行、海关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 

    第五十二条   积极依托预测模型,综合运用定性预测法、时间数列预测法、因果分析预测法等经济计量学和数理统计学方法,科学、正确地进行预测。 

    第五十三条   预测结束后,写出预测分析报告,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预测分析报告应包括税收预测目标、对象、主要资料来源、有关因素、预测方法、预测模型、预测结果及分析等内容。 
 
 
第八章 全程监控 
 

    第五十四条   强化过程监控,做好日常管理、评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充分应用金税工程、税控装置、电子报税及票表稽核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企业发票信息比对和申报环节分析。 

    第五十六条   依法运用预约定价原则,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监控。结合企业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定额控制、工效挂钩等内部管理信息,加强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析。 

    第五十七条   充分应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结合省局《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分析表》提供的各项经济指标、税收收入、预警税负等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认真进行分行业、注册类型、税种、具体企业相关指标横向、纵向对称性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企业,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 

    第五十八条   企业关联交易信息和物流信息的监控一般按季度进行,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可按半年或年度进行。资金流信息一般按年度进行监控。 

    第五十九条   日常监控和分阶段监控相结合,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及时汇总,综合评定,并按照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同时要做好纳税辅导及后续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根据时间进度,定期分析税收预测情况与实际入库情况的差异,找出影响差异因素。对由于企业经营情况变动因素引起的,要以此为分析切入点,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对由于预测信息资料、预测方法等因素引起的,要及时调整、修正、完善税源预测体系,努力提高预测水平。 

    第六十一条   加强与企业的日常联系沟通,及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针对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及时总结大企业管理经验,定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弱点、焦点等问题,不断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健全指标分析体系,努力提升大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信息采集内容,各地可针对具体企业特点,自行设计信息采集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企业组织结构示例图(略) 
  2、XX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示例图(略) 
  3、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略) 
  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略) 
  5、有关参考分析指标及解释(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杜绝漏征漏管,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 
  各地国税机关也可根据当地税收工作实际,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中小企业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据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实现对中小企业税源监控管理"零缺陷"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   从有利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以信息化为依托,确定中小企业的税源监控流程为:典型调查建立行业监控指标体系、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确定监控方法、采集企业信息进行应税销售额对比、监控结果处理。通过优化监控流程,变税源监控由事后监控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税收管理员由"管户"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确保税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将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工作划分为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三个环节。 

    第六条   信息采集环节主要负责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和涉税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实施日常巡查,对税务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采集相关信息; 
  (二)负责纳税人领购、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信息采集,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的信息采集,协查案件的取证工作;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等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信息采集; 
  (三)负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特殊行业、特殊指标以及审核评析所需其他指标的信息采集; 
  (四)负责日常管理性检查; 
  (五)负责税法宣传,上门服务,纳税咨询解答; 
  (六)负责根据本环节采集的信息、日常巡查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归集、录入和传递; 
  (七)负责审核评析环节传递的需补充信息的采集;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核评析环节主要负责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与纳税人报送资料对比,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和评估;对有一般税收违法疑点的传递调查核实环节核实; 
  (二)负责分行业、分税种对纳税人监控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约谈和疑点确认、涉外税务审计等,协助稽查等部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三)负责迁移纳税人的税款清算,负责参与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企业破产清算; 
  (四)根据对上级分解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税收计划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对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和预测,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 
  (六)负责本环节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录入和归集,纳入档案资料"一户式"管理;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调查核实环节主要负责对涉税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对涉税违法疑点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决定的执行。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欠税企业的呆帐税金、死欠核销等进行实地核实; 
  (二)负责对涉税违法、一般偷逃税疑点等进行实地核实和甄别; 
  (三)负责失控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追缴,负责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器具的收缴; 
  (四)负责欠税纳税人和迁移纳税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负责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破产清算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 
  (五)根据有关工作环节和岗位的指令送达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六)负责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七)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中小企业税源管理的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优化人员配备,细化作业内容、作业标准、作业流向,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 信息采集环节 
 

    第十条   信息采集分内部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采集两种方式。 
  内部信息是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情况及其它信息资料。内部信息主要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采集。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财政、审计、工商、地税、交通运输、技术监督、环保、卫生、法院、银行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和社会渠道采集的涉税信息。外部信息由信息采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帐户帐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经营能力、生产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四)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当期出现一定变化的涉税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二)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四)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 
  (五)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纳税人按类别、行业、规模等实行分类管理,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税收管理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按帐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按下列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确定。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原则上半年采集一次;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季采集一次; 
  3、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静态信息每半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月采集一次; 
  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静态信息每季度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旬采集一次。 
  (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情形可每月采集一次,生产经营旺季可适当增加采集次数。 
  (三)特种行业(如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信息采集周期,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采集内容和周期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和采集周期。 

    第十六条   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并做到全面、准确。以上信息原则上应于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月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除按照以上要求采集信息外,还应当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开展日常性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国税机关备查;是否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货物存放地是否真实可靠等。 

    第十八条   为减少入户频率和次数,税收管理员应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融入信息采集工作中,统筹安排信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工作。凡到纳税人处进行日常性检查时,对需要采集的信息应捆绑进行。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完毕后,负责信息采集的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整理、传递到审核评析环节。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 
  在日常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疑点的,将违法行为疑点的具体内容、危害程度等及时传递给审核评析环节处理。 

    第二十条   在信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中,有发现所管纳税人涉税违法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分局(科室)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审核评析环节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析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综合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析环节对传递来的信息资料按可采用信息、需变更信息、退回重新采集信息进行筛选、分类。 

    第二十三条   审核评析环节对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信息采集环节实地采集的生产经营工艺流程及时研究,按照上级制定的分行业指标监控体系,确定适合纳税人的监控方法和监控指标,传递信息采集环节进行信息采集。 
  被确定为需变更信息或需重新采集的信息,审核评析环节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环节或者岗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核评析作业内容的性质,将作业内容主要分为日常管理性审核评析和纳税评估两类。 

    第二十五条   日常管理性审核评析主要包括迁移纳税人税款清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改制和破产企业税款清算,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主要采用分析法。 
  分析法是根据信息采集岗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行业监控指标、指标变动系数的标准值,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研究分析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七条   分析法主要分以下具体方法(参考附件一): 
  (一)关键物件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某一种产品耗用的关键性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数量,来测算生产数量,进而测算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主要以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与产成品的对应关系简单、直接的行业。如:农机生产、家用电器、大型成套设备组装等企业。 
  (二)以进测销测算法:是指根据商品进、销、存平衡关系,在购进商品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外购商品数量与盘存商品数量差额的分析,计算出商品销售数量,再根据同行业毛利水平或加权平均单价,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经营大宗商品,购进商品数量容易控制,库存商品容易盘存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耗用的燃料、动力的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来计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小型工业生产、加工行业。如面粉生产、纺织、榨油等企业。 
  (四)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测定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工序单一、生产设备种类单一、生产能力比较固定的生产加工行业。如:纺织、机械加工等企业。 
  (五)计件工资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拥有的生产职工人数、计件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等,来测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企业。 
  (六)投入产出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投入与产成品产出的配比关系来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固定数量关系的行业。如:造纸、纺织、化工、水泥等企业。 
  (七)盘存测算法:是指通过对产品、商品、原材料库存的盘点,核查产品、商品库存帐及明细账,测算销售数量从而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较少、易于盘存的企业,如商业企业、产品制造业等行业。 
  (八)保本经营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以假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经营成果不盈不亏为前提,测算纳税人维持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或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行业毛利水平测算其保本最低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法难以控管,各项费用发生比较明显、固定的行业。如:商业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通过第二十七条所列具体办法,主要审核评析以下要点(参考附件二): 
  (一)对企业有关涉税信息、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进行综合性分析,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峰值、本企业往年同期、上月份的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销售毛利率、税负率、税负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指标; 
  (二)重点分析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价外费用等有无不申报纳税现象,分析企业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的其他要求,依照省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市、县、基层分局(科室)按照税收管辖权,应合理确定在审核评析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市级局主要负责全市税源的宏观分析监控,并根据税源监控需要,制定完善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和测算参照值、审核评析作业标准,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开展审核评析; 
  (二)县级局,主要负责组织本级各行业的纳税情况与市级同行业或者本市其他县级局同行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本级税源管理工作状况,完善本级税源管理方法和向市局提出工作建议;协助市局制定完善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和测算参照值、审核评析作业标准,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开展审核评析; 
  (三)基层管理分局或者县级局所属科,按照上级局有关规定,从微观上对单个独立纳税人开展具体的审核评析工作; 
  (四)跨区域关联交易和购销紧密性交易的评估由各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征管部门具体确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针对部分分局(科室)人员较少,审核评析能力不足的实际,可以实行由单位负责人召集审核评析环节人员,吸收相关信息采集人员,召开审核评析会审会议,逐户共同开展审核评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核评析根据作业对象确定作业时限。纳税评估开展周期一般按照信息采集周期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审核评析结束后应根据审核评析结果,制做审核评析报告,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无问题的直接做出评析结论,并将结果报分局(科室)负责人; 
  (二)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传递给调查核实环节落实甄别; 
  (三)对有本办法第 十九条涉税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所在分局(科室)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本办法第 十九条所列明涉税违法以外的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报备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局(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传递给调查核实环节处理。 
 
 
第五章 调查核实环节 
 

    第三十四条   调查核实环节是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和有关涉税疑点及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核实、确认、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涉税审批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 
  (二)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死欠核销等事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出口企业资格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涉税审批事项,实行派工制。 
  负责当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不属于派工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被派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高效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传递给本级负责审批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   进行调查核实时必须两人以上,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制作、送达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涉及纳税评估工作事项,按照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难以执行的,应及时反馈审核评析环节、绩效考核及分局(科室)负责人等相关岗位。 

    第四十条   调查核实环节应对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的税源管理问题,及时写出调查核实工作报告,具体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绩效考核是通过系统的方式、方法对税源管理各环节工作情况、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来评定和衡量每个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的一项重要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职责的严格落实。具体职责: 
  (一)负责抽查、复核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进行考核,落实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负责落实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出具绩效考核报告,及时反馈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导解决,及时上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三)负责本岗位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实行市局、县(市、区)局、分局(科)三级绩效考核体系。市局、县(市、区)局相关科室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对辖区内税源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分局(科)负责目标考核的人员对本分局(科)的税源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内容要实事求是,标准要规范统一,过程要公开透明、结果要公正公平。通过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奖优惩劣,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激发税收管理员积极工作、奋发争先的工作热情,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同时确定统一的考核口径和目标,以准确衡量某阶段时间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指标主要为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等三个方面。 

    第四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 
  (一)通过查询CTAIS、金税工程、个体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等税收业务软件,随机抽查信息采集单、评估分析报告、执行文书和核实情况等资料,或者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深入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确认信息采集、数据评析、调查核实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结合财政审计决定或意见书、上级国税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各种检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清算、涉外税务审计、稽查结论、司法处理结果等反馈发现的纳税人违法行为和偷逃税问题,评价各岗位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应负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细化或者适当增加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量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以确保税源管理达到精细化的目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岗位。 
  为增强工作间的监督和制约,负责税源管理三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员,不得负责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税源监控应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充分发挥各税收业务软件的在信息采集、数据评析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九条   切实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并补充必要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指标控制体系和数据评析作业标准,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规律,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二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业户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表格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业指标控制办法参考(略) 
  2、部分行业分析指标参考(略) 
  3、案例选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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