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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1-2005年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06]102号)精神,经评选审核,拟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表彰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7月27日。公示期间,对上述单位和个人有异议者,请及时与卫生部普法办公室联系。 2001—2005年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2、保障机制落实到位。卫生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3、周密部署工作扎实。能够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和卫生部关于普法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检查,有总结。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充分调动系统(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系统(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注意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4、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系统(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单位内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1—2005年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实施卫生系统“四五”普法规划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律运用水平。
3、能够将法律理论与卫生工作实践相结合,工作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开展调查研究。
4、在卫生工作中积极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并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卫生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
5、在卫生工作中,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努力维护卫生法律权威。
联 系 人:赵 宁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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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