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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征求对“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文号: 卫疾控血防便函〔2006〕8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重庆福建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血防办(地病办、疾控处):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血防工作进程,我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于2006年7月底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给我局。
  联系人:夏刚、戴政
  电话:010-68792361、68792373
  传真:010-68792342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章  钉螺调查
第三章  钉螺控制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第五章  人群化疗
第六章  晚期血吸虫病调查与救治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第八章  健康教育
第九章  潜在危险因素控制
第十章  血吸虫病疫情监测
第十一章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二章  血防信息管理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附录
附件一
附件二  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附件三  常用血吸虫病查病技术操作规范
附件四  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及药物不良反应处理规范
附件五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六  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七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八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九  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操作技术规范
附件十  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方案
附件十一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十二  各类报表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1  机构
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流行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业务科(室),或设立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流行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科(室),或由县级机构派出常驻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人员
2.1  各级机构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服务区的人口、面积、流行类型和疫情分类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2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
3.1 国家级机构
3.1.1  对血吸虫病发生、分布、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与研究,为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防治计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  在卫生部的组织领导下,起草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和重点项目计划。3.1.3  拟订并实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3.1.4  对全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督导考核。
3.1.5  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系统,并组织实施。
3.1.6  开展血吸虫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新项目。
3.1.7  指导和参与血吸虫病突发性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处理。
3.1.8  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1.9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培训省级技术骨干,培养防治与科研学科带头人。
3.1.10  负责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年报的汇总、分析。
3.1.11  承担国家级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血吸虫病的卫生学评价。
3.1.12  组织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1.13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外信息交流。
3.1.14  向社会提供血吸虫病的病原与中间宿主鉴定、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1.1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省级机构
3.2.1  根据国家防治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本级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3.2.2  根据本级的防治计划,拟订年度防治目标、任务,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计划。
3.2.3  研制、修订本级防治策略、各项防治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度),制定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计划、方案。
3.2.4  总结、推广防治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的建议。
3.2.5  制定本级疫情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疫情监测工作,分析疫情监测结果,掌握疫情动态。
3.2.6  建立血防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报表。
3.2.7  参与、指导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2.8  为农业、水利、林业血防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3.2.9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
3.2.10  制定培训计划,培训专业技术骨干,组织技术考核。
3.2.11  制定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计划,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3.2.12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应用性研究,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项目。
3.2.13  负责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和防治质量控制,督导防治工作进展。
3.2.14  组织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2.15  承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级机构
3.3.1  调查、确认县级新疫情、新疫点和疫情回升情况,并参与、指导处理。
3.3.2  审核县级流行乡镇、村疫情分类及其变动情况。
3.3.3  指导县级制订防治计划。
3.3.4  督查、指导县级预防控制工作,并开展防治质量监控。
3.3.5  指导、参与县级的疫情监测。
3.3.6  指导、参与辖区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3.7  组织、实施对乡镇达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技术考核。
3.3.8  指导县级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3.3.9  组织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3.10  审核、汇总县级上报的各类报表等信息资料。
3.3.11  承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级机构
3.4.1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防治计划。
3.4.2  按流行村的疫情分类,制订、落实和实施年度防治计划。
3.4.3  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灭蚴。
3.4.4  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管理。
3.4.5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3.4.6  组织、实施疫情监测。
3.4.7  组织、实施防控血吸虫急性感染;及时调查、处理突发疫情。
3.4.8  组织、实施各项防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3.4.9  指导、参与农业、水利、林业等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
3.4.10  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
3.4.11  组织、实施对流行村达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技术考核,并根据疫情变化,调整流行村的疫情分类。
3.4.12  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血吸虫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4.13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4.14  承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级机构
3.5.1  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灭蚴、人群查治病、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
3.5.2  参与农业、水利、林业等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钉螺控制的现场督导。
3.5.3  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维护警示标志;在易感季节设立防护哨卡或劝阻站,调查接触疫水人群和急性感染病例;参与突发和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处理。
3.5.4  实施疫情监测。
3.5.5  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与防治工作。
3.5.6  收集、整理各项防治信息资料,并按时汇总上报。
3.5.7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基本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数,参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合理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钉螺调查
1目的
掌握钉螺分布范围和特点,了解钉螺和感染性钉螺的密度,为制定灭螺计划、选择灭螺方法、考核灭螺效果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审定省级机构上报的钉螺调查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级机构制定的钉螺调查技术方案,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制定编制钉螺调查计划原则,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钉螺调查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钉螺调查计划原则,指导县级机构编制钉螺调查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钉螺调查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国家级机构制定的钉螺调查技术方案,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钉螺调查计划原则,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以流行行政村(以下简称流行村)为单位编制钉螺调查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制定钉螺调查技术方案。
3.2 省级和市级机构督导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实施钉螺调查。
3.3县级机构根据下达的钉螺调查计划,组织、培训查螺人员,准备查螺器材和表卡,指导、实施钉螺调查,并建立钉螺调查数据库。
3.4乡镇级机构在县级机构的指导下,按钉螺调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钉螺调查。
3.4.1 查获的钉螺分袋包装,并标注调查钉螺地点、环境类型、线号、框号和调查日期。
3.4.2 鉴别钉螺死活和感染血吸虫情况。
3.4.3 采用GPS定位调查环境和有螺环境,测量面积,绘制钉螺分布示意图。3.4.4 调查的结果当日填写钉螺调查登记表,调查人签名。
3.4.5 及时、逐项过录有螺环境登记卡,计算钉螺调查的统计分析指标,汇总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4 调查原则
4.1 计划调查钉螺的环境,循水系逐条逐块调查。
4.2 山丘地区的钉螺调查,从源头到下游,从平畈到山丘,从湿地到水宕,追查有螺水系的源头和末尾。
4.3 垸内和水网地区沿灌溉的干渠、支渠和斗、农、毛渠到田块顺序调查。
4.4湖沼地区的滩地,按自然或人工标记分成若干块,逐块调查。
4.5 与钉螺分布环境相毗邻的地区扩大范围调查。
4.6 易感环境和现有螺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调查。
4.7 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调查;查获钉螺后再采用系统抽样方法调查。
5 调查范围和频次
见附录之附件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6 调查方法
6.1 系统抽样调查法
6.2环境抽查法
6.3 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法
见附录之附件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省级、市级机构在县级、乡镇级机构开展钉螺调查期间,抽样复查已查的环境,核实钉螺调查资料。
7.2 县级机构在乡镇级机构开展钉螺调查期间,组织实施钉螺调查的过程质量控制,并抽样复查已查的环境,核实钉螺调查资料。
8 主要统计指标
活螺平均密度(只/0.11m2 )=捕获活螺数/调查框数
有螺框出现率(%)=(活螺框数/调查框数)×100%
钉螺感染率(%) =(感染螺数/解剖螺数)×100%
感染螺平均密度(只/0.11m2) =感染螺数/调查框数
钉螺面积和感染性钉螺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之附件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收集钉螺调查的统计资料和钉螺调查数据库。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
9.2.1 逐环境钉螺调查的原始记录。
9.2.2钉螺调查登记表,
9.2.3有螺环境登记卡,
9.2.4钉螺分布示意图,
9.2.5钉螺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
9.2.6 有感染性钉螺分布地区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来往于有螺区船泊的停靠码头、船坞等信息。
第三章  钉螺控制
1.药物灭螺
1.1 目的
1.1.1 降低钉螺和感染性钉螺密度,减轻对人畜的危害。
1.1.2 实施反复药物灭螺,消灭山丘、水网和垸内部分环境的钉螺。
1.1.3 环境改造消灭钉螺的辅助措施。
1.2 制定计划
1.2.1 国家级机构审定省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技术方案,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制定编制药物灭螺计划的原则,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根据下达的药物灭螺计划,起草灭螺药品的采购、分配计划。
1.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原则,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4 县级机构按照国家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技术方案,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原则,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以流行村为单位按有螺环境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1.3 组织实施
1.3.1 国家级机构制定药物灭螺技术方案。
1.3.2 省级和市级机构督导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实施药物灭螺。
1.3.3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根据下达的药物灭螺计划,实施药物灭螺。
1.3.3.1 组织、培训灭螺人员;准备灭螺药械和记录药物灭螺的资料表卡。
1.3.3.2 在药物灭螺前向乡镇政府提供药物灭螺的地点、时间、药品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
1.3.3.3 乡镇政府公示药物灭螺后,按药物灭螺技术方案实施药物灭螺。
1.3.3.4 药物灭螺后,以环境为单位填写药物灭螺登记表,签署灭螺负责人。1.3.3.5 及时、逐项过录入有螺环境登记卡。
1.3.3.6 汇总、统计药物灭螺指标,并逐级上报。
1.3.3.7 县级机构建立药物灭螺数据库。
1.4 药物灭螺原则
1.4.1 根据钉螺分布环境的类型和特点,选定灭螺效果好、易于实施的药物灭螺方法。
1.4.2 药物灭螺前,清理山丘、水网型和垸内的有螺环境,尽可能清理湖沼型有螺环境。
1.4.3 根据钉螺密度和感染程度,先重后轻,并按水系分片块,先上游、后下游,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实施药物灭螺。
1.5 灭螺范围和频次
见附录之附件二:药物灭螺技术方案。
1.6 药物灭螺方法
1.6.1浸杀法
1.6.2 喷洒法
1.6.3 铲草皮沿边药浸法
1.6.4 筑圩药浸法
1.6.5 综合灭螺法
1.6.6 缓释剂灭螺法
见附录之附件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1.7 质量控制
1.7.1 省、市级机构抽样审核县、乡镇级机构药物灭螺及效果考核资料。
1.7.2 县级机构在乡镇级机构实施药物灭螺期间,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并抽样审核药物灭螺及效果考核资料。
1.7.3 县级或乡镇级机构在实施药物灭螺后,适时考核灭螺效果。
1.8统计、评估指标
1.8.1 钉螺密度下降率=(药物灭螺前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后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前钉螺密度100%
1.8.2 阳性钉螺密度下降率=(药物灭螺前阳性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后阳性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前阳性钉螺密度×100%
1.8.3 钉螺面积下降率=(药物灭螺前钉螺面积-药物灭螺后钉螺面积)/药物灭螺前钉螺面积×100%
1.9 资料收集
1.9.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收集药物灭螺的统计资料和药物灭螺数据库。
1.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
1.9.2.1 药物灭螺日志。
1.9.2.2 药物灭螺登记表。
1.9.2.3 有螺环境登记卡(记录药物灭螺)。
1.9.2.4 钉螺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
2.环境改造灭螺
2.1 目的
结合农业、水利、林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和消灭钉螺。
2.2 制定计划
2.2.1 国家级机构参与全国环境改造灭螺计划的论证、评估。
2.2.2 省级、市级和县级机构向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血吸虫病疫情信息,并提出环境改造灭螺的建议。
2.2.3 省级、市级和县级机构与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共同草拟环境改造灭螺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在环境改造灭螺工程项目规划和开工前,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并提出必须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
2.3.2 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实施时,由工程项目立项的同级机构提供灭螺措施和施工人员防护等技术指导,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
2.3.3 工程项目结束后,工程项目立项的同级机构调查施工人员感染血吸虫情况,并治疗感染者。
2.3.4 工程项目立项的同级机构适时进行效果评估。
2.4  环境改造灭螺原则
2.4.1 先重流行区后轻流行区,先生产生活区后非生产生活区,先上游后下游。
2.4.2 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整合资源,优先安排在现有螺环境。
2.4.3 以目前疫情重、未达到防治计划目标的流行村为重点。
2.5 环境改造灭螺方法
2.5.1.农业灭螺工程
种植旱地经济作物或水旱,沟渠硬化,养殖灭螺,有螺洲滩不围垦种或矮围蓄水养殖灭螺等。
2.5.2.水利工程项目
河流治理,节水灌溉工程,渠道硬化,抬滩降滩,小流域治理,涵闸改造,修建阻螺设施等。
2.5.3.林业工程项目
退耕还林、兴林抑螺、湿地保护等。
农业、水利、林业项目分别依据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制定的方案实施。
2.6 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立项的同级机构实施环境改造灭螺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的现场质量控制。
2.6.1 防控钉螺措施的实施质量。
2.6.2 建设防控钉螺设施的质量。
2.6.3 施工人员防护措施的落实。
2.7 统计、评估指标
2.7.1 钉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设前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后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前钉螺密度×100%
2.7.2 阳性钉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设前阳性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后阳性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前阳性钉螺密度×100%
2.7.3钉螺面积下降率=(工程建设前钉螺面积-工程建设后钉螺面积)/工程建设前钉螺面积×100%
2.7.4 人群感染率的下降=(工程建设前人群感染数-工程建设后人群感染数)/工程建设前人群感染数×100%
2.7.5 家畜感染率的下降=(工程建设前家畜感染数-工程建设后家畜感染数)/工程建设前家畜感染数×100%
2.8 资料收集
2.8.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收集环境改造灭螺的统计资料。
2.8.2 工程项目立项的同级机构收集
2.8.2.1 施工环境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资料。
2.8.2.2 环境改造前的钉螺分布和人畜感染资料。
2.8.2.3 施工中与灭螺措施、效果、质量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2.8.2.4 工程灭螺防病效果的评估资料。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1  目的
发现血吸虫病人和可疑感染者,掌握病情动态变化,为制订人群化疗计划、调整疫情分类、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审定省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级机构制定的查病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编制查病计划原则,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查病计划原则,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查病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国家级机构制定的查病技术方案,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查病计划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查病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制定人群查病技术方案,并调查推广应用的诊断试剂质量,标化诊断方法。
3.2 省级机构起草诊断试剂、器材的采购、分配计划;培训市级、县级检验技术骨干。
3.3 市级机构指导县级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查病。
3.4 县级机构根据下达的查病计划,组织、培训查病技术人员,准备查病试剂、器材和表卡,指导、实施人群查病,建立人群查病数据库。
3.5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按查病技术方案实施人群查病。
3.5.1 核定常住人口中的应检对象,以流行村为单位逐户建立人群查治病登记册。
3.5.2 记录受检对象姓名、标本编号、检查结果,采样、检验人签名(查病原始记录)。
3.5.3 查病原始记录及时、逐项过录入人群查治病登记册。
3.5.4计算人群查病的统计分析指标,并汇总上报。
4  查病原则
4.1按流行村的疫情分类确定查病的范围和对象。
4.2以流行村为单位实施人群整群查病,常住人口的受检率不低于90%。
4.3 计划调整疫情分类类别的流行村和四、五类流行村,采用病原学诊断方法追踪调查血清免疫学方法查病阳性者。
4.4 一、二、三类流行村在感季节后一个月实施人群查病。
4.5 人群查病采取分组采样、集中检验的形式,由检验任职人员判定检验结果。
5  查病范围和频次
一至四类流行村的应检对象为常住人口中的5-65岁人群。
5.1 一、二类流行村每年对应检对象至少查病一次。
5.2 三类流行村每1-2年对应检对象查病一次。
5.3 四类流行村每2-3年对应检对象查病一次。
5.4 五类流行村按传播阻断地区监测方案查病。
6  查病方法
6.1 询检法
6.2 血清免疫学方法
6.2.1 环卵沉淀试验(COPT)。
6.2.2 间接血球凝结试验(IHA)。
6.2.3 免疫酶联吸附试验(ELISA)。
6.2.4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
6.3 病原学方法
6.3.1 尼龙袋集卵孵化法。
6.3.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见附录之附件三:常用血吸虫病查病技术操作规范。
7 质量控制
7.1省级、市级机构在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期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查病样本,复核查病结果,并抽查人群查病资料。
7.2县级机构组织、指导乡镇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按操作方法要求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并抽样复核查病结果和资料。
8 主要统计、评估指标
8.1 受检率(%)=(检查人数/应检人数)×100%
8.2 查病阳性率(%)=(阳性人数/检查人数)×100%
8.3 新感染率(用7-12岁儿童感染率代表,也称低年龄组感染率)
==(低年龄组粪检阳性人数/低年龄组粪检人数)×100%
8.4 确切粪检阳性率(%)
=((粪检阳性数/粪检人数)×(血检阳性数/血检人数))×100%(血清学过筛,血阳再粪检时运用)
8.5 查病阳性率下降率(%)=(1-本次查病阳性率/上次同方法查病阳性率)×100%
8.6 查病结果符合率(%)
=(上级检查与自报结果完全一致人数/上级检查人数)×100%
=(群众随访与资料登记结果一致人数/随访人数)×100%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查病的统计资料和人群查病数据库。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
9.2.1 人群查病原始记录。
9.2.2 人群查病登记表
9.2.3 人群查治病登记册
9.2.4 人群查病的统计分析结果。
第五章  人群化疗
1  目的
治疗病人和可疑感染者,扩大化疗目标人群,控制和消除传染源。
2  制订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审定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技术方案,结合本省人群血吸虫感染情况和防治目标,制定编制人群化疗计划的原则,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原则,指导县级机构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国家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技术方案,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原则,结合本地人群血吸虫感染情况和防治目标,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制定制定人群化疗技术方案和药物不良反应处理方案。
3.2 省级机构根据下达的人群化疗计划,起草人群化疗药品的采购、分配计划;培训市级和县级化疗技术骨干。
3.3 市级机构指导县级机构实施人群化疗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3.4 县级机构根据下达的人群化疗计划,培训化疗技术人员,准备化疗药品和资料表卡,建立人群化疗数据库。
3.5 县级或乡镇级机构整理化疗对象名单,以送药上门或集中设点的形式,对受治者进行体检,书写简易病历,按规定剂量和疗程实施人群化疗,并适时巡诊,及时处理不良反应。
3.6 人群化疗完成后,以流行村为单位过录人群查治病登记册。
3.7 统计、汇总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4  化疗原则
4.1 合理确定化疗对象。
4.1.1 高危人群(指经常接触疫水者、感染血吸虫概率极高的渔民、船民、牧民和处于、处理灾害性疫情等人群)。
4.1.2 急性感染病例的同批、同环境接触疫水者。
4.1.3 一类流行村中询检有疫水接触史者。
4.1.4 其他各类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阳性者。
4.2  边查边治。
4.3  无化疗禁忌症的化疗对象接受化疗。
4.4  由临床任职人员实施人群化疗,并因人合理使用化疗辅助药品。
5 范围和频次
5.1  高危人群每年化疗2次。
5.2  一类流行村中有疫水接触史者,每年化疗1-2次。
5.3  其他各类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阳性者每年化疗1次。
5.4  接触疫水的防汛、作业人群,在接触疫水后1个月化疗1次。
5.5  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询检或血清学检查阳性者给予化疗1次。
6 化疗药品和方法
见附录之附件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及药物不良反应处理规范
7 质量控制
7.1省、市级机构随机抽样核查县级、乡镇级机构的人群查病资料和化疗简易病历,验证化疗对象、化疗药物和疗程、辅助用药和临床经治人员。
7.2县级机构组织、指导乡镇级机构开展人群化疗,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并抽样复核人群化疗资料。
8 统计、评估指标
8.1 受治率(%)
=(实际化疗人数/(应化疗人数-有药物禁忌人数))×100%
8.2 药物副反应发生率(%)=(出现药物副反应人数/化疗人数)×100%
8.3 符合率(%)=(群众随访与资料记录一致人数/随访人数)×100%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化疗的统计资料和人群化疗数据库。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
9.2.1 以流行村为单位整理确定的化疗对象名册。
9.2.2 人群查治病登记册
9.2.3 化疗对象的简易病历。
9.2.4 人群化疗的统计分析资料。
第六章  晚期血吸虫病调查与救治
1 目的
   掌握晚期血吸虫病人(以下简称晚血病人)的数量、分型和转归,为救治晚血病人提供依据。
2 制订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晚血病人救治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部下发的晚血病人救治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晚血病人数量、分型和分布情况,制定编制晚血病人救治计划的原则,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晚血病人救治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晚血病人救治计划原则,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晚血病人救治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晚血病人救治计划。
2.4 县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编制晚血病人救治计划原则,结合本地晚血病人数量、分型和分布情况,起草晚血病人救治计划,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制定晚血病人治疗技术方案, 起草晚血病人救治管理办法。
3.2 省级机构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建晚血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起草本省晚血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制定晚血病人调查方案,评估晚血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培训晚血病人治疗技术骨干,指导、参与疑似晚血病人的鉴别诊断和疑难病例的处理。
3.3 市级机构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建晚血病人救治技术指导组,指导县级机构实施晚血病人调查,审核晚血病人救治定点医院资质,指导晚血病人救治。
3.4 县级机构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建晚血病人救治技术组,根据省下发的晚血病人调查方案,组织、实施晚血病人调查,初步诊断晚血病例,建立晚血病人档案,初筛晚血病人救治对象,推荐本地晚血病人救治定点医院。
3.5 乡镇级机构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动员晚血病人救治对象。
4  晚血病人救治
见附录之附件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六: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附件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八: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5  资料收集
5.1  以乡镇为单位收集、整理晚血病人调查表。
5.2  个案建立初步诊断的晚血病人档案。
5.3  个案收集接受救治的晚血病人的医疗档案。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1  目的
  交流人群和家畜疫情信息,为开展人畜同步查治和管理、控制和消除传染源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向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钉螺分布、人群病情、疫情分类、防治计划和工作进展等信息,协助其起草家畜查治和管理计划。
3  组织实施
3.1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适时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分析疫情、统一疫情分类,研究防治目标和策略。
3.2 省级、市级和县级机构向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查治病计划编制原则,共商人畜同步查治的范围、时间和家畜管理措施,并交流起草的人畜查治和家畜管理计划。
3.3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根据同级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农业部门提出实施禁牧圈养、以机代牛等措施的建议。
3.4 县级机构根据人畜查治病和禁牧圈养、以机代牛计划,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商讨落实、实施人畜同步查治、禁牧圈养、以机代牛的具体事宜。
4  原则
4.1 人畜同步查治。
4.2 禁牧圈养优先安排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易感环境,并无害化处理圈养家畜的粪便。
4.3 以机代牛优先安排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一、二类流行村。
4.4 家畜查治、禁牧圈养、以机代牛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成片实施。
5 家畜查治方法
见附录附件之九     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操作技术规范
6  资料收集
6.1 人畜查治病结束后,县级机构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流以流行村为单位的人畜查治病资料,收集实施禁牧圈养、以机代牛的相关资料。
6.2 县级机构汇总分析家畜查治、禁牧圈养、以机代牛的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家畜查治、禁牧圈养、以机代牛等依据农业部门制定的技术方案、方法和评估指标实施。
第八章  健康教育
1 目的
1.1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改变人群不良卫生行为,提高防护技能。
1.2宣传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和策略、措施,提高人群检查、治疗血吸虫病的依从性和参与防治的意识。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制定指导各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以下简称健教)的计划;制定本级机构开展和参与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健教工作计划。
2.2 省级、市级机构根据本级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制定指导下级机构开展健教的计划;制定本级机构开展和参与同级各有关部门的健教工作计划。
2.3 县级机构根据防治目标、疫情分类和不同目标人群,有针对性地制定本级机构开展和参与同级各有关部门的健教计划。
2.4 各级机构健教计划包括目标、措施,实施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人,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指标。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拟订针对不同人群的健教知识要点,编写健教教材,制定健教效果评估方案,设计制作主要健教材料,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教工作。
3.2 省、市级机构按健教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起草健教实施方案,设计制作健教材料,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下级开展健教工作,培训健教人员。
3.3 县级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作、分发宣传品,培训乡镇级机构和有关健教人员,组织、实施健教和效果评估。
3.4 乡镇级机构落实、实施县级机构健教计划。
4 健教原则
4.1 健教的重点对象是目标人群(指乡村干部、学生、妇女、生产生活接触疫水者、渔民、船民、牧民和处于、处理灾害性疫情等人群)。
4.2 根据疫情分类和不同人群确定不同的健教目的、内容、方法和形式。
4.3 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分散性和集中性相结合。
4.4 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相结合,注重改变不良卫生行为。
4.5 根据健教效果评估情况,调整、确定健教范围和频次。
5 内容和方法
5.1 健教内容
5.1.1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血吸虫病防治计划、防治策略和措施。
5.1.2 血吸虫病危害和传播途径。
5.1.3 当地的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易感地带范围。
5.1.4 预防血吸虫病感染的基本知识。
5.1.5 血吸虫病的症状体征和治疗方法。
5.2  健教方法
5.2.1 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健教课, 组织有关活动;在易感季节和暑假前强化预防急性感染教育。
5.2.2 向高危和流动人群发放宣传材料,告知易感地带范围、血吸虫病症状体症、预防感染方法和诊疗机构。
5.2.3 在易感季节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防治血吸虫病的知识、政策和措施。
5.2.4 刷写、张贴宣传和警示标语,播放录象资料,出板报、制展版、建专栏开展健教。
5.2.5 结合现场防治工作,采取人际传播的方法开展健教。
5.2.6 发放、使用、张贴健教材料。
5.2.7 易感环境竖立警示标牌。
5.2.8 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培训乡镇、村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中小学校教师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
6 健教效果评估
6.1 血防知识及格率(%)=(血防知识及格人数/调查人数)×100%
6.2 健教普及率(%)
=[开展健教学校(流行村)数/应开展健教学校(流行村)总数] ×100%
6.3 疫水接触率(%)=(接触疫水总人次/调查总人次) ×100%
6.4 查病(治疗)依从率(%)
=[主动接受查病(治疗)人数/应接受查病(治疗)人数] ×100%
7 资料收集
7.1 统计开设健教课程的学校数、班级数、人数和课时数。
7.2 以流行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发放宣传材料数,刷写、张贴宣传和警示标语数,播放录象资料次数,板报、展版、专栏期数,发放健教材料份数,竖立警示标牌数。
7.3 以乡镇为单位,统计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次数和参加人数,广播和播放录象次数。
7.4 县级机构统计报纸宣传的稿件数、期数和份数,广播、电视播放的稿件数和次数。
7.5 县级机构收集健教效果评估资料,统计、分析相关指标。
第九章  潜在危险因素控制
1 粪便管理
1.1 目的
无害化处理人畜粪便,杀灭血吸虫虫卵,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1.2 制定计划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分别向同级爱委办和农业部门提供钉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类、防治策略等信息,作为其制定改厕和沼气池建设计划的依据。
1.3 组织实施
1.3.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根据同级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爱委办和农业部门提出实施改厕和沼气池建设措施的建议。
1.3.2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了解改厕和沼气池建设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1.3.3 省级机构抽样检测改厕和沼气池杀灭血吸虫卵的效果。
1.3.4 乡镇级机构指导农户无害化处理粪便。
1.4 原则
1.4.1 改厕和沼气池建设优先安排在以人为主要传染源的一、二类流行村。
1.4.2 禁牧圈养家畜治疗前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1.4.3 改厕和沼气池建设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成片实施。
1.5 资料收集
1.5.1县级机构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收集改厕和沼气池建设实施前人畜和钉螺感染率等疫情资料。
1.5.2 县级机构收集改厕和沼气池建设的完成数、覆盖户数和受益人口数,并汇总逐级上报。
1.5.3 省级机构收集改厕和沼气池杀灭血吸虫卵效果的检测资料。
改厕和沼气池建设依据爱委办和农业部门制定的技术方案、方法和评估指标实施。
2  安全供水
2.1 目的
减少人畜接触疫水和感染血吸虫的机会。
2.2 制订计划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向同级水利等相关部门提供钉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类、防治策略等信息,作为其制定新建安全供水项目计划的依据。
2.3 组织实施
2.3.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根据同级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水利等相关部门提出新建安全供水项目的建议, 并参与项目立项论证。
2.3.2 在现有钉螺分布环境施工的新建安全供水项目,参照第三章钉螺控制2.3中的要求,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必须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指导,调查施工人员感染血吸虫情况,并治疗感染者。
2.3.3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了解新建安全供水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2.3.4 县级机构调查项目实施前后接触疫水的人数、频次和人群血吸虫感染率,并参与项目的效果评估。
2.3.5 乡镇级机构指导农户安全用水。
2.4 原则
2.4.1 新建安全供水项目优先安排在以生活接触疫水主的一、二类流行村。
2.4.2 根据水源和项目投资,因地制宜选定安全供水的形式,尽可能整群覆盖供水人口。
2.5 资料收集
2.5.1县级机构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收集项目实施前接触疫水的人数、频次和人畜感染率等疫情资料。
2.5.2在现有螺环境施工的项目,县级机构收集与灭螺措施相关的信息资料。
2.5.3县级机构收集项目完成数、覆盖户数和受益人口数,并汇总逐级上报。
2.5.4 在安全供水后,县级机构分阶段适时收集接触疫水的人数、频次和人群血吸虫感染率资料。
   新建安全供水项目依据水利等部门制定的技术方案、方法和评估指标实施。
3  个人防护
3.1 目的
防止血吸虫尾蚴侵入人体,减少和控制血吸虫病。
3.2 制订计划
3.2.1省级机构审定市级机构上报的个人防护药品、用具需求计划,结合处理灾害性疫情的需求,起草采购和分配计划。
3.2.2 市级机构审核、调整县级机构上报的防护药品、用具需求计划。
3.2.3县级机构根据当地疫情和掌握的生产生活接触疫水的人数和分布,制定实施防护措施的范围、对象和方法,编报防护药品、用具的需求计划。
3.3 组织实施
3.3.1 省级机构制定实施防护措施的意见,指导市级和县级组织、落实防护措施。
3.3.2 县级机构根据实施防护措施的范围、对象,进行防护知识的宣传,分发防护药品、用具,培训乡镇防护人员,指导实施防护措施;组织实施发生灾害性疫情的人群防护。
3.3.3 乡镇级机构调查因生产生活和灾害性疫情接触疫水人群,登记造册;发放、记录防护药品和用具,并指导正确使用。
3.4 原则
3.4.1 重点地区是易感环境和发生灾害性疫情的环境。
3.4.2 重点人群是因生产生活接触疫水的人群,以及处于发生灾害性疫情环境的人群和参与处理灾害性疫情的人群。
3.4.3 重点时段是易感季节和发生灾害性疫情时期。
3.4.4 接触疫水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防护方法。
3.5 方法
3,5.1 涂搽防护药物
   常用的药物有15%苯二甲酸二丁酯乳剂、苯二甲酸二丁酯油膏、皮避敌、苯二甲酸二丁酯复方乳剂、防蚴笔等。在接触疫水作业前,将防护剂涂擦于身体接触疫水的暴露部位,一般可持效4~8小时左右,超时再次涂药。
3.5.2 使用防护用具
   常用的有长统胶靴、尼龙防护裤、手套等,接触疫水前使用,浸以药物效果更佳。
3.6 资料收集
3.6.1 县级机构收集同级开展防护工作情况的资料,统计分发防护药品和用具的数量,汇总乡镇级机构上报的防护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3.6.2 乡镇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调查接触疫水人群和发放防护药品、用具的登记册,统计数量并汇总上报。
第十章  血吸虫病疫情监测
1 监测点监测
1.1 目的
调查、收集监测点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动态变化,预测疫情趋势,为拟订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对策和评价效果提供依据。
1.2 制订计划
1.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疫情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计划。
1.2.2 省级机构按照全国疫情监测方案,制定实施国家级监测点工作计划、省级监测点监测计划和诊断试剂、器材计划。
1.2.3 县级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级机构确定的监测点,按照全国和省级疫情监测方案,分别制定实施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国家级机构制定全国疫情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培训实施疫情监测的相关技术,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实施疫情监测,开展质量控制。
1.3.2 省级机构选定国家级和省级疫情监测点,制定省级监测点疫情监测方案,培训实施疫情监测的相关技术,采购、分发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实施疫情监测,开展质量控制。
1.3.3 市级机构组织、指导县级机构实施疫情监测,开展质量控制。
1.3.4 县级机构按全国、省级疫情监测方案和本级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承担的国家级和/或省级监测点疫情监测。
1.3.5 设有国家级和/或省级监测点的乡镇级机构参与监测点的现场工作。
1.4  原则
1.4.1 按照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选定国家和/或省级疫情监测点。
1.4.1.1 抽样设点的基本单位为流行村。
1.4.1.2 国家级监测点抽样以全国未控制流行村为总体,省级监测点抽样以全省流行村为总体。
1.4.1.3 分层包括流行类型和疫情分类两层。
1.4.2 国家和/或省级疫情监测点分别按全国和省级疫情监测方案,统一监测方法、技术、操作规程和诊断试剂、器材。
1.4.3 疫情监测由责任心强、具备相应技术的人员实施,检验检测由具备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实施,人员相对固定。
1.5  内容与方法
1.5.1 人群病情
1.5.2 家畜病情
1.5.3 钉螺分布
1.5.4 相关社会和自然因素
见附录之附件十: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方案
1.6  质量控制
1.6.1 国家级机构抽样检测诊断试剂、器材的质量,抽样核查国家级监测点监测质量,审核监测资料质量。
1.6.2 省级机构抽样检测本级采购的诊断试剂、器材质量,审核检验检测人员的任职资格,抽样核查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监测质量,审核监测资料质量。
1.6.3 市级机构参与县级机构疫情监测点的现场工作,并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1.6.4 县级机构培训和选派合格人员实施疫情监测;监测人员自检监测质量,指定专人复核监测质量;监测资料和数据由两人过录,并对照复核。
1.7 资料收集
1.7.1 国家级机构收集、汇总、分析全国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疫情监测报告,并向省级反馈监测结果。
1.7.2 省级机构建立疫情监测资料数据库,收集、核实、汇总、上报全国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收集、核实、汇总、分析省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省级疫情监测报告。
1.7.3 县级机构收集、保管疫情监测的原始记录资料,整理、汇总监测数据,完成并上报监测资料数据库。
2  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2.1 目的
调查了解全国阶段性血吸虫病流行现状,为制定、调整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和策略提供依据。
2.2 制订计划
2.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流调)方案,制定全国流调计划。
2.2.2 省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计划制定省级实施计划。
2.2.3 县级机构根据国家机构抽定的流调点和流调方案、省级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调点的具体实施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国家级机构制定全国流调方案,确定流调点,培训省级实施流调的技术人员,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实施流调,开展质量控制。
2.3.2 省级机构培训县级实施流调的技术人员,采购、分发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实施流调,开展质量控制。
2.3.3 市级机构组织、指导县级机构实施流调,开展质量控制。
2.3.4 县级机构按照全国流调方案和省级实施计划及本级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2.3.5 设有流调点的乡镇级机构参与流调的现场工作。
2.4  原则
2.4.1 分层整群随机抽样。
2.4.2 分层包括流行类型和疫情分类两层。
2.4.3 抽样的基本单位为流行村。
2.4.4 抽样总体为全国未控制流行村。
2.4.5 统一监测方法、技术、操作规程和诊断试剂、器材。
2.5 内容和方法
2.5.1 人群病情
2.5.2 家畜病情
2.5.3 钉螺分布
2.5.4 相关社会和自然因素
   具体内容和方法见阶段性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
2.5  质量控制
2.5.1 国家级机构抽样检测诊断试剂、器材的质量,抽样核查流调质量,审核流调资料质量。
2.5.2 省级机构审核检验检测人员的任职资格,抽样核查流调质量,审核流调资料质量。
2.5.3 市级机构参与县级机构流调的现场工作,并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2.5.4 县级机构培训和选派合格人员实施流调;实施流调人员自检流调质量,指定专人复核流调质量;流调资料和数据由两人过录,并对照复核。
2.6  资料收集
2.6.1 国家级机构收集、汇总、分析全国流调资料和数据,撰写流调报告,并向省级反馈流调结果。
2.6.2 省级机构建立流调资料数据库,收集、核实、汇总、上报流调资料和数据。
2.6.3 县级机构收集、保管流调的原始记录资料,整理、汇总流调数据,完成并上报流调资料数据库。
第十一章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1  突发疫情预警
1.1  目的
及时发现、预告突发疫情的先兆信息,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疫情的发生。
1.2  制定计划
各级机构根据当地血吸虫病流行历史和疫情现状,结合灾害性疫情的发生情况,制定突发疫情预警工作计划。
1.3 预警分级
1.3.1 Ⅰ级预警  血吸虫急性感染病例数接近突发疫情判定标准,或者在传播阻断地区查出当地感染的疑似病人或病畜。
1.3.2 Ⅱ级预警  感染性钉螺密度明显升高,血吸虫急性感染病例数达到突发疫情判定标准一半以上,或者在传播阻断地区发现钉螺面积明显回升。
1.3.3 Ⅲ级预警  发生首例血吸虫急性感染病例。
1.4  组织实施
1.4.1 各级机构根据疫情监测结果、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分析疫情动态和急性血吸虫病分布,结合影响血吸虫病流行的社会和自然因素变化,预测突发疫情发生的趋势。
1.4.2 各级机构通过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掌握血吸虫急性感染、钉螺面积回升、感染性钉螺密度和传播阻断地区人畜感染情况,对照预警分级标准,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及时将疫情预警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4.3 各级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论证认可后,及时开展血吸虫急性感染病例个案调查和/或流行病学调查,有针对性地实施急性感染病例救治、人畜扩大化疗、环境处理、健康教育、个人防护等措施,消除疫点、控制疫情发展。
1.5  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6  资料收集
各级机构收集突发疫情预警处理范围内的相关资料
1.6.1 历史疫情和灾害性疫情.
1.6.2 有关突发疫情预警判定和分级的资料。
1.6.3处理有关预警疫情的资料。
2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2.1  目的
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以下简称突发疫情),预防与控制血吸虫病暴发与流行。
2.2组织实施
2.2.1 国家级机构起草全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2.2 省级机构根据全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省疫情和防治实际,起草本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2.3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
2.2.3.1 成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
2.2.3.2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组织,培训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
2.2.3.3 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3.4 发现或接到突发疫情后,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机构报告。
2.2.3.5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按突发疫情分级与应急相应程序,分析、论证相应级别突发疫情,确定处理范围,制定应急处理计划,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理的建议。
2.2.3.6 参与撰写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
2.3  应急处理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快速反应,高效有序,群防群控,联防联控。
2.4  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分级与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理
  见附录之附件十一: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5 资料收集
2.5.1 国家级机构
2.5.1.1 系统收集Ⅰ级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2.5.1.2 收集下级机构上报的Ⅰ级以下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2.5.2 省级机构
2.5.2.1 系统收集Ⅱ级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2.5.2.2 收集下级机构上报的Ⅱ级以下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2.5.3 市级机构
2.5.3.1 系统收集Ⅲ级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2.5.3.2收集县级机构上报的Ⅳ级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2.5.4 县级机构
系统收集Ⅳ级突发疫情的发生、疫情报告、判定分级、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章   血防信息管理
1  目的
收集、整理,审核、汇总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工作信息资料,为制定和调整血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防治策略和措施、评价效果效益提供依据。
2  血防信息分类
2.1 原始资料: 钉螺现场调查记录、钉螺分布和有螺环境处理情况登记表、灭螺日志和药物灭螺登记表、查病记录和人群化疗(包括询检化疗)对象名册、居民个案及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和简易病历、晚血病人调查登记表和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2.2基础资料: 有螺环境登记卡和钉螺分布示意图、人群查治病登记册、急性血吸虫病人卡和晚血病人个案卡、传染病报告卡。
2.3 汇总资料: 各种原始、基础资料的数据汇总表。
2.4 统计资料:年报、季报、月报、周报。
2.5 专项资料:疫情监测资料、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资料、突发疫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资料、其他专项资料。
3  资料管理
3.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在相关科室内确定专人、乡镇级机构确定兼职人员承担资料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3.2 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
3.3 各类资料收集完整、真实,填录清晰、准确,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3.4 各类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数据库资料备份保存。
4  组织实施
4.1 国家级机构根据防治和管理工作需要,设计和适时调整年度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明确上报的程序和要求;审核、汇编省级上报的年度调查表,并报卫生部,反馈给省级机构。
4.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下发的年度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和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计各类资料表卡的式样,明确指标和计算方法、数据库结构、上报程序和要求;培训市级和县级信息管理人员,指导、检查信息管理工作;审核、汇总市级机构上报的资料,并将年度血防工作调查表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级机构,反馈给市级和县级机构。
4.3 市级机构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资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机构。
4.4 县级机构组织实施原始、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等知识培训;指导和/或实施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基础资料的填录,审核、汇总乡镇级机构上报的汇总资料;按省级机构规定的数据库结构建立年度血防工作调查表数据库,报市级机构,并汇总编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5 乡镇级机构实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基础资料登记过录和保管,并按要求汇总上报。
5  原则
5.1 原始资料记录真实、清晰。
5.2 基础资料过录完整、明确。
5.3 汇总资料项目齐全、准确。
5.4 统计资料符合逻辑、科学。
5.5 各类各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6  质量控制
6.1 质量控制要求资料种类和项目填写完整,指标理解准确,数据符合逻辑,计算方法科学,数据库建立和录入规范,上报及时。
6.2 各级机构按质量控制要求每年至少自查1次。
6.3.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对下级机构资料质量每年抽查1-2次。
6.4 资料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原始资料及时补充、修订。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1 督导
1.1 目的
了解年度防治计划分解、落实和进展情况,考察防治工作质量,指导和规范防治行为。
1.2 制订计划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根据本级防治工作重点、难点和主要防治措施实施的时间,制定本级督导工作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根据本级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方案,包括督导的目的、范围和对象、内容和方法、形式和时间,督导组织、对所需收集资料的要求、根据督导内容编制的收集相关信息的表卡。
1.3.2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每次督导前将督导方案行文告知督导对象,并要求其按督导方案准备相关材料。
1.3.3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按督导方案,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走访座谈、核查资料、分析评价等方法进行督导;督导结束时督导组向督导对象反馈基本看法、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1.3.4  督导结束后督导组以督导对象为单位撰写督导报告;组织实施督导的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讨论分析督导情况,撰写督导工作总结,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4 原则
1.4.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4.2 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1.4.3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
1.4.4 总结经验与分析问题相结合。
1.5 督导分类
1.5.1 综合督导:督查一个阶段的各项或部分防治工作,主要包括防治计划的分解落实、防治工作进展、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和质量、防治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1.5.2 专项督导:督查单项防治工作,如防控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晚血病人救治、疫情监测等。
1.6 督导频次
1.6.1 国家级机构每年有重点地对省级综合督导1-2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专项督导。
1.6.2 省级和市级机构每年对未控制流行县(市、区)综合督导1-2次,对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县(市、区)综合督导1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专项督导。
1.6.3 县级机构在各项防治工作实施期间,以乡镇级机构服务范围为单位专项督导1次。
1.7 资料收集
县级和县级以上机构在实施督导期间,收集汇报材料、相关文件和防治资料、现场察看和走访座谈记录、相关信息的表卡等;收集的资料和督导报告、督导工作总结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2  年度考核
2.1目的
   核实年度防治任务完成和防治目标实现情况。
2.2 制定方案
2.2.1 省级和县级机构依据年度防治计划和目标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内容和方法、形式和时间,考核组织、对所需收集资料的要求、根据考核内容编制的收集相关信息的表卡。
2.2.2 省级考核方案包括在每个接受考核的县(市、区)的两个乡镇,随机各抽取1个流行村实施现场调查。
2.3组织实施
2.3.1 省级和县级机构考核前将考核方案行文告知考核对象,并要求其按考核方案准备相关材料。
2.3.2 省级和县级机构按考核方案,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调查、核查资料、分析评价等方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束时考核组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2.3.3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考核对象为单位撰写考核报告;省级和县级机构讨论分析考核情况,撰写考核工作总结,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3.4 省级机构的考核对象是未控制流行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抽样确定的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对县(市、区)的考核,原则上省级和市级联合组织实施。
2.3.5县级机构的考核对象是未控制流行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抽样确定的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2.4 原则
1.4.1 实事求是,客观评价。
1.4.2 考核与指导相结合。
1.4.3总结经验与分析问题相结合。
2.5 内容
2.5.1 省级考核
2.5.1.1 防治目标:消灭钉螺面积、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乡镇、流行村数。
2.5.1.2 防治任务:钉螺调查、药物灭螺、人群查病、治疗和扩大化疗、晚血病人救治(内、外科)。
2.5.1.3防治工作: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应急处理、信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
2.5.1.4 现场调查:每个流行村随机调查30名村民接受查治病和血防知识知晓情况,在村小学抽取30名五年级学生测试血防知识。
2.5.2 县级考核
2.5.2.1 防治目标:消灭钉螺面积、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村数。
2.5.2.2 防治任务:钉螺调查、药物灭螺、人群查病、治疗和扩大化疗。2.5.2.3防治工作:防控急性感染、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和信息管理等。
2.6 考核指标
2.6.1 消灭钉螺面积: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2 新达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乡镇、流行村数: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3 查螺面积: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4 药物灭螺面积: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5 查病人次数: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6 化疗人次数: 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7 救治晚血病人数: 完成数/计划数,计算完成率。
2.6.8 居民血防知识:知晓人数/被调查人数,计算知晓率。
2.6.9 学生防治知识::合格人数/参加考试人数,计算考试合格率。
2.7 资料收集
省级和县级机构在实施考核期间,收集汇报材料、相关文件和防治资料、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信息的表卡等;收集的资料和考核报告、考核工作总结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3  达标技术考核
3.1 目的
验证计划新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的县(市、区)、乡镇和流行村是否符合国颁标准。
3.2 组织实施
3.2.1 国家级机构制定达到国颁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技术考核方案。
3.2.2 省级、市级、县级机构根据年度防治目标,分别制定达标技术考核工作计划。
3.2.3 省级和市级机构考核前分别行文告知被考核的省级、县级机构和被考核乡镇所属县(市、区)的县级机构,要求其按国家技术考核方案准备相关材料。
3.2.4 省级和市级机构按国家技术考核方案,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调查、核查资料、分析评价等方法进行考核;考核后考核组撰写技术考核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考核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数据可信、分析科学、结论准确。
3.2.5 县级机构按流行村达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标技术考核方案,收集、整理防治资料,分析疫情现状,对照国颁标准进行考核评判,并撰写评判结论。
3.3 考核原则
3.3.1 分级考核:省级机构考核县(市、区),市级机构考核乡镇,县级机构考核流行村。
3.3.2 分层整群随机抽样考核。
3.3.3 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
3.3.4 实事求是,客观评判。
3.4 内容
3.4.1 防治资料:基础资料和历史螺、病情逐年动态资料。
3.4.1 现场病情调查。
3.4.1 现场螺情调查。
3.5 考核方法
3.5.1 抽样方法
3.5.1.1 达标县(市、区)的技术考核,以流行村为单位,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抽取的三分之一流行乡镇中再抽取三分之一流行村作为现场考核对象;达标乡镇的技术考核,扩大比例抽取现场考核对象。
3.5.1.2 抽样技术考核的流行村具备代表性:
原疫情的重、中、轻;
不同流行类型;
不同水系、山脉;
地理位置的东西南北中;
不同的无螺、无病年限;
不同的防治对策。
3.5.2 病情考核
3.5.2.1 采用血清免疫学方法调查5-65岁全部常住人口,受检率98%以上,阳性者采用病原学方法追踪调查;病原学方法检查的阳性标本由两人以上鉴定。病情调查方法见《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P72-96。
3.5.2.2 家畜的病情考核由农业部门实施。
3.5.3 螺情考核: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样的方法调查抽样流行村的全部历史有螺环境;钉螺调查方法见《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P35-41,钉螺面积见《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P292-293。
3.5.4资料分析
3.5.4.1 审核被考核县(市、区)或乡镇的历史螺、病情逐年动态资料。
3.5.4.2 查阅抽样流行村的基础资料和逐年汇总资料。
3.5.4.3 分析螺、病情现场考核资料。
3.6 资料收集
省级和市级机构在实施技术考核期间,收集汇报材料、相关文件和防治资料、现场螺、病情调查记录等;县级机构收集达标流行村的疫情和防治资料、评判结论;收集的资料和技术考核报告、评判结论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附   录
附件一
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1调查范围和频次
1.1现有钉螺环境
近2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产生活区等易感环境,每年查螺1次;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1.2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引进有螺区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螺1次。
1.3传播阻断村钉螺监测
1.3.1.1年内查出钉螺的村,每年查螺1次。
1.3.2 3-9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3年查螺1次。
1.3.3 10-15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5年查螺1次。
1.3.4 15年以上未查出钉螺的村,如环境已彻底改变,已不适宜钉螺孳生,原则上可不再定期查螺。
1.4非疫区钉螺监测
与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区,养殖来自有螺地区的水生动、植物及场所,以及来自有螺地区的船泊停靠码头、船坞等开展螺情监测。
2查螺工具
2.1查螺框
框可用8号铅丝制成33.33cm正方形的框(框内面积为0.1m2)。
2.2镊子或竹筷
镊子为15~20cm医用直镊,竹筷为普通筷子。
2.3螺袋
用牛皮纸制成5×8cm螺袋,并印刷以下信息:环境名称、查螺日期、天气情况、线号、点号(框号)、捕螺只数、查螺员签名等。
2.4防护用具
查螺时用防护油、手套、胶靴等作为个人防护用具,以防止血吸虫感染。
3调查时间:上半年3、4、5月和下半年9、10、11月。
4调查方法
4.1现有钉螺环境
4.1.1易感环境
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50m,其他环境框线距5-10m)。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4.1.2其他有螺环境
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4.1.3可疑环境
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检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4.2对与历史螺区毗邻的乡(镇)、村,特别是与原有钉螺水系相通等适宜钉螺孳生的地区,采用3.1.3方法开展螺情调查。
4.3对所有调查环境应采用GPS进行测量,并收集、汇总有关数据。
5钉螺和其他相似螺类的鉴别
在自然环境中孳生的某些种类螺蛳,其外形同钉螺较相似,易与钉螺混淆。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常需将钉螺与其它相似螺加以鉴别。
常见的易与钉螺混淆的相似螺类主要有:方格短沟蜷(又称海蛳)、真管螺(又称烟管螺)、细钻螺(俗称菜螺)、拟钉螺(俗称小黑螺)等。各螺的具体鉴别要点见《血吸虫病防治手册》(P/38)。
6钉螺的死活鉴别
6.1敲击法
将钉螺置于厚玻片或硬物上,用小铁锤轻击使之破碎,如未见钉螺有收缩反应,且未见新鲜软体组织者为死螺。反之为活螺。
6.2爬行法
将草纸铺于平底瓷盘底部,在草纸中心上画直径为5cm的圆圈,瓷盘内加入少许脱氯水使草纸湿润。将钉螺置于草纸上的圆圈内,置室温(20~25 ℃)下放置24小时后,观察钉螺爬动情况。若钉螺爬到圈外,则为活螺。在原位不动则为死螺。
6.3温水法
将现场捕捉的钉螺放入温水(20~25℃)中,15min后发现钉螺开厣活动的即为活钉螺,反之为死螺。
7感染性钉螺检测
7.1压碎法
将钉螺置于载玻片上,另用一张较厚的玻片将钉螺轻轻压碎,然后在螺体上加一滴脱氯清水,将钉螺置于解剖镜下,用解剖针拔开外壳,依次撕碎软体组织,发现血吸虫尾蚴、子胞蚴即为感染性钉螺,感染早期的钉螺有时可检获母胞蚴。
7.2逸蚴法
将单只钉螺置于指形试管内,加脱氯水至试管口,用尼龙纱盖好管口。置20~25℃、光照条件下,4~8 h后用放大镜或解剖镜在灯光下观察指管水面有无血吸虫尾蚴。必要时可用白金耳取表面水滴于载玻片,在镜下观察。
8个人防护
查螺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查螺前应将暴露部位涂搽防护油膏或带有防护作用的手套。检取钉螺要用镊子或竹筷,不能用手拾取。不要在疫水中洗手脚。在岸边陡坡查螺时,特别要注意防止滑跌落水。如怀疑查螺期间有接触疫水史者,应及时进行检查治疗。
9查螺资料的登记、整理和保管
查螺以村为单位进行,查螺前要参照各地已有的基础资料和钉螺分布示意图,确定建立应查环境示意图,分发给村的查螺专业队,由专业队逐条逐块有计划地检查,并把检查结果登入有螺环境登记卡,绘制年度钉螺分布示意图。
查螺时每框均要编号,框内钉螺全部捕捉,并以框为单位装入螺袋,螺袋外标注调查钉螺地点、框号、环境类型和调查日期。经死活鉴别、感染性检查后,登记和计算活螺密度和钉螺感染率等。
10钉螺和感染性钉螺面积计算方法
10.1山丘、水网地区
10.1.1确定有螺段
相邻框中有螺为一个有螺段。两个有螺段之间的无螺区在30米以内时,融为一个有螺段。无螺区超过30米时,按两个有螺段计算。
10.1.2计算有螺段的长度
确定有螺段后,从有螺段的最远点各延伸15米为有螺长度,孤立螺点的长度按30米计算。
10.1.3计算有螺段的宽度
常年有水且水位比较稳定的河沟,以河沟岸的实际坡高为宽度。夏水冬涸的河沟,以河沟两侧的实际高度+底宽为宽度。如仅一侧有螺。则以一侧的高度为宽度。田埂以1米计算。
10.1.4计算公式
   面积(平方米)=长(米)×宽(米)
特殊地形如冷浆田、山地、坟堆、竹林、木林等,发现有螺,按孳生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山丘和水网地区感染性钉螺的计算方法参照上述钉螺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即先确定有感染性螺段,再确定有感染性螺段的长度、宽度,最后计算感染性钉螺面积。
10.2江湖洲滩地区
10.2.1总面积不超过15 hm2的洲滩,发现有螺,全部计算为有螺面积。
10.2.2.总面积大于15 hm2的洲滩,先确定有螺片。有螺框之间的距离在300米以内时,融为一个有螺片,有螺框之间的距离大于300米时,分为两个有螺片单独计算。
10.2.3有螺面积。有螺片确定后,先计算出有螺片的长度和宽度,再将长宽各向两端延伸50米计算有螺面积。
   长度(米)=最远点间距+50×2
   宽度(米)=(最宽处间距+最窄处间距)÷2+50×2
即有螺片以纵向两端最远点的距离各延长50米为长度,以横向最宽处+最窄处的距离除以2后各延长50米为宽度。
10.2.4计算公式为
   面积(平方米)=长(米)×宽(米)
江湖洲滩地区感染性钉螺面积的计算方法按以下原则进行:发现1个孤立感染性螺点,向四周各延伸50米,即按1 hm2计算面积。若2个感染螺点相邻在50米以内,以2螺点距离相加,再向四周各延伸50米,计算感染性钉螺分布面积。若各感染螺点相邻超过50米,以孤立螺点计算感染螺面积。若孤立感染性螺点自然环境小于1 hm2以实际面积计算。
11主要统计指标
活螺平均密度(只/0.11m2 )=捕获活螺数/调查框数
有螺框出现率(%)=(活螺框数/调查框数)×100%
钉螺感染率(%) =(感染螺数/解剖螺数)×100%
感染螺平均密度(只/0.11m2) =感染螺数/调查框数
附件二
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2.1.2 药物灭螺范围和频次
2.1.2.1.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2.1.2.2.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各类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2.1.2.3.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2.1.3灭螺药物
2.1.3.1灭螺药物
常用的是50%氯硝柳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溶解性较好。无特殊味,对皮肤无刺激,对人、畜毒性低,不损害农作物,可直接加水稀释应用。杀螺效果好,持续长。
2.1.3.2药物采购
国家对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地区所需灭螺药物,在中央对各项目省的年度转移支付经费中给予安排,省级根据目标、任务安排非项目地区灭螺药物,省和各级根据疫情或目标任务情况,需增加的药品,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
2.1.3.3氯硝柳胺的保存与管理
2.1.3.3.1氯硝柳胺的保存
应有专门的仓库,保存在干燥、安全的环境。
2.1.3.3.2 氯硝柳胺的管理
应有专人保管,有药物入库及领用记录。药物领用数量与实际药物灭螺面积符合。每年定期对药物库存情况进行清理,防止药物过期造成浪费。
2.1.3.4 施药方法
2.1.3.4.1浸杀法
适用于有少量积水或水位能控制的沟、渠、塘、田。浸杀时先筑坝堵住水流(如水源丰富,则可用引流法排除余水),短期内使其不流通,然后计算水容量,再根据用药剂量和水容量计算灭螺所需药量。落差较大的沟渠应分段浸杀。施药时先将称取的药物置于桶中,加少量清水充分搅匀成母液,然后将母液均匀泼浇至灭螺区水中,用棍棒或机械搅拌。周边有螺区域水线以上的草土均要铲入水中浸泡,铲草皮6cm左右,铲后要清扫1次。露出水面的芦草、树枝等均要割除并浸泡于水中,四周堤岸以喷洒剂量泼浇药液,以防止钉螺上爬。浸杀期间须保持水位恒定,浸杀时间不少于72小时,渗漏严重或蒸发较大时需随时补水加药。投药剂量为2g/m3。
浸杀总药量=水容量(m3)×剂量(克/m3)。
2.1.3.4.2 铲草皮沿边药浸
适用于积水多的河、沟、渠、塘等环境,不强调保持水位。使用时将一定量药物沿水线上30~70cm撒布于河岸,再将河岸孳生钉螺的草皮与药物一起铲入河边水中。使土表、土内、水上、水下的钉螺同时受到药物的浸杀作用,灭螺效果良好。铲草皮时要先铲近水线处30cm,再铲水线上较高处,铲的厚度一般在6~10cm,随铲随扫,将草皮推到水线下,不使其露出水面,以免钉螺上爬。水利防汛的堤岸不可采用本法。使用药物剂量为2g/m2 。
2.1.3.4.3 喷洒法
不能采用浸杀法的环境一般可采用喷洒法。喷洒配药的方法有二种:一种是喷洒时按有效用药量,称(量)取药品加入定量水桶(缸)中,搅匀后进行喷洒,如每桶内水量为100kg,用氯硝柳氨剂量为2g/m2,则需加药200g,灭螺面积为100 m2。另一种是先配制母液,即根据有效剂量、喷液量、母液与出水量的比例配制。例如,用灭螺机喷洒,喷液量1000ml/m2,母液与出水量的比例为1/8,母液桶的容量为20kg,则每桶母液的喷洒面积为20×8=160m2。用氯硝柳胺剂量为2g/m2,则每桶母液需加氯硝柳胺为160m2×2g/m2=320g。喷洒前必须先清除灭螺区域内的植被,杂草等植物齐根割下后即集中进行填埋或药物浸泡处理,防止钉螺藉此扩散。喷洒时要经常搅拌药桶,不使药物沉淀。喷洒的水量,一般为1kg/m2,但通常提高土壤含水量可显著提高喷洒法灭螺效果。
大面积洲滩灭螺可采用出水量大、功效高的灭螺机。大面积滩地喷洒灭螺时需增加人员移动输水管,因此,一个灭螺机组通常需6~12人。内陆、山区小面积复杂环境可采用出水量较小,但机动灵活,移动方便的灭螺机。药物剂量为2g/m2。
2.1.3.5 灭螺时间
选择3-11月适宜时间实施药物灭螺。
2.1.3.6 施药工具
在孤立小环境可采用人工方法进行药物灭螺,多数地方采用机械药物灭螺方法,主要工具有:压缩喷雾器和单管喷雾器、踏板喷雾器、机动药物灭螺机、湘江-18和湘江-25型喷药灭螺机、5CL手抬式灭螺机和18型背负式喷粉机等。
2.1.3.7 操作规程
2.1.3.7.1基本原则
2.1.3.7.1.1全面规划原则
药物灭螺前要根据钉螺分布及环境特点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做到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
2.1.3.7.1.2先近后远原则
优先杀灭靠近村庄、人畜接触频繁的易感地带钉螺。
2.1.3.7.1.3 先上游后下游原则
灭螺要循水系,按照灌溉渠系,先上游、后下游,以防止钉螺向下游地区扩散。
2.1.3.7.1.4区域灭螺原则
按照钉螺分布单元,成片覆盖有螺区,灭螺区域越大,灭螺效果越能持久。河岸灭螺范围通常自水线扩大至最高水位线。一般沟渠则包括沟底及两壁(边)。田块则为隔埂所围区域。山涧溪流则需扩大至山洪淹没处。单元性较强的有螺环境需全部覆盖。江湖洲滩钉螺呈面状或片状分布,灭螺范围较大,施药时需按区域进行。
2.1.3.7.1.5 反复杀灭原则
每个有螺环境要反复进行药物灭螺,每遍间隔两周左右,对有感染性钉螺分布的环境也需复灭巩固。
2.1.3.7.1.6 安全用药原则
氯硝柳胺乙醇胺盐对鱼类毒性较大,因此在使用、贮存等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发生鱼毒事故。制订和执行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使用时严格掌握剂量和使用方法,施药人员要穿戴防护服,避免直接接触药液,施药后用肥皂水清洗身体暴露部位。
2.1.3.7.2县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螺情分布情况,按照年度防治任务的要求,事先做好年度灭螺计划,落实灭螺任务,将灭螺任务层层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环境。明确当年各地灭螺的范围、方法、时间、地点、人员和资金安排等。
2.1.3.7.3 县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灭螺专业队, 灭螺工作前进行钉螺分布特点、药物特性、灭螺方法、操作要点、灭螺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应尽量保持灭螺人员的稳定性,建立相对稳定的灭螺队伍。
2.1.3.7.4 县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药物灭螺技术指导,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的灭螺方法。
2.1.3.7.4.1 喷洒法适合江洲湖滩滩地和没有积水的沟、渠、塘、田的埂边等有螺环境。
2.1.3.7.4.2 浸杀法适宜于有少量积水且水位能控制的沟、渠、塘、田等环境。
2.1.3.7.4.3 山丘地区可采用药物泥敷有螺田埂、沟渠等环境。
2.1.3.7.4.4 在缺乏水源的环境采用机械喷粉或人工撒粉或拌沙撒粉的灭螺方法。
2.1.3.7.4.5 在于积水较多,难以堵截流水和保持水位的沟、渠、河等地区采用土埋缓释灭螺法和铲草皮沿边药浸法灭螺。
灭螺方法选择不当,如在水体较大的池塘、河道采用浸杀法,结果既浪费药物,又污染环境,还有可能毒害水生动植物。同时注意氯硝柳胺浸杀法时,有钉螺上爬现象,不作相应处理时,有可能降低灭螺效果。
2.1.3.7.5公告:在开展药物灭螺工作前,应由乡镇政府通过广播、告示等形式通知当地群众了解灭螺时间和范围,以便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2.1.3.7.6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药物灭螺前的环境清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药物灭螺。
2.1.3.7.7药物灭螺事故处理
因实施药物灭螺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周边环境损害(水产品中毒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1.5绩效评估指标和标准
药物灭螺钉螺校正死亡率(%)=(灭后钉螺死亡率-灭前钉螺死亡率)/(100-灭前钉螺死亡率)
完成率=(实际灭螺面积/计划灭螺面积)
有螺面积灭光率=(实际灭光钉螺面积/全部有螺面积)
附件三
常用血吸虫病查病技术操作规范
3.1  询检法
主要是询问受检人员在末次治疗后,近1-2年有无疫水接触史及有无发热、腹泻、肝肿大等主要血吸虫病症状、体征。
3.1.1  材料准备
听诊器、血压计、询检法调查登记表。
3.1.2  操作步骤
3.1.2.1 应仔细询问受检者血吸虫病查治史、末次治疗时间及此后接触疫水地点、时间、接触方式及出现的症状。
3.1.2.2 必要的体格检查排除其他非血吸虫病引起的发热、腹泻、肝肿大等临床症状体征。
3.1.3   诊断标准:末次治疗后,近1-2年内有疫水接触史或疑似血吸虫病症状,定为本法阳性。
3.1.4   注意事项
3.1.4.1  应注意受检者接触水体地点周围的钉螺分布变迁及现状。
3.1.4.2  避免诱导性询问血吸虫病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2  血清学方法
根据抗原和特异性抗体结合原理,用已知抗原(抗体)和采集的人体血清进行体外检测抗体(抗原)的方法。目前人群查病常用的血清学方法有如下几种,可选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病情调查,由于血清学方法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般不用于效果评价。
3.2.1  环卵沉淀试验(COPT)
3.2.1.1  材料准备:抗原(热处理超声干燥虫卵粉)、石蜡、载(盖)玻片、显微镜、温箱、离心机、滴管、塑料管、针头等。
3.2.1.2  操作步骤
采集获取受检者血清,用熔化的石蜡在洁净的载玻片两端分别划两条相距20mm的蜡线,在蜡线之间加受检者血清2滴(0.05~0.10ml),然后用针头挑取干卵约100~150个,加入血清中,混匀,覆以24mm×24mm盖玻片,四周用液化石蜡密封后,置于37℃温箱中,经48~72h后用低倍(80~100×)显微镜观察反应结果,疑似者应在高倍(400×)显微镜下加以鉴别。
3.2.1.3  结果判断
3.2.1.3.1 阳性反应
虫卵周围产生边缘较整齐、光滑,并有明显折光的泡状、指状或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其中泡状沉淀物须大于10μm(约相当于两个红细胞大小),才能定为阳性,记录发生阳性反应的虫卵数,按下式计算环沉率。
环沉率(%)=(阳性虫卵数/全片观察正常虫卵数)×100
3.2.1.3.2 阴性反应
虫卵周围光滑,无沉淀物。或有小于10μm的泡状沉淀物。
3.2.1.4 诊断标准:环沉率≥3%定为本方法检查阳性。
3.2.1.5 注意事项
3.2.1.5.1干卵应以重感染兔血清(感染1500-2000条尾锄的兔血清)测试,环沉率>30%者为合格抗原。
3.2.1.5.2划蜡线应将石蜡加热至开始冒烟时,用棉签蘸蜡一次划成,以保证蜡线厚薄均匀,蜡线不宜过厚,线间距离不宜小于20mm。
3.2.1.5.3在试验血清中挑入干卵数不宜过多,以100-150个为宜,并使虫卵均匀分散,切勿成团块。
3.2.1.5.4宜用24mm×24mm(或22mm×22mm)的盖玻片覆盖,一次蜡封,以避免密封不严,影响反应结果。
3.2.1.5.5检测Ⅲ、Ⅳ、Ⅴ类村人群时,虫卵孵育时间可酌情延长到72h,以便提高阳性检出率。
3.2.1.5.6要善于识别粘附于干卵周围的红细胞、组织碎片及从卵壳破裂处渗出的毛蚴组织等,通常在高倍镜观察时,易于识别这些物质。
3.2.1.5.7已检查完毕的标本片,可用3%甲酚皂(来苏尔)溶液浸泡1-2天,待盖玻片脱开后,分别清洗,拭干备用。
3.2.1.5.8 不成熟虫卵、破卵不计算在被观察的虫卵总数内。
3.2.1.5.9国内有关COPT的操作方法较多,除上述常用方法外,还有塑料管法、双面胶纸条法、PVC薄膜抗原片法、PVF抗原片法,血凝板法,以及IEST法等都可选用,阳性标准与常用玻片法相同。
3.2.2  间接血球凝集试验(IHA)
3.2.2.1 材料准备:可溶性血吸虫卵抗原致敏的冻干绵羊红细胞、V形微量反应板、塑料管、采血针、酒精棉球、微量滴管、生理盐水、离心机等。
3.2.2.2 操作步骤
3.2.2.2.1 采集获取受检对象血清。
3.2.2.2.2 配置致敏红细胞悬液:取冻干致敏红细胞1支,每支加用致敏红细胞稀释液1ml,充分混匀。
4.2.2.2.3血凝板的第1列第1孔加标本稀释液100μl(4滴),第2~4孔加标本稀释液25ul(1滴)。于第1孔加25μl(1滴)待测血清,充分混匀后吸出25ul于第2孔,第2孔充分混匀后依次倍比稀释至第4孔,在第4孔混匀后弃去多余的25μl (1滴),然后将第1孔吸取75ul弃去,第1至第4孔血清稀释度分别为1:5、1:10、1:20和1:40。
3.2.2.2.4于稀释后的每孔血清加致敏红细胞悬液25ul(1滴),震摇1~2分钟,置37℃ 30min后观察结果。
3.2.2.2.5每次试验均应设阴性、阳性对照。阳性、阴性对照血清为冻干品,使用前每管加100μl蒸馏水稀释,充分溶解后使用。
3.2.2.3 结果判断
3.2.2.3.1 阴性反应
红细胞全部沉入孔底,肉眼见一边缘光滑,致密的小圆点。
3.2.2.3.2 阳性反应:红细胞成明显颗粒凝集散布于孔底,周围不形成致密的圆点,强阳性时凝集物边缘形成不规则的皱褶。
3.2.2.4 诊断标准
以血清1∶10稀释出现阳性反应可判为本法阳性。
3.2.2.5 注意事项
3.2.2.5 .1受检者血清以1:10稀释,出现阳性反应作为阳性反应的起点较为适宜。
3.2.2.5 .2冻干致敏红细胞于4℃可较长时期保存,其效价不变。室温中保存则不宜超过3个月。
3.2.2.5.3 待测血清标本以新鲜血清为宜。
3.2.2.5.4 实验时宜选用V形血凝反应板,形成终点快判断结果准。
3.2.2.5.5 因批号不同抗原效价有很大差异,应在查病前做效价测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2.2.5.6用过的微量血凝反应板不能浸泡于酸、碱溶液申,也不能用毛刷洗擦,必须用高压自来水将沉积孔底的红细胞冲洗干净,再以蒸馏水洗2-3次,晾干使用。急用时可将洗净的反应板置37℃温箱烘干。
3.2.2.5.7 必要时使用一次性反应板。
3.2.3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3.2.3.1 材料准备:可溶性血吸虫卵抗原、聚苯乙烯塑料微量板、定量吸管、缓冲液和有关化学试剂、冰箱、恒温箱、ELISA检测仪等。
3.2.3.2 操作步骤
3.2.3.2.1采集获取受检对象血清
3.2.3.2.2于聚苯乙烯塑料微量板的凹孔中加入0.2ml以pH9.6碳酸盐缓冲液作1∶3000(或1∶1000,随抗原效价而定)稀释的虫卵抗原,置4℃过夜。
3.2.3.2.3次日倾去抗原,用含有0.05%吐温-20的磷酸缓冲盐水(PBS/TpH7.4,0.01mol/L)洗涤3次,每次5min。
3.2.3.2.4于凹孔中加入以PBS/T作1∶200稀释的受检者血清0.2ml,37℃ 2h。
3.2.3.2.5倾去血清,以PBS/T洗涤3次,每次5min。
3.2.3.2.6加入以PBS/T作1∶1000稀释的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结合物0.2ml,37℃ 2h。
3.2.3.2.7倾去酶标记结合物,以PBS/T洗涤3次,每次5min。
3.2.3.2.8加入0.2ml邻苯二胺(OPD)底物溶液(10mg OPD+pH5.0柠檬酸缓冲液25ml+30%过氧化氢10μl)0.2ml,37℃,30min。
3.2.3.2.9在各凹孔中加入2mol/L硫酸0.05ml以中止反应。
在酶标专用比色计上读取492nm光密度(OD)值。
3.2.3.2.11每次实验均设阳性参考血清对照,同法求出其OD值。以此对样本血清OD值进行校正。
3.2.3.3 诊断标准
3.2.3.3.1  Dynatech酶标专用比色计:测定结果OD值≥0.5为血吸虫阳性。
3.2.3.3.2  目测
受试血清凹孔中所显示的颜色浅于阴性对照血清颜色一个滴度者为血吸虫阳性。
3.2.3.4 注意事项
3.2.3.4.1试验时,每块反应板均应设标准参考阳性血清及阴性血清对照。
3.2.3.4.2试验时,加底物前,反应板经洗涤、甩干后,不宜在空气中暴露过久,应速加底物,以免影响酶的活力而影响结果。
3.2.3.4.3酶结合物浓度很重要,必须准确配制。
3.2.3.4.4每次洗涤一定要干净,否则影响结果。
3.2.3.4.5配制试剂的器皿最好能固定使用,不要经常更换。
3.2.3.4.6 目前国内有关改进ELISA的方法较多,除上述常用方法外,还有PVC薄膜快速ELISA法等选用。
3.2.4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
3.2.4.1 材料准备
试纸条、染料标记抗原1,PVC小杯(有试剂盒供应)。
3.2.4.2 操作步骤
3.2.4.2.1采集获取受检对象血清。
3.2.4.2.2 待检血清l0μl置检测PVC小杯中,另加入50μl标记染料的抗原液,轻轻混匀约1分钟。
3.2.4.2.3 取试纸条插入小杯中,约5一l0min。
3.2.4.2.4 待小杯内反应液吸干后(10分钟左右)观察结果。
3.2.4.3 结果判断
3.2.4.3.1 阳性反应
检测带和对照带均显紫蓝色的沉淀带。
3.2.4.3.2 阴性反应
对照带显示紫蓝色沉淀带而检测带无紫蓝色。
3.2.4.4 诊断标准
出现阳性反应者可定为本法血吸虫阳性。
3.2.4.5 注意事项
3.2.4.5.1 检测血清必须新鲜,否则会影响检测结果。
3.2.4.5.2 取试纸条时,用手捏住吸水垫(较长的一端),严禁触摸检测膜。
3.2.4.5.3 试纸条一定要插入杯底。
3.2.4.5.4 检测带反应过强时,对照带显色会减弱,甚至不显色,此结果仍判断为阳性反应。
3.2.4.5.5 该试纸条法与肺、肝吸虫病人血清有部分交叉反应,检测是应加注意。
3.2.4.5.6 试剂盒在4℃可保存6个月。
3.3  病原学方法
目前在人群查病时运用的病原学方法是粪便检查法,在实际工作中可选用以下任何一种粪检方法。
3.3.1  尼龙袋集卵孵化法
3.3.1.1 器材准备
40-60目/英寸铜丝筛、260目/英寸尼龙绢袋、250ml三角烧杯、搪瓷杯、竹筷、尼龙绢袋支架、淋水用橡皮管、水桶、明矾、漂白粉等。
3.3.1.2  操作步骤
3.3.1.2.1 取受检者粪便约30g,先置于40一60目/英寸的铜丝筛中,铜丝筛置于下口夹有铁夹的尼龙绢(260目/英寸)袋口上,淋水调浆,使粪液直接滤入尼龙绢袋中,然后移去铜丝筛,继续淋水冲洗袋内粪渣,并用竹筷在袋外轻轻刮动助滤,直到滤出液变清。取下夹于袋底下口的铁夹,将袋内沉渣淋洗入三角烧瓶(若需加做沉渣镜检,可在烧瓶中吸取沉渣3~4滴放在载玻片上,抹成涂片两张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检查,每片镜检时间不宜少于2min)。
3.3.1.2.2 将盛有粪便沉渣的三角烧瓶加水至离瓶口1cm处,放入孵化室(箱)或在室温下孵化,最适宜的孵化温度为22~26℃。
3.3.1.2.3观察毛蚴宜在孵化后1、3、5h各1次。
3.3.1.3 诊断标准
发现血吸虫(虫卵)毛蚴即为血吸虫病人。
3.3.1.4 注意事项
3.3.1.4.1 观察毛蚴时,应将烧瓶向着光源,并衬以黑纸板。要注意毛蚴与水中原生动物的区别。如有怀疑,可用毛细吸管吸出,在显微镜下鉴别。
3.3.1.4.2 粪便必须新鲜,夏季不宜超过l2h,冬季不宜超过24h,粪量不足30g的应退回再送。
3.3.1.4.3 切勿用包过农药、化肥或其他化学品的纸张包粪便。
3.3.1.4.4孵化用自来水时,一般要将水过夜脱氯;急用时可在水中加入少量硫代硫酸钠(每50kg水中,加入硫代硫酸钠0.2~0.4g)除氯半小时后使用。如用河水或井水,可将水加热至60℃或经过滤,以除去水虫。也可每50kg水用漂白粉0.35g(漂白粉精0.17g)杀虫。
3.3.1.4.5 为了澄清河水,每50kg水可加入明矾1.5~2.0g(浓度超过0.02%以上时,对虫卵孵化有抑制作用)。
3.3.1.4.6 被工业废水、化肥和农药污染的水和含盐量较高的水都不宜用于孵化。
3.3.1.4.7温度是促使虫卵孵化的必要条件,25℃左右最适宜。室温在20℃以下或更低时,必须加温,一般采用简化的土孵化室或孵化箱,使孵化环境能保温在25℃左右。
4.3.1.4.8 一切粪检用具每次用后都必须洗刷3次,洗净后用60~80℃热水浸泡杀卵,避免交叉污染。
3.3.1.4.9 残余的粪便、粪渣、粪水和沉渣等必须倒入指定的沉淀粪池中贮存或用药物杀卵,以防病原扩散。
3.3.1.4.10 尼龙绢袋使用过久,孔目变形或孔目破损者要及时剔除,以免影响效果。
3.3.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3.3.2.1  器材准备:甘油孔雀绿溶液、亲水性玻璃纸、定量板、尼龙绢片、载玻片、塑料刮片等。
3.3.2.2 操作步骤
4.3.2.2.1 置尼龙绢片于受检粪样上,用软性塑料刮片在尼龙绢片上轻刮,粪便细渣即由绢片微孔中露至绢片表面。
3.3.2.2.2 将定量板(3cm×4cm×2.5cm,板中圆孔的孔径为3.5mm,刮平后,孔中可容粪量41.1mg)放在载玻片中部,以刮片从尼龙绢片上刮取细粪渣填入定量板的中央孔中,填满刮平。
3.3.2.2.3 小心提起定量板,粪样即留在载玻片上。
3.3.2.2.4 取一张经甘油孔雀绿溶液浸渍24h的亲水性玻璃纸(30mm×30mm),盖在粪便上,用橡皮塞或另一块载玻片覆于玻璃纸上轻压,使粪便均匀展开至玻璃纸边缘。
3.3.2.2.5 编号后置于室温25℃,相对湿度75%下过夜,镜检。
3.3.2.2.6 每份粪样至少需做2张涂片,以镜检每片平均检出的虫卵数乘以24即为1g粪便中的虫卵数(EPG)。
3.3.2.3 诊断标准
发现日本血吸虫卵即为血吸虫病人。
3.3.3 结果观察
3.3.3.1将透明后的加藤片置于光学显微镜的载物台上在低倍(10×)镜下进行镜检,镜检时仔细检查每一视野,并特别注意与未受精蛔虫卵的鉴别。
3.3.3.2计数原则:数上不数下,数左不数右,记录全片血吸虫卵的数量。
3.3.4 注意事项
3.3.4.1亲水性透明玻璃纸使用前需全部浸入透明液中,浸泡24小时以上,使玻璃纸显示绿色或蓝色。
4.3.4.2把刮片上的细粪渣填入定量板时,必须填满中央孔全孔并抹平;压制涂片时尽量使粪便均匀展开至玻璃纸边缘,但应避免粪渣溢出;
3.3.4.3加藤片透明的速度取决于温、湿度,一般放置室温过夜即可,冬季温度较低时则需置25℃温箱内以加快透明,但切忌放置于太阳光直射下加快透明,避免加藤片脱水过度,而影响镜下虫卵的观察。
3.4  B超检查  因血吸虫卵沉积肝脏引起肉芽肿,继后发生肝纤维化等一系列病理改变,特别是干线型纤维化,及门脉分支血管壁的增厚,可在超声诊断仪中显示有特征性图象,有助于血吸虫病的诊断。
3.4.1 器材准备
B超机、藕合剂、卫生纸、报告单。
3.4.2 操作步骤
3.4.2.1 空腹平卧位与平静呼吸时,以剑下横纵切面,右肋下斜切面及右肋间切面等为肝脏常规切面,全面探查肝脏回声情况,检查肝实质纤维化程度,以肾实质回声为正常标准,判断肝回声强弱,可分如下4级:
0级--正常;
I级--病灶性回声密集区,分散在肝实质,没有明确的界限,具体化为回声尚均匀,但增强、增粗(光点颗粒稍粗);
Ⅱ级--较强的光带形成鱼鳞样图形,散在性病灶性回声密集区直径之20mm,具体化为回声欠均匀,光点较粗大,全肝均可见散在的细网状回声,肝血管壁回声稍增强、增厚,肝血管起行大致正常。
Ⅲ级--回声密集带形成相互连接的网状,多见直径卜20mm的病灶回声密集区,有中心纤维化的块物(组织),具体化为回声不均匀,光点增粗回声较高,全肝均可见粗大网络状回声,门脉血管壁增厚明显,肝内血管腔变细窄,显示不清,肝脏体积缩小。
3.4.2.2 平卧位肝脏常规切面,探测肝脏表面与外形,肝表面可分为光滑、轻度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肝左叶外形,背面凹为正常,凸为异常,下缘锐利为正常,钝为异常。
3.4.2.3 以平卧位通过腹主动脉剑下纵切面,探测肝左叶长度与厚度。右肋下斜切面,以清楚显示肝静脉右支注入下腔静脉处,控测右叶最大斜位。
3.4.2.4 平卧位探头置于右侧面中线纵切面,以通过下腔静脉为参照点,测肝右叶第一长径。用探头垂直置于右侧锁骨中线纵切面,测肝右叶第二长径。
3.4.2.5 平卧位探头置于左侧腋中线纵切面,测脾脏长度。右侧45o侧卧位,左肋间斜切面,清楚显示脾门及脾静脉,探测脾静脉宽度。测脾门至脾前缘的长径(a),经脾门(脾静脉中心)作a线从垂直线段长径为b,通常仅测脾脏厚度相当于a。成人脾肝厚度3.00cm±0.52cm,脾静脉不超过0.8cm。
3.4.2.6 取仰卧位,右肋间斜切面或上腹正中旁线纵切面,以清楚显示门静脉主干,在第一肝门处,测定它最大内径。
3.4.2.7 取平卧位,肝脏常规切面(剑下横切面及右肋间斜切面为主),清楚显示左肝叶门静脉第二级分支,测其最宽三支外径(D)和内径(d),求出d/d比值。
3.4.3 诊断标准
3.4.3.1肝脏实质回声若有Ⅱ级或Ⅲ级改变者,可拟诊为血吸虫病肝超声图象。
3.4.3.2 门静脉系统D/d>2者为异常。
3.4.4 注意事项
3.4.4.1 为了测量结果的可比性,应确定标准化的测量切面,严格按规定放置探头,而且要在限定切面中测量。而定性检查时,例如探查肝实质回声密度,切面尽可能在不同水平进行,避免遗漏局灶性的损伤。
3.4.4.2 我国己有不同年龄、不同身高、不同正常人群的肝右叶长度D/d,厚度、肝右叶第一、第二长径和最大斜径、脾脏长度、脾脏指数、门脉主干内径、门脉2级分支D/d比值等,9个项目的测量数值(见《血吸虫病防治手册》P/100)可供参考。
3.4.4.3 应与慢性肝炎,肝炎化肝硬化、肝癌等做出鉴别。
3.4.4.4 超声诊断血吸虫病正确性与超声诊断操作者的经验、业务水平有关,应予以注意。
附件四
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及药物不良反应处理规范
4.1   治疗药品
吡喹酮,由国家免费提供。
4.1.1  适应症
各期血吸虫病及伴有一般加杂症的血吸虫病。
4.1.2  禁忌症
4.1.2.1 晚期血吸虫病肝代偿机能极差者。
4.1.2.2 体质极度衰弱处于恶液质状态者。
4.1.2.3 急、慢性传染病发作期。
4.1.2.4 代偿功能明显失调的器质性疾病及有精神障碍或有严重神经官能症患者可缓用或慎用。
4.2  疗程与剂量
4.2.1  慢性血吸虫病患者及血清学阳性者,除药物禁忌症外,均可在查出后化疗。采用吡喹酮药物:成人 40mg/kg一次顿服或60mg/kg二日疗法(限量60kg),儿童50mg/kg一日疗法或70mg/kg二日疗法,餐间服用。
4.2.2  急性血吸虫病患者应住院对症治疗,同时采用吡喹酮治疗,成人采用120mg/kg(儿童140mg/kg)6日疗法,每日分3次服,其中1/2总量在前2日内服完,其余1/2总量在第3-6日分服。
4.3  副作用的处理
吡喹酮的副作用一般轻而短暂,多数毋须处理,少数患者可出现明显副作用,应及时正确处理。
4.3.1 神经系统副作用
以头昏、头痛、乏力较多见,个别可见嗜睡、肌肉颤动、共济失调等,大多于数小时内减轻或消失,对较重者可给予安定、去痛、维生素B1B6、谷维素等。有癫痫史者应同时服用抗癫痫药。
4.3.2 消化系统副作用
以上腹不适、不定位用痛较多见,少数可见恶心、呕吐等,可给予颠茄类剂或胃复安等,个别呕吐严重,进食甚少或伴腹泻者,可给予补液,并注意补钾。
4.3.3 心血管系统副作用:少数患者有心悸、胸闷、个别可有心律失常如早搏、房颤等,然大多很快消失,症状较明显者可给予镇静剂、抗心律失常药等。
4.3.4 少数患者有低热、皮疹等,可给予对症和抗过敏治疗。
4 注意事项。
5.1 对本药过敏者禁用。
5.2 用吡喹酮治疗期间不可从事高空和水上作业等特殊工作,如操纵机器、驾驶车辆等。
5.3 严重心、肝、肾病患者以及有精神病史者慎用。
5.4 孕妇对本药应慎用,哺乳期妇女服用本药期间直至停药后72h内不宜喂乳。
5.5 服药前应详细询问病史和进行体检,充分掌握患者的治前情况,对有神经官能症患者尤其重要,并应耐心作好必要的解释。
5.6 服药期间应加强随访,注意各种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并予妥善处理。
附件五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9号)
附件六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9号)
附件七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4号)
附件八
《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4号)
附件九
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操作技术规范
3.1 Ⅰ类地区:家畜感染率≥10%,不做病情调查,每年普治1次。
3.2 Ⅱ类地区:家畜感染率≥5%、<10%,每年普查1次(主要是牛),阳性治疗。
3.3  Ⅲ类地区:家畜感染率≥1%、<5%地区,每2年查病1次阳性治疗。
3.4  Ⅳ类地区:畜感染率<1%,每3年查病1次,阳性治疗。
3.5  Ⅴ类地区:每3年对外地购进耕牛查治1次,阳性治疗。
3.6  凡在有螺特别是感染性钉螺分布的江、湖、河、洲滩地区散放的家畜,不做普查,每年扩大化疗1次(主要是牛)或处理其他家畜(主要是猪、羊的宰杀)。
3.7  家畜查治应与人群查治同步开展。
3.7.1  化疗时间同步,人畜化疗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0天,在感染季节后的11月同步化疗。
3.7.2  化疗空间同步,在同一易感的江、湖、洲、河滩地活动的人、畜应同时化疗。
4   方法及操作规程
4.1 粪便毛蚴孵化法
4.1.1 送粪、登记
 家畜血吸虫病的确诊仍以粪便孵化法为主,可采用1送3检。由畜主收集新鲜粪便,大家畜250g,猪、羊、犬为100g可用容器盛装或用干净塑料袋包装。详细填写《家畜血吸虫病粪样送检登记卡》1式3份,一并送交粪检组,避免搞错。(血防手册219页)
4.1.2 粪便孵化前处理
4.1.2.1  尼龙筛淘洗法
 取牛、马属动物粪便50一100g(牛、羊、犬分别为30、10、10g)放入40孔/英寸或60孔/英寸铜丝筛内,置粪筛于盛有清水的搪瓷杯内充分搅拌,2-3min后,将搪瓷杯中的沉渣倒入260孔/英寸的尼龙筛兜中。用清水淘洗或冲洗尼龙筛兜中的粪渣,直至洗出的水变清为止。将尼龙筛兜中的粪渣移入200一300ml的三角烧瓶中孵化。
4.1.2.2沉淀换水法
 取被检畜粪(粪量同尼龙淘洗法)置于40-60孔/英寸的铜丝筛中,将粪筛置于盛有清水的500m1沉淀杯或搪瓷杯中。把粪便充分搅拌滤入静置30一4Omin,倒去上清液,重新装满清水,如此重复数次,每次换水时间为2Omin,直至上清液变清为止。倒去上清液,把粪渣移入250-300ml三角烧瓶中孵化。应用本法水温应低于15℃,如高于15℃时,洗粪和沉淀用水必须采用1.0%-1.2%的盐水,以抑制毛蚴过早孵出。
4.1.2.3 塑料杯顶管法
 取牛、马属动物粪便50g(牛、羊、犬为30、10、10g)于搪瓷杯中搅匀,经20孔/英寸粪筛过滤至盛有清水的特制塑料杯中,静置2Omin第l次换水,再经2Omin第2次换水,后加满清水,盖上杯盖,另取一直径1Omm玻璃试管加满清水,倒插于杯顶孵化。量同尼龙淘洗法)于40孔/英寸铜丝筛内,将粪筛置于盛有500m1清水的搪瓷杯中,充分搅拌过滤,滤出的粪便再倒入260孔/英寸尼龙筛兜内,用水淘清后将粪渣倒入300ml平底烧瓶申,在瓶颈处塞一棉层,上加清水孵化。
4.1.3  孵化、观察
 上述各种孵化方法的适宜温度为22-26℃,查病工作宜在春、夏、秋季进行。夏、秋季节适用室温孵化,不需加温或降温。观察毛蚴宜在孵化后1、3、5h各l次,观察毛蚴时应在光线充足的地方进行,但不宜在日光下孵化和观察。为便于观察,可衬以黑色背景,毛蚴呈梭形,灰白色,折光性强,多在距水面3cm范围内呈直线运动。可疑时应用吸管吸取置载玻片上镜检鉴别。孵化用水与人血吸虫病诊断有关章节所述相同。
4.2粪便虫卵检查
4.2.1 沉淀集卵法
 取被检家畜粪便3-5g置于粪杯内,加10-20倍普通水调匀,然后以40孔/英寸铜筛滤杯(过滤于量杯内,弃去粪渣,让其自然沉淀约2Omin,倒去上清液,将沉淀物直接涂片镜检。
4.2.2 尼龙筛兜集卵法
 取被检家畜粪便5-10g,加上10-20倍普通水调匀,以40孔/英寸铜筛过滤于粪杯内。弃去粪渣,将滤液倒入260孔/英寸尼龙筛兜内,加水洗净,然后以直接涂片法检查尼龙筛兜内的粪渣。
5 家畜化疗方法
5.1 化疗前准备
5.1.1 对象的确定
 凡经病原学或血清学诊断为阳性的家畜,均应进行健康检查,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决定治疗、缓治或不治。健康检查内容,首先询问病史及饲养管理情况,然后按系统检查。主要项目为体温、呼吸、心率、心律、食欲、反自、瘤胃蠕动、精神、营养以及可视黏摸、年龄等。如为母畜应注意怀孕及哺乳情况,有下列情况者可缓治或不治。
5.1.2  怀孕6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母畜以及3个月以下的幼畜缓治。
5.1.3  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或生产能力的家畜不治,建议淘汰。
5.1.4  有急性传染病、心脏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缓治或不治,建议淘汰。
5.1.5  体重测定
 确切地测算病畜的体重,准确地投药,直接关系到治疗效果。因此,必须认真做好病畜治疗前的体测估量。受测牛必须立于平稳的地方,准确测量其胸围及体斜长,记下测量数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5.1.5.1 黄牛:体重(kg)=[胸围(cm)]2 ×体斜长(cm)/10800
5.1.5.2 水牛:体重(kg)=[胸围(cm)]2×体斜长(cm)/12700
5.1.5.3 马属动物:体重(kg)二{[胸围(cm)]2×体直长(cm)+25}/10800
5.1.5.4羊:体重(kg)=[胸围(cm)]2×体长(cm)/300
5.1.5.5猪:体重(kg)=体高(cm)×体斜长(cm)/14400
注:消瘦的牛只,按估测的体重酌情少5%-10折后计算药量。对不满3岁的马驹,可将公式中的常数'25'改为'15'。
胸围:从肩肿后角围绕胸部1周的长度。
体斜长:肩端至坐骨结节
体  高:譬甲至地面高度
体直长:譬甲到尾根的长度
5.1.6病牛治疗记录:对已确定治疗的对象,要填写治疗登记表。在治疗过程中,应按要求认真作好记录。治疗结束后,要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5.2  治疗
5.2.1  药物采用吡喹酮,一次口服,除禁忌症外。
5.2.2  药物剂量:
黄牛体重按30mg/kg(限量300kg)
水牛体重按25mg/kg(限量400kg)
羊20mg/kg
猪60mg/kg。
附件十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74号)
附件十一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卫疾控发[2005]263号)
附件十二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
     年
表    号:卫统50表-1
制表机关:卫生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2]78号
填报单位:                                              (一)血吸虫病流行情况                       有效期至:2005年
单位 流行区范围 累计达到传播 累计达到传播 当年达到传播 当年达到传播 未达到 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感染
流行 流行 流行 流行县 流行乡 流行村 阻断标准 控制标准 阻断标准 控制标准 控制标准 县数 乡镇数 村数
县数 乡数 村数 人口数 人口数 人口数 县数 乡镇数 县数 乡镇数 县数 乡镇数 县  数 乡镇数 县  数 乡镇数 病例数
(万人) (万人) (万人)
(甲)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18 A19 A20
注:单位栏  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统计,以下各表同。
流行县数A1   不包括县级以上农场,县级农场统计在所属的行政县内。
流行乡镇数A2  乡级以上农场,列入流行乡镇独立统计。
流行村数 A3 为行政村数。
传播阻断标准A7、A8、A11、A12  按照《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与原消灭地区标准相同。
传播控制标准A9,A10、A13、A14  按照《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与原基本消灭地区标准相同。
未达到控制标准A14,A15  目前仍为血吸虫病流行地区。
A7、A9、A11、A13、A15栏,需另文列出县名。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
      年
表    号:卫统50表-2
制表机关:卫生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2]78号
填报单位:                                              (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展                   有效期至:2005年
单位 检查人数 现有病人数 晚期病人数 治疗病人数 扩大化疗人数 耕牛查治情况
查病 血检 血检阳 粪检 粪检阳 合计 当年发现 急 慢 晚 流行村 检查 查出病牛头数 治疗病牛头数 扩大化疗牛头数
总数 人数 性人数 人数 性人数 性 性 期 存栏数 头数
(甲)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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