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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10-18 生效日期: 1974-10-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革医防(74)第55号函悉。从你市一九七一年以来的现场临床观察结果来看,工人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职业性明显,患者均有程度不同的症状,肺部X线表现也比较明显,根据我部一九五七年公布试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
  建议有关工厂认真做好防尘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对接触炭黑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定期体检;已确诊的患者要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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