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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发布部门: 河南省
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6]17号

  为规范建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一律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的规定,强制其停止施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即日起组织人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区的所有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排查登记,并在8月15日前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经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人限期进行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使用房屋,撤出居住、作业人员。
  四、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做好配合,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城中村房屋安全整治活动,限期打通消防通道和安全抢险通道。凡影响安全抢险救灾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应当组织拆除。
  六、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市民遵守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提高市民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所有房屋产权人必须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本通告。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因相互推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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