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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6]160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略)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税强扣〔〕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税稽强扣〔〕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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