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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库银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6-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6]1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经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协商,现对我省税库银联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内开展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6]15号)精神,一律不得再擅自开发新的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
  二、要认真按照省局下发的税库银联网管理制度和办法,对现行税库银联网系统严格管理,强化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税款缴库的安全、稳定。
  三、为保证我省税库银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拟拓展税库银联网部门的市局,必须应用各市局现行税库银联网平台,通过预留接口实现与其他部门挂接。
  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联网情况。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内开展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内开展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少税款在途和沉淀,减轻税务部门缴款书销号的工作量,同时减少税务与各商业银行的协调难度和降低征管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及互联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财税库横向联网有关的流程、标准和认证等事项进行研究和协商。现将与此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商一致后,将下发相关数据交换标准,并开发统一的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在全国国税系统统一部署,同时,各省地税系统应参照总局统一的规范进行建设。
  二、为避免各地重复投资,按照税收信息一体化的原则,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总局下发的统一标
  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三、各单位此项工作应待总局统一发文部署后方可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将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开展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目前总局正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商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联网的有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与人总行正在就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与TIPS联网的数据接口规范、CA互认证模式、业务处理流程等问题进行协商。为有条不紊地推进此项工作,规避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与TIPS在联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各省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内开展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6]3号)的要求,在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慎重稳妥地开展与TIPS系统联网的
  工作。在总局进行统一部署之前,各地不得擅自进行与TIPS系统联网的工作,以免造成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冲击。
  二、各地接到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对此项工作的布置,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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