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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近期,我部组织开展了对获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2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要求,本次监督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21家机构组织内部自查,总结获得资质以来开展的工作。第二阶段,在各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分省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分两批七个检查组,于9月19日至29日对21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检查重点围绕4个方面:
  1、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2、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3、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检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各机构提出了检查意见(各机构检查意见附后)。
  (一)机构的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4家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其中2家机构已及时向卫生部申请变更。21家机构全部设置了评价、质量管理、检验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或省级计量认证,有13家机构还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
  (二)人员的基本情况。21家机构有19家机构评价技术负责人、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符合规定。目前,21家机构共有专业技术人员771名,接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有752名,占97.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选择21家机构的有关人员118名填写调查问卷,其中大学本科以下15人、本科82人、硕士19人、博士2人;从事职业卫生工作5年以下48人、5-15年为19人、15年以上51人;参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111人,未参加培训7人。经现场考核对职业病防治法法规知识掌握情况,较好者97人(占82.2%)、一般21人(占17.8%)。
  (三)取得资质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21家机构取得资质后,能够在认证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技术能力基本保持甲级资质的水平。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大多数机构体系运行程序持续有效,质量管理档案健全、规范。21家全部开展了内部审核,并有内部审核记录,内部审核整改记录,内部审核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得到有效落实,21家机构全部参加了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和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等单位制定实施了内部三级审核和质量审核制度。仪器设备基本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要求,现场抽查的163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在本次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转让或出借评价资质证书、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承接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工作等行为。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情况。21家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已经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972份。其中,按照建设项目级别划分,国家级182份、省级及以下790份,分别占18.7%、81.3%;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类别划分,预评价584份,控制效果评价388份,分别占60.0%、40.0%。在卫生部审核通过的有107份,占11.0%。各检查组检查时在每个机构抽取了2-4份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共计51份。其中,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39份(预评价23份、控制效果评价16份)、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12份(预评价6份、控制效果评价6份)。经组织专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质量进行技术评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四个等级分别是6份(占15.4%)、20份(占51.3%)、10份(占25.6%)、3份(占7.7%),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四个等级分别是2份(占16.7%)、1份(占8.3%)、7份(占58.3%)、2份(占16.7%)。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形式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还很淡薄,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法规的培训。如:
  (1)四川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及时向卫生部申请变更;
  (2)部分机构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应报卫生部审核而未报;
  (3)有些机构的个别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法规的学习理解还不够。
  (二)各技术服务机构在能力建设方面发展不平衡,质量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1)中国疾病疾病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中石油规划总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评价工作相关部门新任技术负责人没有高级职称;
  (2)部分机构的采样设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评价工作的需要;
  (3)不少机构存在实验室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仪器使用、维护、检定记录信息量不足的问题;
  (4)不少机构评价科室缺乏工程人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卫生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研究并落实本次监督检查意见。各机构要按照本次监督检查的意见(见附件),认真研究本机构存在的问题,继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我部。
  (三)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我部。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省级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四)加强技术服务机构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要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我部将组织研究完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规章,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分层次抓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水平。

附件: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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