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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分行业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6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补贴的财政资金(不含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下同),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利用本级财力,安排用于上述补贴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来源为上级财政专项核拨和各级财政筹集安排。

    第四条   补贴资金发放的原则为范围明确、标准一致、公开透明、简便易行、首长负责。


第二章 补贴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负责人为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单位一把手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补贴相关数据,提出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综合管理补贴资金下达、核拨、发放和监督,综合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价格联动的建议,制定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行业政策;负责补贴资金基数的测算,核实和分解国家下达的补贴用油量;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相关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补贴资金补贴范围应限定为受成品油调价影响大、支出大幅度增加、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对象包括:
  (一)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
  (二)对部分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消化确有困难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部分城市出租车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价格联动措施消化,在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可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
  具体补贴对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补贴资金负担原则确定。对种粮农民由中央财政综合考虑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涨价因素,实行综合性补贴。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发放补贴资金。特殊问题和紧急事项,确需调整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需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范围之外增加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测算和分配,要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核定,兼顾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利益。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拨付。即:属于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属于盟市、旗县区补贴对象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方式。向补贴对象直接发放补贴资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利用银行卡等电子货币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分行业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地区(旗县)、分行业用油量分解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及分行业财政补贴实施意见(详见附件),拟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各地区在保证本地区资金发放工作平稳进行的前提下,可在上级核拨的补贴资金总额内适当调整补贴资金在各行业之间的分配额度,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具体申报工作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用油量、用油机器(具)数量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依据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审核无误的经营者准运的相关资料等基础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在代理银行为补贴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为补贴资金发放提供必要的有关表格,作为资金发放、领取的手续、凭证。具体格式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直接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将切实做到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过程公开、补贴对象公开,公布监督电话和受理人,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私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超期滞留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自下而上建立补贴资金周报、旬报、月报、半年报或年报制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补贴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将各盟市补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收集、健全、保存好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基础数据,并建立数据库。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视各地区、部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业务量,适当核拨补贴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与成品油价格改革有关的调研、基础数据核实、资料印刷、补贴资金发放和数据统计汇总等相关工作;用于补贴工作检查、宣传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必要办公设备的购置等;适当用于直接工作人员的业务补助等。不得用于与成品油价格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失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国家补贴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国有林场、苗圃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申请补贴的国有林场、苗圃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公开公正原则。燃油补贴的申请、审核、确定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名单要公示。
  (三)规范统一原则。严格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相统一,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范围和发放对象。
  (四)积极稳妥原则。既要积极推进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又要积极处理好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全区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含良种繁育中心、种子园、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苗示范基地和育苗基地)用于生产性的车辆、机具、发电机等。
  三、补贴的依据及标准
  由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按隶属关系上报,经各盟市、旗县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审查核定后的用油量为依据,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补贴资金负担原则确定。
  四、补贴时间:
  按照财政部分次分批下达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五、补贴资金核拨
  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行业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地区(旗县)用油量分解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补贴对象。
  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生产性的车辆、机具、发电机等器(具)数量和用油量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依据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渔用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淡水捕捞及养殖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申请补贴的捕捞渔船应当同时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渔船应当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法定凭证。
  (二)公开公正原则。燃油补贴的申请、审核、确定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名单要公示。
  (三)规范统一原则。严格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相统一,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范围和发放对象。
  (四)积极稳妥原则。既要积极推进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又要积极处理好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淡水机动捕捞船的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二)在我区渔政渔港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淡水机动养殖船的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三、补贴的依据及标准
  根据机动渔船的功率,结合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计算出一年的耗油量,以此作为补贴资金额度依据,同时须提供'合法有效原则'中的相关证明。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补贴资金负担原则确定。
  四、补贴时间:按照财政部分次分批下达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五、补贴资金核拨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行业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地区(旗县)用油量分解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补贴对象。
  (一)淡水机动捕捞及养殖船的船舶渔业企业,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油量、用油机器(具)数量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经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依据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淡水机动捕捞及养殖船的船舶所有人,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审核无误的船舶所有人准运的相关资料等基础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在代理银行为补贴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对在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家对部分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消化确有困难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有关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农村道路客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逐级核拨。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农村道路客运者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范围明确,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政策要公开,补贴程序要公开,补贴操作过程要透明,补贴对象要公示。
  (四)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要采取直拨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确保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受益。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无正当理由年停运时间累计不超过30天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车主)。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三、补贴依据及标准
  (一)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地农村道路客运汽车公司用油量为依据,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总额。
  (二)补贴标准:以各地补贴总额与各地农村道路客运汽车数量的商作为基数,乘以调节系数(运距调节系数、车型调节系数)为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调节系数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自定。
  四、补贴时间:按照财政部分次分批下达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五、补贴资金核拨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行业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地区(旗县)用油量分解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补贴对象。
  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审核无误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经营者准运的相关资料等基础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在代理银行为补贴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六、公示
  为加强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工作的社会监督,各盟市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两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过程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对在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家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贴的有关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贴。
  (二)范围明确,规范统一。严格与国家及自治区政策相统一,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政策要公开,补贴程序要公开,补贴操作过程要透明,补贴对象要公示。
  (四)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要采取直拨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给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确保驾驶员受益。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2005年底领取全国出租车车辆营运手续的经营者(车主)。补贴以出租车为单位。
  三、补贴依据及标准
  (一)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地城市出租汽车公司用油量为依据,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总额。
  (二)补贴标准:以各地补贴总额与各地出租车数量的商作为基数,乘以调节系数(排汽量调节系数、车型调节系数)为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调节系数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自定。
  四、补贴时间:按照财政部分次分批下达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五、补贴资金核拨
  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行业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地区(旗县)用油量分解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补贴资金。
  各市、县出租车管理部门提供经审核无误的城市出租车经营者准运的相关资料等基础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在代理银行为补贴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财政部门要采取资金直拨的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出租车经营者手中。
  六、公示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工作的社会监督,各盟市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两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过程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对在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调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二)配比原则。补贴资金要与实际公共汽车耗油量相配比。
  (三)公开公平原则。燃油补贴的审核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数量要公开。
  (四)专款专用原则。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为全区城市(含旗县所在城镇)的城市公共汽车,不包括县城、乡镇间的长途客运车辆。
  (二)补贴对象为城市公共汽车公司
  三、补贴依据及标准
  (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地城市公共汽车公司实际公共汽车用油量为依据,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计算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补贴资金负担原则确定。
  四、补贴时间:按照财政部分次分批下达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五、补贴资金核拨
  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行业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分地区用油量分解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补贴资金。
  由城市公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用油量、用油机器(具)数量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依据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补贴对象。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对在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交通厅
内蒙古建设厅
内蒙古林业厅
内蒙古农牧业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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