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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广播电视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人劳保专[2006]51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广播电视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广播电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广播电视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和广播电视覆盖工程设备维护、技术管理、工程研究、设计、生产、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认证、技术推广及相关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和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调试方法。
  3、熟悉本专业法规、政策及技术系统运行、设备管理、设备维修、设备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独立解决过两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项目立项审查、成果验收或鉴定工作中的主要技术问题。
  ②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本专业两项以上不同类别的较复杂的专用设备或系统的检测规程或技术参数、测试规范(或方法)的制订工作。
  ③独立解决过两个以上节目制作、播出、传送工艺流程中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
  (2)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大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案的技术系统工艺设计两次以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广播电视节目的动画、特技制作中较复杂的技术工艺设计、景具技术设计、置景工程技术设计及媒体存贮技术等复杂项目的科研、试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两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制订过两次以上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工艺流程,并组织调度过多工程大型节目制作的运行实施。
  ④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过大型节目的播出技术方案两个以上。
  (3)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独立处理过复杂的设备运行和故障并正确分析异态两次以上。
  ②主持制订并组织实施过难度较大的系统技术检修、设备更新、技术革新方案两个以上。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功能的开发和指导过系统设备的调整工作达两次以上。
  ④制订并组织实施过市内、国内、国际传播信号交换、传送方案两个以上。
  (4)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一项以上省部级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②主持完成过三项以上中型以上工程的主要项目建设,或主持完成三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考察、方案拟定、委托审查设计、工程实施或验收移交等实际工作。
  (5)从事有线广播、有线电视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网络系统的规划、技术方案制订、设备造型、建设施工、检测高度的全过程。
  ②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所维护的大、中型网络符合部颁标准,且能安全运行四年以上。
  ③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过两个以上网络设计、计算或中型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
  2、能力
  (1)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2)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组织协调和完成多专业、多学科的合作项目。
  (3)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工程、设备验收工作。
  (4)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6)能监督执行系统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功能开发,指导完成过复杂节目的制作,或能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复杂问题及时、准确做出判断、处理。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广播电视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和广播电视覆盖工程设备维护、技术管理、工程研究、设计、生产、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认证、技术推广及相关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发展趋势及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4、熟悉所在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测试方法。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作为主要参加者,独立解决过两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立项审查、成果验收或鉴定工作中的主要技术问题。
  ②参加过本专业两项以上专用设备或系统的检测规程或技术参数、测试规范(或方法)的制订工作。
  ③独立完成过科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等技术工作两次(个)以上。
  ④独立解决过系统工艺流程中比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两个以上。
  (2)人事广播节目录制工作和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独立完成过语言录音机房、直播机房或主控机房系统框图的设计与制图两次以上。
  ②独立完成过语言录音机房、直播机房或主控机房部分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两次以上。
  ③在高级工程师指导下,完成过复杂的录音机房某一分支工程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两次以上。
  ④在节目录制或日常运行值机、维护中及时发现、排除过较复杂的技术故障两次以上。
  ⑤在传音操作中,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节目磁带技术质量和播出数据编排中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两次以上,保证安全播音。
  ⑥独立完成过主控系统中自动化播出、节目切换、自动告警、标频时钏等分支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两次以上。
  (3)从事电视节目制作运作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直接参加过较复杂的节目技术制作全过程,并能独立操作复杂的技术设备。
  ②独立完成过动画、特技制作中的技术工艺设计,或应用现代技校术手段,辅助完成过有一难度的特技、动画设计及制作工作两次以上。
  ③参加完成过电视照明光源的研究、开发及演播室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研究、开发工作两次以上。
  ④参加完成过景具技术设计、置景工程技术设计、音响效果中的科学技术研究、工艺设计工作两次以上。
  ⑤在播出操作中,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节目载体技术质量和播出数据编排中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两次以上,保证安全播出。
  (4)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在运行值机过程中发现异常信号后,能及时、准确做出判断、处理,保证安全播出和传送,并独立排除过两次以上技术故障。
  ②在微波或卫星传送调度中,保证国际线路协调工作,能运用网络系统保证信号合理分配和传送达两次以上。
  ③能组织或参加完成过市内、国内、国际较复杂的转播信号交换与传送工作。
  ④独立制订过两次以上有一定难度的技术检修、设备更新改造、技术革新方案,并参与实施。
  (5)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中型或两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三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某一阶段的建设或可行性研究、考察、方案拟定、委托审定设计、工程实施或验收移交等实际工作。
  (6)从事有线广播、有线电视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的地市级以上5-10万户网络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实际工作一次以上。
  ②主持过两次以上城市小区网、乡镇网、企业网1000户以上网络规划、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③完成过两次以上对以上网络的联装和调试,并使系统按标准正常投入运行。
  ④作为技术负责人,维护上述网络安全运行2年以上,仍能符合标准和无责任事故。
  2、能力
  (1)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或保证本专业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的能力,有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独立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的能力。
  (3)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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