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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陕西省卫生厅组织查处西安瑞克生物制品公司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予以表扬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2 生效日期: 2005-11-0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4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厉打击血液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供血行为,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经过一年的努力,有效遏制了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采供血机构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陕西省卫生厅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查办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西安瑞克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公司”)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与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克服了调查与反调查、诬陷与反诬陷、侦查与反侦查、建立攻守同盟作伪证,以及证据搜集、主要嫌疑人负罪潜逃、案件定性等重重困难,最终将5名罪犯送上了刑事审判庭。
  2004年7月初,陕西省卫生厅根据群众举报获悉,瑞克公司涉嫌将15批87份检测呈阳性的原料血浆违法分13批次投料生产人血白蛋白产品61044瓶,已销售60248瓶。陕西省卫生厅立即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对瑞克公司进行检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瑞克公司定代表人克科伙同黄文武、徐初洪、丁石花等人多次在不同时间、地点建立攻守同盟,谎称该87份呈阳性的法定检测报告为该公司的“前瞻性实验”报告,并授意、指使他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伪证。在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终于查清了瑞克公司的违法事实。200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予以逮捕,克科见其犯罪事实已经败露,负罪潜逃,经侦察于2004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将其抓获归案。
  2005年9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宣判,克科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黄文武(2003年10月至2004年11月任瑞克公司质保部部长)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徐初洪(2003年5月至2003年10月任瑞克公司质保部部长)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胡元(瑞克公司血浆库库管员)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丁石花(瑞克公司浆检组组长)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瑞克公司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作为2004年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第一号大案,其社会影响力以及对血液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陕西省卫生厅党组及有关人员按照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克服困难、力排干扰,与公安、药监、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有力地打击了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我部领导对陕西省卫生厅的突出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对陕西省卫生厅在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通力合作,狠抓大案要案查处等方面所做出的突出成绩,现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各地在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学习陕西省卫生厅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协调配合,狠抓大案要案查处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继续巩固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促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临床用血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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