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监督卫便函[2005]250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我部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规章,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执法监督司。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肖国兵 电话:68792041 传真:68792400
  电子邮箱:xiaogb@sohu.com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石棉纤维粉尘。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

    第七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并参考下列原则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定类别。
  (一)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所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上、每天接触超标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大的,应当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场所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一倍以下、每天接触超标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小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议。专家评议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评议专家名单应当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二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国家和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建库,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件1)向有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议意见;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分析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在5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及结论,评议专家组成及评议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分析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在5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并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或备案、审查、验收或备案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第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 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八条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
  (二) 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
  (三) 项目试运行情况。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
  (一) 准备阶段。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
  (二) 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附录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评价技术规程
  第一部分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1评价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2评价依据
  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规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主管部门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资料、预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3评价范围
  新建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项目投产后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原则上不包括建设期的相关内容。
  4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
  5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特点,一般采用类比法、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和综合分析法等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5.1类比法
  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5.2检查表法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
  5.3风险评估法
  通过对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评估,确定拟评价项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防护措施,使风险降低到可承受水平。
  5.4综合分析法
  采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类比分析、经验推断、专家权重、定量分级等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从多层次、多途径、多方位对拟评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6评价程序
  6.1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项目的立项资料和技术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预评价方案并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等。
  6.2实施阶段
  依据预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通过工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类比调查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及风险评估。
  6.3完成阶段
  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实施阶段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通过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专家评议。
  7评价方案编制
  7.1评价方案应在准备阶段编制,是具体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文件。应以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为原则,概述本项目的职业危害特征,明确评价重点、范围、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
  7.2评价方案应在充分研读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现场调查后编制。
  7.3评价方案内容
  7.3.1概述:简述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等。
  7.3.2编制依据:列出适用于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8评价报告书编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评价的内容,表述简洁、用语规范、结论明确,引用数据尽可能采用图表,现场描述采用照片,以利于阅读和审查。原始资料及数据计算过程等不必在报告书中列出,必要时可编入附件。
  评价报告书主要由以下章节和内容组成:
  8.1总论
  8.1.1项目背景:包括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地理位置、立项意义(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任务由来等内容。
  8.1.2评价依据:列出评价项目引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技术资料的名称。
  8.1.3评价目的:按照本规程1的规定编制。
  8.1.4评价范围:根据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3的规定编制。
  8.2现有企业概况:本条款适用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概述现有企业
  的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的现状。
  8.3工程分析
  8.3.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条件、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8.3.1.1项目名称:应与委托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所用名称一致。
  8.3.1.2项目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
  8.3.1.3生产规模: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列出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8.3.1.4拟建地点:项目拟建地点应按行政区划说明地理位置,并附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
  8.3.1.9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应从全工程范围用表格列出各项目名称和主要工程内容。必要时还应列出与职业病防护关系密切的主要设备一览表。其中:
  生产装置:列出装置名称、生产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
  辅助装置:列出为生产配套的各辅助装置名称、生产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
  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热、供电、供燃气工程等,可用文字简要说明。
  总图运输:包括原料及辅料形态、燃料仓库、储罐、堆场以及码头工程、运输工程等,应用文字及图表分别简要说明。
  8.3.1.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是建设项目总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系数等。
  8.3.2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从建筑卫生学和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等方面概述布置原则,并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图。
  8.3.3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
  8.3.3.1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技术及其来源、生产装置的生产过程概述、辅助装置的工艺过程概述、生产装置的化学原理及主要化学反应,生产设备的先进性(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智能化程度)等。应对主体生产设施按工艺流程做出完整、清晰、无遗漏的叙述,并用工艺流程框图表示。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明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确定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可以对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
  8.4.2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用文字或表格的方式,概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可引起的职业病。
  8.4.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基础上,应用选定的评价方法,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暴露及接触水平进行分析。
  8.5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
  8.5.1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进行分析。
  8.5.5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应当列出为应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主要包括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急救场所、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事故通风设施、救援装备、防护装备、警示标识等。
  8.5.6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设置警示标识及说明。
  8.5.7拟设置的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应急救援站的设置情况。
  8.5.8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概算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及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等。
  8.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相关标准,对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阐明其原由。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包括:选址、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
  8.7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不足,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卫生保健、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供设计单位在编写职业卫生专篇时使用。
  8.8结论
  在全面总结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归纳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护措施等评价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的可行性。
  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1评价目的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1.2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
  1.3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1.4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2评价依据
  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现行法律、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规范;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件,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及试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等。
  3评价范围
  以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试运行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及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评价。
  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资料和数据,通过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等。
  7评价方案编制
  7.1评价方案应在准备阶段编制,是具体指导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技术文件。应以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为原则,概述本项目的职业危害特征,明确评价重点、范围、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
  7.2评价方案应在充分研读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现场调查后编制。
  7.3评价方案内容
  7.3.1概述:简述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等。
  7.3.2编制依据:列出适用于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7.3.3评价方法、范围及内容。
  7.3.4项目概况:简述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
  7.3.5项目分析: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职业病危害分析,确定评价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国家和地方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为必检项目)、检测点和样品数等。
  评价机构通过资料调研和现场调查分析,将获取资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数值相比较并对符合程度作出评估。
  1.3.2.2类比法
  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1.4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1.5评价目标
  包括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2建设项目概况
  5健康影响评价
  5.1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5.2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6辐射监测
  6.1个人剂量监测
  拟采用的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2辐射装置的监测
  辐射装置名称,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3工作场所监测
  被监测工作场所位置,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4质量保证措施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7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7.1应急组织与职责
  7.2应急准备
  7.3应急计划
  7.4应急能力的保持
  8放射防护管理
  8.1管理组织、人员及职责
  8.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1)个人剂量管理
  (2)职业健康检查
  (3)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
  9结论和建议
  9.1结论
  9.1.1拟采用的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
  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是否可行。
  9.2建议
  第二部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使用的辐射源或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其他调查数据资料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1概述
  1.1评价目的
  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1.1.2对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防止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适宜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1.2评价范围
  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
  1.3内容与方法
  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单位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帽、铅橡胶或铅塑料防护用品、铅玻璃眼镜等。
  (2)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4.2.5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辐射监测与评价
  5.1建设单位的自主监测与评价
  5.1.1辐射监测概况
  介绍监测项目、种类、地点;本单位监测或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
  5.1.2个人剂量监测
  5.1.2.1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
  5.1.2.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3辐射装置的监测
  7.4应急能力的保持
  介绍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情况。
  8放射防护管理
  8.1管理组织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职责。
  8.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8.2.1个人剂量管理;
  8.2.2职业健康检查;
  8.2.3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8.2.4个人剂量、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8.3对放射防护管理的综合评价
  9结论和建议
  9.1结论
  9.1.1放射防护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
  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对职业卫生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评价;
  9.1.5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等条件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9.2建议
  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略)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