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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暂管文物处理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暂管文物,依据本馆搜藏政策第玖条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之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一)暂管文物:指本馆依本作业规定,于一定期限内代管之文物。

(二)托付者:指将文物托付给本馆暂管之机关、公私立单位或个人。

三、本馆暂管之文物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托检验、鉴定或修护期程之需要,暂存本馆之文物。

(二)托付者基于保存环境之需要,所托管之文物。

(三)基于研究、展示或教育目的借入之文物。

(四)基于抢救文化资产之目的所代管之文物。

四、除上级机关委托暂管之文物,以及抢救文化资产等目的所代管之文物外,均需符合本馆搜藏政策所称之「科技文物」,方为本馆暂管之。

其认定方式应比照「本馆搜藏品取得作业规定」中「暂时性典藏」之审核程序。

五、暂管文物之申请人如下:

(一)一般状况由托付者为申请人。

(二)如为本馆主动抢救之文化资产,由本馆研究人员提出申请。

(三)如为合作展示或活动之需要,由负责之馆内业务单位承办人提出申请。

六、办理文物暂管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受申请与审核:

1.馆内申请人需填具「本馆暂管文物申请表」(附件一),受理申请之单位为本馆搜藏研究组,经会相关组室后,由馆长核定。

2.上级机关得以公函交办,馆外申请人需备文向本馆提出申请。

3.申请经核准后,本馆应函覆托付者,除上级机关交办案件及馆内人员申请者外,应签订契约(附件二)。

(二)保险:依暂管文物之估价办理暂管文物之保险,托付者应于暂管期开始七日前将保险单副本送交本馆核备。上级机关交办案件与抢救之暂管文物保险,由本馆纳入本馆典藏品保险一并处理。合作展示或活动之暂管文物保险由合作双方议定方式处理。但托付者与管理者双方同意免办保险,且于公文或契约载明者不在此限。

(三)点交入库:托付者与本馆搜藏研究组应共同进行点交,数量、状况皆无误后入库。托付者与本馆搜藏研究组需共同制作状况报告。

(四)归还:暂管期间届满当日,搜藏研究组应会同托付者进行点交解除暂管责任。

(五)暂管异动登记与存盘:搜藏研究组办理暂管文物异动登记,并将暂管文物清册、入出库状况报告、保险单及公文(或契约)、文物取回签收证明等其它相关文件存盘。暂管停止后,相关资料应保持二十年方可移除。

七、暂管文物应依暂管之目的订定暂管期限,最多可申请展延一次,惟总暂管期以不超过五年为原则。

主动抢救之文化资产,本馆提案申请之研究人员应于五年内做出具体之处置建议。

因本馆常设展之需要而代管之文物,可依各案之协议暂管期限,由本馆策展人员检附相关文件提出申请,不受第一项之限制。

八、暂管文物之保存维护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暂管文物得比照本馆搜藏品,保存于本馆适当之搜藏库。

(二)本馆得对暂管文物进行定期检视,若文物有维护之必要时,应知会托付者,以状况纪录与维护估价单取得托付者同意之后,可代为处理维护作业,唯一切维护费用由托付者支付。

本馆得视各案状况与托付者订定暂管文物保存维护契约作为暂馆期间维护工作之依据。

九、暂管文物之登录准用「本馆搜藏品登录作业规定」。

十、暂管文物之取用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受托检验、修护或鉴定之文物,除执行受托工作之外,不得取用。

(二)合作展示或活动之需要所暂管之馆外文物,除双方议定的项目外,不得取用。

(三)「本馆搜藏品取用作业规定」于受上级机关、公私立机构或个人托管之文物准用之。

十一、受理暂管文物时,应确认所托付文物存放之地点及状况,并建立与托付者之联络管道。

应将本馆与托付者之权利义务叙明于公文或契约上。

十二、办理文物暂管,进行点交、拆封时应注意以下诸点:

(一)仔细核对清单与实际文物数量,如发现与状况报告不符或其它异状,应立即声明并做成纪录,必要时应暂停点交。

(二)文物现况如有危害搜藏库环境之虞,应先完成必要之处理,始得入库。除上级机关委托暂管之文物,以及基于抢救文化资产之目的所代管之文物外,费用由托付者负担。

文物状况良好之包装箱、填充物应予保留,并于明显处加注登录号,以为归还时使用。

十三、本规定经搜藏指导委员会、馆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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