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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省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省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监察发[2006]121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治贿办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动员部署阶段总结情况于2006年7月3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治贿办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全国食品药品监菅系统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确保本阶段工作扎实开晨,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局治贿领导小组要求,我办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的工作在稳步推进,为使本阶段工作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效果,现就加强自查自纠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讲话、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以及国家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参考资料目录见附件),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职工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了解专项治理的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二、方法步骤
  (一)建立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党组书记负总责、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类型企业建立法人代表负总责的专项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要专设办事机构或工作人员。
  (二)制定方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局的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即将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及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商业贿赂总体实施方案,并指导、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总体实施方案。
  (三)学习动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有关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并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学习要贯穿于动员部署阶段的始终。在学习动员中,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注意全面理解、深刻领会,要注重普遍性,突出针对性。学习动员工作要覆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覆盖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所有从业人员。
  (四)调查摸底。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根据自身监管职能的特点,对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重点部门、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等进行调查摸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对可能涉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岗位、人员、环节和资产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别确定自查自纠的重点。要通过开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电子举报信箱,拓宽举报线索来源。
  (五)加强宣传。通过设立宣传栏、召开座谈会、编发简报等形式,有条件的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阶段总结。动员部署阶段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都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lO日之前将总结情况报地方和国家局治理商业贿赂主管部门。
  三、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结合近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带头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内容,统一部署,注重调查研究-周密安排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能。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局"实施意见"的要求,指导企业制定好实施方案,做好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要特别抓好宣传工作。
  (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联系点,切实抓好联系点的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要注意抓好典型,善于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面上工作。
  (三)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局治贿办[2006]1号文件要求,各省级局治贿办要每半月向地方和国家局治贿办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对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重要问题和情况应随时上报。对上级文件、简报和有关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要注意加强本地区的治贿工作信息交流。
  (四)确保稳定,维护正常秩序。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正确理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明确专项治理坚持以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特别是对署名举报,要制定严格的受理、转办程序,明确有关纪律,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泄密人员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有关单位和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开展不力,没有达到要求的单位和企业,要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责令其"补课"。
  附件:学习参考资料目录

  附件:


学习参考资料目录

  1、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2、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
  3、温家宝同志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同志在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8、《中国共产党章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关于治贿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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