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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卫[2006]147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市直有关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6]37 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规范许可、发证行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现将《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二○○六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放射诊疗许可行为,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   放射诊疗工作分为四类: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的执业条件(附件1)。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或省直管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除武汉市外,各市辖区不受理相关申请,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受理、审查、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四)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省卫生监督直管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须按工作类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网上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和仪器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有关受理和补正等行政许可文书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监督员应根据现场审查结果填写《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附件2)、《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综合意见表》(附件3)和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办证审批表(附件4),按程序呈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委托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检测、检验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本级许可发证情况档案。

    第十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编号形式为:省级:鄂卫放证字(年度)第号;市县级:(地区全称)卫放证字(年度)第号,如:恩施州卫放证字(2006)第×号;枝江市卫放证字(2006)第×号。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将《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公开悬挂,副本存放备查。

    第十二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手续后,同时持校验后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有关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采取在许可证正本校验记录栏粘贴校验标记的方式,校验标记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相应的登记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变更项目及变更理由等有关资料,涉及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原址不变,但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收回原许可证件,并对其变更内容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重新填写发证日期和许可证号。医疗机构改变经营地址的,应重新提出办证申请,原许可证件由医疗机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的类别内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向原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在增加比原《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更高类别的项目时,应依照变更类别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检测、检验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有关变更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和类别的现场审查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采取公告注销的方式,并由原批准部门登记存档;对可以收回原《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批准部门还应出具注销回执。

    第十五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因故遗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许可证有关内容辨识不清或残缺的,应当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执业条件(略)
  2、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略)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综合意见表(略)
  4、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办证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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