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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4 生效日期: 2006-06-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琼质技监质[2006]1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稽查总队,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6〕1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以下简称"3C"产品)专项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执法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突出电线电缆等5大类28种产品重点,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的全面规范。
  二、具体措施
  (一)专项执法指挥组
  组长:叶振兴
  副组长:符坚、符少宁、王恩富、周建新
  成员:曾典祥、文克进、高劲、符世霞
  (二)查处重点
  本次"3C"产品专项执法工作重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认证有效性较差的电线电缆、照明设备、电动工具、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等5大类28种产品。
  (三)查处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严厉查处目录内应获得认证而未获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的产品;查处虚假认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或更换关键部件材料等行为;打击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
  (四)查处方法及要求
  1.排除法,突出一个"准"字。吃透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单一产品适用范围(见附表),避免适用范围产品扩大化。
  2.调查法,突出一个"稳"字。一是利用网上查找"3C"产品目录中某一类产品的公告,掌握该产品的生产和查处时间,否则容易出现有章不循的问题。二是现场调查要细。利用网上查对"3C"证书编号、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厂家地址等是否完全相符;在现场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电话或产品标注的电话直接与厂家进行调查核实。
  3.顺序法,突出一个"细"字。一是摸底工作要细。要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类产品进行摸底,掌握该类产品的分布情况。二是查处一类产品时要同时进行。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先"大"后"小"或先重点后一般进行检查。
  (五)涉嫌"3C"问题的适用法律
  1.强制措施:
  (1)对无"3C"认证和假冒认证证书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登记保存;
  (2)对假冒认证标志给予登记封存。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管理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和学习阶段(5月22日~6月30日)。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在海口地区对照明设备类产品进行检查,探索出有效的操作方法并加以推广。期间总队将派员前往成都、重庆、武汉三地学习外省开展"3C"产品查处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下一步深入基层指导市、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摸底和查处阶段(7月1日~9月15日)。由各直属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共同组织实施,查处时省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派人参加。
  7月1日至15日电线电缆类产品;7月16日至31日照明设备;8月1日至15日电动工具;8月16日至31日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9月1日至15日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除此之外,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其它"3C"产品进行查处。
  (三)总结督导阶段(9月16日~9月30日)。省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派员深入各地检查专项执法工作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基层单位9月30前分别将专项执法情况上报省质监局质认处和海南检验检疫局认监处。
  四、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扎实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任务的完成。
  (二)条块协调配合,采取统一行动。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各质量技术监督直属局和检验检疫分支局,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技术优势,发挥条块协调配合作用,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务求初战告捷。
  (三)遵守保密规定,严肃查处泄密人员。专项整治中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将整治内容和检查单位告知当事人,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专项整治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五)强化执法信息反馈机制。案源、查处方法、案件情况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质认处和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监处。
  附件:单一产品认证的适用范围(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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