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2年15年期电网债第四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 2006-06-13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2002年15年期电网债(以下简称"本期电网债")将于2006年6月19日支付第四年利息。为做好本期电网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电网债(证券代码为"111018",证券简称为"02电网15"),是2002年6月发行的15年期固定利率企业债,票面利率为4.86%。
  二、本所从6月13日起至6月19日停办本期电网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电网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6月16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电网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6月19日除息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2002年电网建设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上市公告的规定,获得本期电网债利息的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负责本期电网债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代扣代缴。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国家电力公司拨付的本期电网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各证券商应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