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3]府人一字第09315120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台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15120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整合机关功能,专责辅导管理本市温泉业务,研订温泉产业发展策略及政策,特设台北市温泉开发管理专案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研订本市温泉产业发展策略及政策。
(二)研议本府推动行政院「温泉开发管理方案」之相关计划。
(三)督导本府各机关温泉开发管理相关计划之执行。
(四)整合机关功能,落实本府辅导温泉开发管理业务。
(五)结合政府与民间资源,促进温泉产业升级。
(六)其它有关温泉开发管理之相关事项。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长指派人员兼任,承市长之命,综理本小组各项业务;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建设局提请市长自委员中遴派一人兼任,襄助处理相关业务;其余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七人由本府观光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法规委员会、建设局、交通局、都市发展局、卫生局、文化局、环境保护局、工务局、自来水事业处、建筑管理处、养护工程处、卫生下水道工程处、公园路灯管理处、商业管理处及北投区公所等机关主任秘书以上人员兼任,兼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应指派业务主管代为出席。其余由市长遴聘学者专家及邀请经济部水利署、交通部观光局、营建署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等府外相关单位派代表担任,委员任期二年,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本小组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分组。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小组幕僚业务;幕僚工作由建设局负责,置干事五至七人,由建设局、交通局、工务局、都市发展局、自来水事业处及召集人指定相关机关派员兼任,协助推动相关业务,并由各相关单位指派办理温泉相关业务之科(股)长级人员担任专责联络人,配合幕僚作业。
五、本小组以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之。
六、本小组审议之事项,得指定本小组委员先行初审,再送本小组审议。
本小组会议决议事项,以本府名义函请各相关机关办理。
七、本小组开会时,得邀请本府以外相关单位代表及人士,列席说明或提供意见,研议推动事项。
八、本小组为推动项目业务需要,得设置工作分组,邀请与项目业务相关之单位代表或人士,集会研议相关事项。
九、本小组委员及其它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本小组遴聘之学者、专家出席会议时,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本小组所需经费,由建设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