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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试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1 生效日期: 2006-06-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库[2006]18号

各市级机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市财政局《关于部分市级机关试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5]31号)规定,部分市级机关于2005年试行了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为进一步完善内容、加强服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增加多种银行支付方式的功能。现就新增功能的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支票业务
  凡预算单位需签发支票时,可先在系统中签发支付指令,录入支票票据号,并打印支票。如签发的是未定金额的空白支票,支付指令可不填金额,发生时由零余额开户银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补录金额。
  二、托收承付业务
  预算单位如需在零余额账户支付托收款的,由预算单位、开户银行和市财政局共同签署托收协议。
  协议签署后,预算单位当月需完成托收业务的,于月初先签发不填金额的支付指令,待托收业务发生时,由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补录金额。
  三、电汇及购买银行凭证费用业务
  预算单位需使用电汇支付方式时,先手工签发电汇凭证,并在系统中签发支付指令,录入电汇凭证票据号及相关支付信息。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在支付凭证和系统支付信息核对一致后,予以付款。
  支付购买银行凭证费用时,操作办法同电汇。
  四、国库直接支付
  1.工资直接支付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付款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
  2.其他国库直接支付款项的支付业务,将利用现有的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完成信息传递。
  需支付直拨款时,预算单位先在系统中申请拨款,录入受款人账号等拨款信息。录入信息后,将发票、合同等有关付款凭证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审核(与原请款要求一致)。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供应商,并出具"入账通知书"交预算单位入账。
  新功能增加以后,各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要加强业务学习和规范操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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