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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30 生效日期: 1985-08-3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国务院1982年以来关于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和职数限额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的意见,结合我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的暂行规定。
  一、机构设置层次
  (一)部机关设司(局、厅、室)、处(室、部),办公厅行政处和外事局处下可设科。
  (二)部属一级单位下设处(室、部),处(室、部)下一般不再分设机构。个别人数多的单位的后勤部门处下可设科的建制。
  (三)部属二级单位下设科。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85)16号文件精神,不可随意增设机构和擅自将机构升格。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系列
  (一)部机关:
  部长,副部长;司长(局长、主任),副司长(副局长、副主任);处长(室主任),副处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设所长,副所长;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
  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五)中华医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医学会:
  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六)二级单位:
  设院长(所长),副院长(副所长);科长(部、室主任),副科长(部、室副主任);科员;办事员。
  以上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适合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部属医学院校的机构设置、职务系列名称、比例限额等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当职务
  因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或年龄偏大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而又不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原来的职务改任为同级的巡视员(局级、副局级)、调研员(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巡视员、调研员是一种非领导职务,不计在领导职务数额之内,不得提拔非领导人员担任。每相当机构平均可设1—2人。
  部长、副部长秘书,可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或科员、办事员。

  四、各类职务的比例限额
  (一)部机关各机构、各级领导职务数额。
  部机关的司局级机构设正职干部一人、副职干部1—2人;各司局的处(室、部)级机构设正职干部1人,副职干部1人,编制超过12人的机构,可增设副职干部1人,正副处长与其他干部的比例平均不大于1∶3(即1名处长,配备3名工作人员)。
  科级机构设正职干部1人,副职干部1人,编制超过12人的机构,可增设副职干部1人。
  (二)部机关处以下行政职务的限额比例,按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直属单位领导职务数额。
  中国医学科学院领导班子人数可设7人;
  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领导班子人数一般设6人;
  医院、研究所(包括二级单位)、报社、出版社等单位的领导班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各学会领导班子人数参照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人数按(85)卫人字第64号和(85)卫人字第66号文的原则列编。
  处、科级干部,按部机关机构的比例数配备,不得超过。

  五、行政职务条件
  (一)担任各项职务的共同条件: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二)非领导职务要求的具体条件:
  办事员: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知识,能够完成一般性的具体工作。
  科员: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业务知识,能够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和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能够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员:具有科员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的情况,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主任科员:具备副主任科员的条件,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提出分管业务的贯彻执行意见,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各类文件,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

  六、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一)部机关业务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部署,逐步设立卫生技术以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比例,按照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主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1.应具有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对本司局管辖范围的业务技术和科学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掌握和熟悉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对业务工作中的有关方针政策提供科学论据,能结合本职工作的实际,制定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对本司局的业务工作起咨询和参与决策。
  2.负责组织、修订或起草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的条例及法规性文件。
  3.指导和培养下级单位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定期举办本专业方面的学术报告,组织本司、局的业务学习。
  副主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1.协助主任医师应用本学科的知识,对司、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了解国内外卫生事业的发展、掌握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
  2.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的业务技术发展规划,起草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3.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4.协助主任医师对本司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及组织业务学习。
  主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1.具有主治医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在处长的领导下,在正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积极的建议。
  2.协助处长制定本处业务工作的规划,起草专题报告,接待来信来访,处理本专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检查业务技术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
  3.协助处长作好本处内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另行规定。
  (二)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部署,逐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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