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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土环资计字[200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项目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
  (一)下列类型的项目可采用无偿使用的管理方式,项目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全成本核销:
  1、沙化、盐碱化以及缺水地区使用喷、滴灌技术的节水项目;
  2、土地较难开发利用地区的土地整理项目;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4、引进高新技术的土地整理项目:
  5、围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展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有选择地实行有偿使用。项目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实施,按期收回,滚动发展'管理。
  第三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回收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四条 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达项目实施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组织通过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评审的方式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的监管和回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从事农业开发或相关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良好,有相当规模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有较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且信誉较好。
  (二)企业本身拥有产权清晰且符合开发整理规模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土地。
  第六条 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建设任务、投资规模、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和偿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挂牌的时间和地点等,由企业依据自愿和公开的原则,按要求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开发方案、资金偿还担保措施等有关材料。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发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资格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竞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挂牌起始日,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计划建设规模、计划新增耕地规模和其他土地整理条件,以及项目实施期限、资金回收期限、资金回收比例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资金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
  3、由项目承担单位确认申报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后,更新显示牌上资金偿还条件;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企业申报的的偿还期限及偿还比例,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挂牌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具体实施。
  (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规模、完成时间,以及项目资金回收额度、回收期限、回收方式和偿还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偿还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单位以其合法拥有的,经过评估价值不低于应偿还项目资金数额的下列资产作抵押,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屋类建筑物;
  (二)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一定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四)有价债券。


第三章 资金回收

  第八条 有偿回收的项目资金仅限于项目总预算中的工程施工费(含设备购置费)部分。其它部分,如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和业主管理等预算资金部分不计入回收范围。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项目资金。
  (一)对于能够按期偿还的项目资金,只回收项目资金本金,不收取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二)对于到期不能偿还的,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延期偿还。按照实际延期的时间,可以加收同期与国内商业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标准的项目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三)对延期后仍不能偿还,或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抵押法》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处置抵押资产等方式收回项目资金本金及其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专门的项目资金回收帐户,统一管理回收资金。资金回收帐户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 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可结合项目资金的回收情况,统一列出回收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回收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缺口;
  (二)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耕地保护的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管理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上述规定用途申请使用回收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等材料,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属配套资金用于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还必须同时提交通过省级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四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列入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回收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季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用回收资金实施的项目竣工或完成后,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省级验收,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附有项目竣工资金决算、审计等材料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回收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作为有偿使用试点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回收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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