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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 2006-05-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山东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新闻出版局是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职责,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有权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落实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相应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统计工作。

    第九条   市新闻出版局由其办公室承担综合统计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新闻出版统计规划、统计制度并指导、组织和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内部非统计职能机构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各有关处室和各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对本单位内部非统计职能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以及对上级业务机关的报送;
  (四)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五)组织指导全市新闻出版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七)管理有关新闻出版统计档案。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市新闻出版局内部非统计职能机构,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分别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市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音像复制、文化市场、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及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发行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负责各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报的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发行单位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
  (二)负责各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报的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专项印刷、其他印刷、打字复印及印刷物资供销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
  (三)负责全市版权贸易以及中介服务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
  除以上工作外,市新闻出版局内部非统计职能机构还应协助本单位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做好全市新闻出版统计人员培训,向本单位领导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以及进行与职能相关的统计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以及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市新闻出版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发行、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专项印刷、其他印刷、打字复印及印刷物资供销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归口报送;
  (四)为本部门领导和行政区域相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五)按要求及时为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综合性的统计数据每年应上报两次,分别是上半年六月底,下半年十二月底;
  (六)管理有关新闻出版统计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新闻出版综合统计机构和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指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代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上级机关颁发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集基层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做好审核、汇总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向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时应对基层数据的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的异常变动情况等予以说明。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与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资料重复、交叉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协商后报送。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调查对象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并移交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以及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凡属做出突出成绩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闻出版单位情况表》
  2、《新闻出版业综合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新闻出版单位情况

  填报单位(盖章):
  表 号:CB-001表
  制表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机关:
  山东省统计局批准文号:鲁统函[2005]43号
  有效期至:2007年1月31日
  1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名称:
  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代码 3调查对象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4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5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
  00业务类型01图书出版、02报纸出版、03期刊出版、04音像出版、05电子出版、06音像复制、07出版物印刷、08包装装潢印刷、09其他印刷、10打字复印、11新华书店系统发行、12.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发行、13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发行、14出版物进出口、15印刷物资供销、16版权中介服务、17其他。
  01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110国有120集体130股份合作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172私营合伙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30港澳台商独资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2营业状态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9其他
  2005年十万万千百十人中级以上职称其他03期末从业人员数2006年十万万千百十人中级以上职称其他
  04期末资产合计2005年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05期末固定资产原价2005年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06业务收入2005年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07劳动者报酬2005年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08生产税2005年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09本期固定资产折旧2005年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10营业(盈余)利润2005年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2006年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11主要产品产量(令或册/份)2005年百亿十亿亿千万百万十万万千2006年百亿十亿亿千万百万十万万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1、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3、调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产业单位原则上无法填报会计"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
  4、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按截止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本表只要求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第一段前6位数字,表示县或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5、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6、业务类型(00):选填与本单位主要业务相符的一种业务类型。根据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7、登记注册类型(01):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8、营业状态(0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9、期末从业人员数(03):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按报告期内每月末人数总合÷12填报。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10、期末资产总计(04):是指报告期内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1、期末固定资产原价(05):固定资产原价,是指企业在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报。
  12、业务收入(06):指单位报告期内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广告收入等。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13、劳动者报酬(07):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全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资金和津贴、公费医疗、交通补助、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中,劳动者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全部职工。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14、生产税(08):主要指应交税金中除所得税以外的、本期应缴纳的其他各种税金,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管理费用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5、本期折旧(09):指报告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6、营业(盈余)利润(10):主要指扣除从利润开支给劳动者资金以后的营业利润。
  17、主要产品产量(11):指报告期内单位生产或发行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不同业务类型单位按总发行量和总生产量分别填报。所有单位填写本项。
  附件2:


新闻出版业综合情况表

  表号:CB-002表
  制表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批准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综合机构名称(盖章): 批准文号:鲁统函〔2005〕43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 期末 资产 合计 期末 固定 资产 原价 业务 收入 劳动者报酬
  生产 税 本期 固定 资产 折旧 营业 (盈余)利润 主要 产品 产量 从业人员
  中级 以上 职称 其他
  个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令或千册/千份 人 人
  一、按地区分组
  1、报社
  2、期刊社
  3、出版社
  4、印刷厂
  5、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
  6、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发行单位
  7、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发行单位
  8、音像电子出版、复制单位
  9、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10、印刷物资供销公司
  11、其他
  二、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1、国有出版物印刷厂
  2、集体出版物印刷厂
  3、民营出版物印刷厂
  4、外资出版物印刷厂
  5、国有包装装潢印刷厂
  6、集体包装装潢印刷厂
  7、民营包装装潢印刷厂
  8、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厂
  9、国有其他印刷厂
  10、集体其他印刷厂
  11、民营其他印刷厂
  12、外资其他印刷厂
  13、国有打字复印
  14、集体打字复印
  15、民营打字复印
  16、国有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单位
  17、集体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单位
  18、民营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单位
  19、外资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单位
  20、国有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单位
  21、集体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单位
  22、民营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单位
  23、外资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单位
  三、按业务类型分组
  1、图书出版(社)
  2、报纸(社)
  3、期刊(社)
  4、出版物印刷厂
  5、包装装潢印刷厂
  6、其他印刷厂
  7、打字复印
  8、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
  9、非新华书店系统批发单位
  10、非新华书店系统零售单位
  11、音像出版社(厂)
  12、电子出版社(厂)
  13、音像复制社(厂)
  14、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15、印刷物资供销公司
  16、其他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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