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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 2006-04-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凡未按规定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不办理岗位调整审核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陕西省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应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指导与监管。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在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确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方案;
  (二)方案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员会议研究通过;
  (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二)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由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辅系列的档次。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从严控制。

    第九条   已超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得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有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待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条件、宁缺勿滥,控制聘任数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本单位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人员编制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因事业单位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按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按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办理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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