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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6 生效日期: 2002-09-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九月六日

十堰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十堰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五年规划》,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任务和目标
  (一)通过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未成年人掌握与其年龄和认识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纠正不良行为,抵制各种消极思想的侵蚀,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预防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的优秀品德。
  (二)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做到不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不让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及时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和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高学校法律培训教育质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使法制教育经常化、规范化,把学校办成重要的法律培训基地。
  (四)指导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及自治组织经常性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城市社区或农村村民委员会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习培训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做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培训对象的法制培训工作。
  (五)加强对娱乐、出版、音像、商业服务等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业主及从业人员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出售、出租违法出版物,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六)提高教管人员法律意识,认真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注重改造,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重新做人。

  三、具体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学校、机关、社会、家庭,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要重点抓好以学校为主的未成年人专项法制教育活动,以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成效。
  (一)培训专(兼)职法制课教师。2002年年底以前,通过培训,使全市每所学校都有2-3名能胜任法制课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工作由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政法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聘请一名有较高法律水平、有丰富实践经验、有较强责任心的执法干部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校外法制辅导员,并经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自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利用活动课或政治课等,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外法制基地教育活动,安排两次以上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团队活动。高年级学生每年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每学期组织一场专题法制报告会。
  (四)举办法律知识演讲、作文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每年在小学三年级以上的未成年人中,开展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演讲、作文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加强协调、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根本保证。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消除各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因素,为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最大限度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诱因,确保校园平安,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各级文化、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网吧、电子游戏、演出、歌舞等娱乐场所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宣扬反动、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经营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在婚姻调解、登记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收容的未成年人要及时遣返原籍,送交监护人,同时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救灾救济,资助有困难家庭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辍学,盲目流向社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教职员工责任意识,要加强德育教育,大力实施依法治校工程,不断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普法主管部门作用,积极运用公证、律师、'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新闻部门要认真抓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弘扬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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