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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监字[2006]156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我局已定于2006年9月1 日正式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为便于已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时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特制订我市《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8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对象:持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于2006年10月1日前,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范围:
  1、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以下情况之一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
  (1)登记床位在100张及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2)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
  (3)开展核医学的医疗机构;
  (4)拟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医疗机构。
  2、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以下情况之一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
  (1)100张床以下且开展介入放射学(除800mA以上DSA)的医疗机构;
  (2)100张床以下且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除CT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
  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打印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床位数不足100张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申请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还须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4、以下资料,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提供:
  (1)有效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许可证已过期,除许可证外,还应提供1年以内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合格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2)已取得环保局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须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2006年9月1日前新设置的医疗机构,提供1年以内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合格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和检测)。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制证发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在相关部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地点、电话:
  1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3970743
  2 区县卫生局:北京市区县卫生局联系电话(见http://210.75.201.203/fszl)
  网上申报登录 http://210.75.201.203/fszl
  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格式要求: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医疗机构应根据《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新设置医疗机构根据评价和检验报告)中的内容进行申报。当前设备与申报内容有变化的,应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3、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核准医学影像科到二级诊疗科目。
  4、2006年9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项目,须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新程序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经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后方可申办许可证)。


附件2:“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基本设备配置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开展,我局开发了“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因该系统可以实现许可的网上申报、受理、制证等多项功能,方便信息传递,并能提高许可工作效率,为此要求各区县卫生局使用该系统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如下:
  一、“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系统”配置要求
  1、服务器访问地址: http://210.75.201.203/fszl。
  2、客户端计算机要求:CPU P4 1.8G以上,内存 256M以上, IE浏览器6.0版;屏幕分辨率“1024×768 ”,文字大小“中”;可以上互联网,网速大于512K(目前ADSL上网即可)。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打印设备配置要求
  1、正本:需要A3的激光打印机或平推打印机。
  2、副本:普通打印机,需要A5(大小为A4纸的1/2)的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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