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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商务部、文化部等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发[2006]38号

各分局、相关处室:
  现将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台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附件2《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涉及我局的许可项目有零售业(大类65)中的食品、饮料零售(中类652),药品零售(小类6551),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小类6552)。具体为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二、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应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面积最低限应符合我局相关规定。

  三、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药品零售等个体工商户应依照《通知》规定执行,同时依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汇编》中的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38-33)、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38-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38-7)的程序办理。申办人所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应符合《通知》第四项规定。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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