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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
  (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
  (二)关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固定生产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直接销售给本村、本街区(社区)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注:店堂制作、现场加工的食品,以及农村即产即售即食的固定食品摊点、后院加工前院销售的食品加工点不在此范围内)。内涉及到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纳入监管范畴。
  (三)关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摸清现状,实行分类监管。一是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且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具有申证条件的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积极帮扶,协助该类小作坊申证并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已进入无证(生产许可证)查处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二是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或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三是属于发证(生产许可证)范围但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发现后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领导作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以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为契机,加强小作坊规范和整顿。各区县质监局要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制,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要把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采取强化监管、典型示范和规范管理等方式,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不规范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变。
  (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领导作用,摸清小作坊底数。各区县质监局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力争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纳入区县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整体规划中,由区县政府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了解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各区县质监局在获得小作坊基本信息后,要进厂、进村、进户,系统核查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状况,将小作坊的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为进一步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三)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作用。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均聘请了兼职或专职的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各区县质监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协管员的作用,弥补监管人员不足造成的监管空白区。
  (四)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实行分类监管。
  1.对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做好食品抽查工作,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巡查。
  2.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主动服务,帮扶一批符合取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获证。
  3.对于从事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之外的,但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材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或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应当要求其按照相关食品标准规范生产,督促其定期送检,并将小作坊生产的产品的销售范围限制在本街区或本村;对于城市建城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实施加严监管,要求小作坊进行标准备案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督促其定期送检,并将其产品的销售范围限制在本街区;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土特产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需要销售到本街区以外市场的,应当督促生产者定期送检,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检查。
  4.对于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且已进入无证(生产许可证)查处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未进入无证(生产许可证)查处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加强监管,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小作坊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三、强化标准备案、市场准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打假四个环节,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标准备案监管,督促小作坊制定相关标准并按标准生产。各区县质监局要以标准化工作为基础,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标准备案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将小作坊实施标准情况纳入抽查、执法检查工作内容。
  (二)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各区县质监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督促其申证。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可酌情帮扶,引导其完善生产条件;对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对于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三)强化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大抽查威慑力,强化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小作坊处理工作,严格各项整改措施。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巡查,督促其严格做到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化学原料生产食品,不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禽、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
  (四)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小作坊监管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落实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的方式,建立当地政府、质监部门、社会协管员、群众监督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小作坊监管。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区县质监局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对于故意生产假劣食品的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应当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六)签订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七)加强引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各区县质监局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检验等各方面不断改进以满足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质量管理及控制制度,建立各项生产销售相关记录,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规范生产行为。
  (八)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报告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季节性停产或恢复生产时向区县质监局报告,产品的有关标准、生产条件、技术或工艺等与生产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区县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好年度报告工作,在市局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报告。

  四、加强宣传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
  (一)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凡是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媒体曝光,加大对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消费者购买加贴QS标志的食品,自觉抵制厂名厂址不详、生产日期不清、质量安全无保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中心以及各区县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于举报反映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查办;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的,要酌情给以褒奖。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内容由市局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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